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信託迴應飛利信“操盤”傳聞:股價大幅下跌時未減持

“信託到期後,基於委託人的兌付壓力,我司變現標的股票用以緩釋兌付壓力;變現行為依據減持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增信協議》約定而為,合法、合規;飛利信股價下跌與A股特別是創業板整體調整、公司自身經營等多方面原因相關,股價大幅下跌期間平安信託並未進行減持”,近日,針對網絡流傳上市公司飛利信(300287.SZ)與平安信託糾紛一事,平安信託相關負責人這樣告訴財聯社記者。

記者亦曾追問參與定增資金系平安信託自有資金還是受託資金,該負責人回覆稱,參與飛利信定增的資金為“主動管理的受託人資金”。平安信託以該筆資金成立信託計劃“匯泰183號單一資金信託”與“匯泰180號單一資金信託”,再通過兩家基金公司進行了認購。

增信協議時間不明

事實上,早在2018年10月25日,平安信託與飛利信方面的衝突就已走向公開。飛利信方面當日發佈《關於控股股東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凍結的公告》,稱平安信託以“合同糾紛為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對控股股東所持飛利信股票進行司法凍結”。包括實控人楊振華在內的飛利信4位高管所持有的3.6833億股被凍結,佔飛利信總股本的25.6634%。

公告中所提到的“合同糾紛”,還要追溯到2015年飛利信進行的定向增發。彼時,飛利信為拓展業務領域,計劃以支付現金及發行股份的形式收購廈門精圖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傑東系統工程控制有限公司、成都歐飛凌通訊技術有限公司3家公司100%的股權;同時募集不超過22.45億元的配套資金。

根據飛利信2016年4月26日發佈的《募集配套資金之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共有4家基金公司及1位自然人被確定為最終發行對象。5名投資者的認購價格均為10.98元/股。其中,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認購金額5.46億元;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認購金額均為4.5億元;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認購金額為5.06億元,自然人李龍萍認購金額2.93億元。五名投資者合計22.45億元。上述5名投資者中的方正富邦基金與民生加銀基金,實際上是平安信託的通道。平安信託匯泰180、183兩個單一資金信託通過這兩家基金公司參與了認購。

11月中旬開始,網上流傳出一篇名為“增信協議從天而降 平安信託用資本手段操盤民營企業生死”的文章。該文以半質疑半指控的口吻訴稱,“在2016年3月,平安信託突然要求飛利信大股東楊振華先生個人與其簽署增信協議,為信託計劃做年化10%的保底收益承諾並承擔個人無限連帶責任。若楊振華先生不簽署協議,平安信託將不參與認購,而平安信託的此次突襲,使得飛利信和大股東陷入了極為被動的境地。據悉,前端的收購已經簽署了框架協議,如果平安信託這筆9個億的資金撤回,飛利信將很難在協議約定期限內找到合適的投資者,這樣就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併購方的違約”。似乎是出於無奈,飛利信實控人楊振華簽署了這份增信協議。

對此,平安信託方面也證實了這份協議的存在,並稱,增信協議是定向增發業務中正常的商業決策和風控措施,協議簽署基於大股東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條款系雙方多次磋商結果,為正常商業行為。財聯社記者亦曾就上述協議簽署的具體時間向平安信託方面求證,平安信託方面回覆為“增發實施前簽署”,但同時表示協議具體內容不便公開。

保底定增或涉違規

除了指責平安信託搞“突襲”,“增信協議從天而降 平安信託用資本手段操盤民營企業生死”一文還稱,“2018年4月,平安信託以股票價格低為理由,要求追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一致行動人曹忻軍、陳洪順、王守言3人簽署增信協議,否則將拋售股票砸盤,如簽署協議信託可以展期。3人按要求籤署了增信協議。8月21日,飛利信大股東楊、曹、陳、王收到平安信託的落款日期缺失的通知,稱信託計劃已於2018年6月30日到期,要求大股東在信託到期日5個工作日之前受讓資管計劃項下全部權益並履行現金差額補足義務。而此前,平安信託已經通過廣東省高院凍結了飛利信幾個人的全部股權······據瞭解,凍結股份之後,平安信託隨即拋售股票,飛利信股價持續恐慌性暴跌,員工持股計劃爆倉,大股東股票質押面臨平倉,市值低於淨資產,企業隨時面臨大股東出局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風險。”

對此,平安信託方面表示,信託到期前,曾多次溝通大股東並向其發送履約通知,要求其按照《增信協議》約定履行差額補足義務,大股東並未理會。因此,在大股東確已違約的前提下,為避免使我司的合法權利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我司於2018年7月向廣東省高院申請訴前保全,凍結四股東名下股票;該等司法凍結措施是平安信託作為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利益而採取的舉措,也是司法機關依法裁定做出。信託到期後,基於信託產品委託人的兌付壓力,我司變現標的股票用以緩釋兌付壓力;變現行為依據減持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增信協議》約定而為,合法、合規;飛利信股價下跌與A股特別是創業板整體調整、公司自身經營等多方面原因相關,股價大幅下跌期間平安信託並未進行減持。

對於平安信託與飛利信大股東簽署增信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恆都律師事務所李強律師表示,增信協議是否有效,主要看協議是否系雙方真實意思表達。而要判斷協議是否系真實意思表達,則要觀察協議簽署時是否存在強迫、誤解、顯失公平、虛假表示、乘人之危。如果存在上述因素,則可以判定協議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在本案中,如果協議文本內存有關於真實意思表達的條款,且大股東親筆簽名或蓋章,我們一般傾向於認為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層面的脅迫通常是指對身體或精神層面實施傷害,所以脅迫是很難證實的。如果上市公可以舉證不進行定增會導致併購失敗,那麼或許可以證實脅迫。這就需要考慮增信協議的時間節點。不過即使如此,法院在司法實踐層面也不一定會採信這種說法”,李強說。

業內人士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時,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保證定增項目成功,往往會向特定發行對象承諾保底收益。此類協議多為私下協議,上市公司不會將其作為申報文件提交給監管部門,一般只有到了訴訟階段才會大白於天下。但是,考慮到定增對股價的影響關係到大量中小股東利益,因此保密增信協議很容易觸及證券法律的灰色地帶。部分大股東為規避賠償義務,可能會通過各種方式拉昇股價。同時《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16條也規定,“發行人和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對於上述情況,財聯社記者亦曾與飛利信方面取得聯繫。飛利信方面表示因大股東出差暫時無法接受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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