夫妻離婚,15歲孩子不願意,法院會怎麼判?

黃凱芹


經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是雙方當事人離婚的法定條件。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女方在兩種情況下,男方是不準提出離婚的,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二是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裡的“重大過錯”,指①重婚或與他人同居;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15歲的孩子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但是無法對父母雙方的是否離婚起到決定作用,只能通過影響主張離婚一方來達成和解,從而達到不離婚的目的…;但法院在審理前,會首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清風普法


孩子不願意是不起作用的,跟孩子的意見沒有關係。符合法定事由的可以離婚。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法庭會判定離婚成立的。這種情況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已成事實,好聚好離,不要給孩子造成太嚴重的影響。





嫁給春天的風箏


首先離婚是夫妻雙方的事情,孩子是否願意原則上起不到任何作用。

只要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並且夫妻一方有人願意承擔起孩子的撫養權 ,確保了孩子的生存權受教育權,那麼孩子不願意,也不影響法院對離婚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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