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屜協議合規嗎?飛利信回深交所稱需法院在司法層面判定

新京報訊(首席記者 趙毅波)對於深交所有關“抽屜協議”的問詢,飛利信如今正式作出回覆。

對於飛利信四大股東與平安信託簽署增信協議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規定,飛利信稱,此類糾紛通常經過法院在司法層面進行判決。此類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在於協議是否系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如果協議簽署時存在強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虛假表示、乘人之危等因素,則可以判定協議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最終保底協議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法院在司法層面進行判定。

10月26日,飛利信發佈公告,公司於2018年10月24日收到控股股東函告,獲悉控股股東楊振華等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凍結,申請人為平安信託。

11月21日,新京報記者獲悉,早在今年7月,平安信託就已申請司法凍結,這一凍結事件背後,源自飛利信2015年的一筆收購,平安信託也藉助收購時的定增成為飛利信第二大股東。飛利信第一大股東楊振華在接受新京報記者獨家專訪時表示,當時與平安信託簽署了一份“抽屜協議”,由此造成如今與平安信託的對立。

11月27日,平安信託方面在回覆新京報記者時表示,增信協議是定向增發業務中正常的商業決策和風控措施,協議簽署基於大股東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條款系雙方多次磋商結果,為正常商業行為。

11月28日,深交所在官網掛出對飛利信的關注函稱,近日媒體報道,你公司控股股東與平安信託就非公開發行保底協議的履行產生糾紛,導致控股股東股權已全部被司法凍結。我部對此表示關注,請你公司認真核實以下事項:1、控股股東與平安信託簽訂的保底協議的主要條款,是否履行了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保底協議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規定。2、控股股東與平安信託相關糾紛目前的進展情況,以及控股股東為解決糾紛已採取和擬採取的措施。

飛利信在回覆深交所的公告中表示,經向公司控股股東之一楊振華核實,2016 年,為了完成核心技術和主要 產業的佈局,公司經證監會核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配套融資。平安信託有意向參與公司的配套融資,但當時資本市場波動較大,平安信託要求楊振華與其私下籤署增信協議,對其投資本金和不低於10%/年的年化收益進行了個人保底。為了支持上市公司發展,保證2015年重大資產重組及配套融資順利完成,楊振華與平安信託簽署了該協議。在平安信託與楊振華雙方協議談判過程、協議簽訂環節,公司董事會秘書及公司董監高均未參與。增信協議簽署時,平安信託四人與公司大股東楊振華一人,在楊振華辦公室簽署,之後一起帶到平安銀行對全部文件進行了封存。

此前,平安信託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增信協議簽署事項飛利信董秘一直有參與,協議原件也非平安信託單方面帶走,而是應飛利信的要求,在第三方進行封存。

對於是否履行了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飛利信回覆交易所時表示,2016年,楊振華與平安信託簽訂的保底協議,系控股股東楊振華與 平安信託直接簽署。控股股東與平安信託所簽署的保底協議屬於個人行為,在簽署時及簽署後並未通知公司,故公司在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並配套融資時按照重大 資產重組定向增發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信息披露,未對楊振華個人與平安信託籤 訂的保底協議進行信息披露。

飛利信稱,截至目前,飛利信大股東楊振華沒有當時簽署合同的原件和相關複印件,雙方未達到協商取出合同原件的階段。故公司暫未得到楊振華先生與平安信託簽訂的 保底協議,無法確定保底協議主要條款原件內容。據楊振華先生回憶,所簽訂保 底協議主條款與後續一致行動人簽署信用增級協議主條款基本一致。

據飛利信披露,2018年4月,平安信託以股票價格低為理由,要求追加公司控股股東楊振華的一致行動人曹忻軍、陳洪順、王守言3人提供信用增級,並表示該信託產品可以展期。3人按照平安信託的要求籤署了信用增級協議。

飛利信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一直在與平安信託溝通,要求對方解除對控股股東股票的凍結,但對方沒有實質性回應。

飛利信表示,控股股東已相繼於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23日分別向廣東高院民二庭、執行局提出瞭解除股票凍結的申請和股票執行凍結的異議。2018年11月27日,控股股東之一王守言在與廣東高院法官的電話聯繫中瞭解到,廣東高院將於近期告知控股股東是否對其提出的執行異議立案。

新京報記者 趙毅波 編輯 趙澤 校對 李立軍

記者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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