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看金哲宏案?

青帝773


疑罪从无是党的司法的进步,以此原则上是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当冤假错案发生后,给予被冤枉人以赔偿同时还需问责制度的完善(否则那些办案人员有因为素质低下,职品人德的败坏,也有故意形成冤枉假案的败类的办案人员),问责制度主要是以每件冤假错案的发生都必须连接法官终身负责制,谁办的冤假错案就由谁承担由此发生的国家赔偿金支付的百分之比来由冤假错案责任人承担,绝对不能让纳税人都给予全部买单的,如全部由纳税人全部买此单则会更增加了社会的不公平,为了公平正义则必须对那些造成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制定负刑法责任制度,以此制度控制更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以避免国家公信力的损害,避免造成纳税人的钱财无良的损失,避免那些办案人员的职品德的劣根性的膨胀或素质低下或故意制造等等,因为人活着一辈子本身就非常的不容易的,如在摊上如此冤枉的事情,如国家法律制度在不尽量完善以人性为本的助扶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上上的原则,那人活着就没有了实质的安全感,幸福就更谈不上了,所以国家不久的将来必会制定更人性更完美的法律与各种善妥为人民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


大医至简1


对于金哲宏案说以下几点:

一、如果金哲宏不是退伍军人,那就不会是冤案。因为没有退伍军人的身体素质,早就折磨死了,还翻个什么案?

二、高院两次发回重审,不但没有引起办案人员(此处不用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称谓,因为怕玷污了这些神圣的称谓)的重视,反而是给了它们(因不配用他们二字)继续伪造证据及我伪造口供的机会。

三、为这次翻案的律师们及各新闻团队才是法律的维护者!而本应是维护者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却成了冤案的缔造者!

四、金哲宏申请“国家赔偿”是必然的,也是天经地义的。但对于该事件的追责也应该同时进行,希望不要草草了结!还世人一个公道!


观天下谈四川


以下是金哲宏案件的申诉代理律师的陈述:

我是金哲宏的申诉代理律师。

1995年9月,吉林省永吉县人金哲宏被警方锁定为杀害20岁少女的嫌犯。经历3次一审、4次被判死缓、两次被发回重审,金哲宏最后被认定故意杀人罪。

今年3月26日,吉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书称:“本院经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这个案子当时没有任何证据指向金哲宏杀人,哪怕是目击证人的证言,只有金哲宏的供词作为根据判决了此案。作为退伍军人的金哲宏当时只有27岁,身体也很强健,但是当时他的遭遇是非常惨的,在监狱服刑期间他几乎是拄着双拐的,他就是在一定程度的刑讯逼供之下屈打成招做了供述。

我在2014年介入金哲宏案件,跟其他律师一起努力,终于推动了这个案子启动再审。能帮助金哲宏平反,主要是这个案件中有很多疑点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比如,当时判定金哲宏杀人的动机是当时金哲宏与死者有了金钱关系的纠纷,而且在死者身上并没有检查出有关于金哲宏的生理物质。这与金哲宏口供的供词有出入。

再比如就是,杀人的第一现场究竟在哪里,到现在也是谜。金哲宏14份供述,前后说了5个地点。但是这5个地点没有经过金哲宏辨认,也没有现场勘查,抛尸地点与金哲宏供述的地点也完全不一致。

还有,金哲宏当时被逼认脱死者秋裤,可是死者当时只穿了一条砖红色的裤子,并没有穿秋裤。死者当时并没有佩戴腰带,死者的闺蜜也证实了这一点,金哲宏当时还被逼供说摘掉了死者的腰带,可见这些口供都是不真实的。

另外,金哲宏供述往死者身上埋土是从下半身往上埋,可实际上死者的下半身根本没有土。

还有很多细节的出入,可以证实金哲宏的证词是假的,是屈打成招才有的。

2018年11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宏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金哲宏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

感谢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真诚地期望媒体朋友们一路既往的关注和推动冤假错案平反,关注司法公正。


雄关漫道A


有人说,金哲宏失去自由23年,即便没有改判无罪,按照道理也应该出来了,言下之意,正义来得太迟,再惨也惨不到哪里去了。

此言差矣,无罪释放跟服刑完毕出狱,那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虽然结果都是重获自由,但是含金量显然是不一样的。

服刑完毕,还是有罪之身,不仅自己终身背着这个包袱,也影响到家人。一方面走到哪里,都要被人指指戳戳,这是杀人犯的家人;一方面在就业方面受到影响,比如金哲宏的儿子报考政法机关公务员、参军入伍、报考警校等等,在此之前都是受到影响的,属于政审不合格的类型,而且不仅影响他儿子,孙子也一样受到影响。

而现在金哲宏被改判,以上那些不利影响就不存在了。而且还有一点,服刑完毕,那毕竟案件没错,无论服刑多久,都是拿不到国家赔偿的。现在金哲宏多种疾病缠身,拄着双拐才能走路,失去了劳动能力,如果没有收入来源,出来生活也成问题,但是现在既然关押错了,那么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笔者简单算了一下,大概是240万元左右,至少下半生的生活有了着落了。

虽然正义姗姗来迟,但毕竟没有缺位,就这一点而言,犹如黑夜里闪烁的寒星,给夜行者以希望!我们相信,以后这种类型的案件会越来越少,这也是我们的美好愿望!


打虎拍蝇


如何看一个案件,首先要看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那么,具体到金哲宏案件,有哪些事实呢?第一,1996年2月5日,金哲宏被逮捕后被判死缓;第二,2018年11月30日,经吉林省高院再审,金哲宏被依法改判无罪。这是两条基本事实。当然还有诸如历次上诉、入狱23年等事实存在。基于基本事实,现在要做的就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申请国家赔偿,并开展案件倒查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理。

这里的问题是,这里的讨论,好像与金哲宏案相关的当年的女子被杀案无关了?确实是这样,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案件是金哲宏所为,或者金哲宏就是凶手或者参与了案件,那么,他就不应该被审判,而这也正是今天的审判结果的法律依据。也因此,金哲宏案与当年女子被杀案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案件,现如今,金哲宏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处理自己的案件了。

至于女子被杀案,就是公安机关继续侦办的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金哲宏与此有关,那么,他仍将为此负责(历经多年,不知道能不能做到了),如果不能证明或者又找到了其它的真正的凶手,又或者在一段时期内无法破案,那属于另外的问题了。

有人说,证据不足并不代表非他所为,这话本身没什么问题,那就需要补充充足的证据。但这样说的目的又是什么呢?难道说是证据不足也应当认定吗?这样的结论,毫无益处,不值一驳。

有人说,执法机关不会故意制造冤案错案,我们也宁愿相信此话为真,但问题是,还是要有充分足够的证据,否则拿什么给一个人定性定罪呢?

补充一点,证据不足也不代表永远证据不足,如果有了新的证据,也就是说具备了充分足够的证据,那谁也无法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需要做的仍然是寻求充分足够的证据。而不是在此之前,就进行认定。你说是吗?


不惑老羊


刑迅逼供,只是某些刑侦人员,预审人员想走捷径的后果,他们怕做细致艰苦的调查研究工作,以至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但也有一种情况,锁定的嫌犯并没有错,但苦于技术落后,寻觅不到确凿证据,急于从嫌犯身上打开突破口,嫌犯心中也掌握了警方无法获取直接证据的可能,所以漏网之鱼也是有的,但这不怪嫌犯,只怪我们的干警没有做深入细致的工作!


长城84414


我绝不认为过去的警察是故意制造冤案的,那时的侦办条件和侦办理念,勘验手段和现在无法比!疑罪从无,不是否认你是凶手而是证据按现在的证据不足而已!警察不会抓无辜之人而是办案不细,没有死证而已!请问真凶是何人?只有内蒙呼案,真凶抓到了,让大家心服口服!


五生27


金哲宏案子我是冷笑着看的!算你小子命大,比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运气好多了……


卑躬屈膝中国国民


他本无罪,是说你有罪就必须有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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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波千里


全国人民强烈要求追责,把所有参与办案的公检法人员全部判刑23年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国家不需要赔偿,谁制造了错案冤案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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