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递了套,会对强奸犯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吗?你怎么看?

徐雪丹


强奸,在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强奸,古往今来,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只要有男人女人,就有强奸现象发生。

有不少人认为,女性都有被强奸的潜意识和内在欲望。我不是女的,也没调查过,所以这种说法是否真实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地讲,绝大多数女性在真正面临被强奸的危险时,都会抵制、排斥、反抗,几乎没有人痛痛快快接受的,即便是欲望再强的女人。

前些日子,人们讨论比较多的话题就是:当被强奸时,是极力反抗视生命危险于不顾呢,还是当面临生命危险时,顺同且为了保护自己让强奸犯戴上安全套?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我的观点:女性遭遇强奸时,如果反抗一点希望都没有,或者确实再反抗就有生命危险时,出于最后的保护,及时递上套子还是很明智的,比那些稀里瑚涂遭到强奸导致怀孕或染上病的强多了。对处在那种境况下还能理智地做最后的保护自己的女性,应该给予大大的赞扬而非说三道四。

至于司法部门在处理这样的案子时,能不能影响量刑,我的观点:不影响!即使女性关键时递安全套,哪怕递了十个,也不影响量刑,即不能成轻强奸犯的罪责。


春秋墨海


在美国曾经发生过相同案情的真实案件。

1992年美国的威尔森案,该案曾震惊全美。威尔森是位25岁的女艺术家,一天凌晨被告瓦尔德持刀闯入房间,欲行不轨,威尔森逃到浴室,紧锁房门,并拨打报警电话,但被告破门而入,并将电话线割断,命令威尔森褪去衣物。威尔森害怕反抗会遭至伤害,同时也害怕传染艾滋病,于是同意与威尔森发生关系,但前提是请其带上避孕套。被告照办后与威尔森发生性关系。


瓦尔德后被诉强奸,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先提请陪审团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决,孰料陪审团却认为瓦尔德不构成强奸,其理由是威尔森让被告带上安全套,这其实是对性行为的同意。

当时之所以这么判决,是因为社会主流价值认为女性贞操的价值高于生命,为了保护贞操她们必须尽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哪怕会有生命危险。显然,威尔森并没有尽到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做出妥协。所以,在陪审团看来,她是主动配合性交而不是被强奸。


显然,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漠视了女性的生命,要求她们将贞操价值置于生命之上,是及其不人道的。随着女权主义思想的崛起,“不等于不规则”与“肯定性同意规则”应运而生。该规则认为,只要女性在言语上表示拒绝,或者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性交,都视为违背妇女意愿。

因此,女性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被迫和施暴者发生关系,并且为了避免染上艾滋主动拿套给施暴者,当然属于被强奸。因为她根本就没有意志自由,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她都是不情愿发生关系的。

综上所述,把套拿给强奸犯并不会对强奸罪的成立造成影响,也不会对量刑造成影响。真正尊重女性的文明社会,会充分尊重她们的性权利,充分尊重她们说“不”的权利。


冰焰


这要看案发时的情形,如果当时案发时,受害人的确处于被胁迫,被威胁,反抗可能导致更大伤害的情况下,主动给加害人递上安全套,这种行为如果属实,很明显会构成强奸罪。

这种案例在之前也发生过。我记得是北京一个小区的保安队长,以骗修水管为名进入女业主家中,欲图谋不轨。女子曾试图逃跑,但最终被控制。无奈之下,女子拿出家中的避孕套,递给男子,随后被其侮辱。


女子递套最后影响了案件的判决吗?

法庭上,辩护人就以此为理由,称不构成强奸,因为女子主动向加害人提供了安全套,是一种暗示行为。

但最后,案件事实清楚,属于典型的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属强奸无疑,根本就构不成论据。

当自己反抗可能导致更大伤害的情况下,给犯罪分子递上安全套,是能够理解,甚至是可以提倡的,生命都没了,要贞操有啥用呢?你说呢?


科学重口味


肯定不受影响啊,这种行为并不能改变受害者被胁迫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她只是选择将伤害降到最低而已。

看到过一个案例。一个女性,姑且成为S吧,她在某知名连锁餐饮企业上班,还是一名管理人员。由于工作性质,下班时间比较迟,而且她居住的小区在城乡结合部,人员结构复杂。

为了防身,她随身带了一把水果刀,后来一位朋友建议她不如带个安全套在身边,她的理由就是遇到穷凶极恶之徒,S根本就不是对手,劫财还好,劫色怎么办?S想想有道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怀孕怎么办,染上性病、艾滋病怎么办?于是她就在包里偷偷放了一个安全套。

怕什么来什么,一天下晚班,走在半路,突遇一个歹人从后面冲上来捂住她的嘴巴,然后拖往路边草丛里,她根本来不及反抗,凶手刀抵在她脖子上,她只好含泪屈服,只是要求带套……

事后,男子跑掉了,她立即报警,凶手很快落网,但是辩解S是自愿的,并提到了这个细节。通过其他旁证,凶手还是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这个细节没有影响犯罪的性质,但是她老公却不能接受老婆主动递安全套的事实,他认为她应该极力反抗……虽然不愿意离婚,但是一直对S实施冷暴力,不理不睬,吃菜要用公筷,睡觉要分床……


打虎拍蝇


  1. 强奸与否,与戴不戴套毫无关系。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我们在专业领域经常讨论到的强奸罪的既遂标准问题。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

以前经常读到一个段子,大致意思是讲,外国的女性很知道保护自己,经常随身携带避孕套。遇到强奸时,就递过去,以求在强奸之外不再受到其他的伤害。客观来说,这么做对受害者当然是好的。问题是,这得有多大的心啊。




回到正题上,在具体的强奸罪的认定标准上,其实则与戴套与否没有半毛钱关系。强奸罪的认定,最核心的是“违背妇女意志”。即使受害者递套过来,不代表受害者就同意发生性关系,受害者仅仅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其他更大的伤害。

而强奸罪既遂,常见的有“接触说”和“插入说”两种。我们有的刑法老师特别喜欢讲这个,往往是男生听得兴高采烈,女生听得面红耳赤。实践中最主流的认为,强奸既遂以性器官接触为标准。所以即使戴了套,只要性器官有接触,就是强奸既遂。


律师独角兽


递套不会有影响,只有递伟哥,可能会有影响。


英英148097901


这个问题就跟杀人犯想杀某人,然后这个人被他逼的自己从楼上跳下来一样,你说这杀人犯的杀人罪名不成立吗?


杀人犯的行为到底如何,就要看他所做的这些事情对这个犯罪过程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而这次是强奸犯强奸的案件了。试想一下当时的情景,一个强奸犯深夜潜入了一个女住户的家中,在盗取了各种财物之后,看到了屋中女主人一个人独居的情况,刚好女主人被惊醒,然后穿的是睡衣,于是强奸犯的淫念就起了,就要对受害人进行侵犯了。这时候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要求强奸犯带套。那么这个过程到底怎么算呢?


其实也可以分开来看,受害者递套的行为是想保护自己不被艾滋病等病症的侵犯,而且有的女子是洁癖,因此不希望他人的液体留在体内,这样很多人都会有结束生命的想法,因此选择了将安全套递给强奸犯。这时候他不知道强奸犯是不是会用的。


另外,从这个强奸犯的角度来看,他看到女主人递给他的套套,应该是有所思考的,最后他决定接受了,原因有两个。第一他也不想被传染,虽然这种可能性很小,但是也是其中之一。第二个可能性最大,那就是这个强奸犯有侥幸心理,认为用套套了不会留下什么证据,因此也算不上强奸了。


所以说,这个强奸犯最终接纳这个条件,其实是想逃避法律的责任,但是他也太天真了,如果都是这样,那很多强奸犯直接自备安全套就行了,那是不是都不算强奸了?法律规定,只有侵犯异性意图的行为,都是强奸。所以不要想为自己解脱了。


大家觉得这样的人是不是应该严判?


老王侦查记


受害者递了套,会对强奸犯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吗?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强奸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其中最关键的是“违背妇女意志”还有“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就是说戴不戴套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在这个问题中,避孕套对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有着不同的意义。对于受害者来讲,戴套可以避免次生伤害,例如感染性病等。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戴套可能帮助其销毁证据,从而侥幸摆脱处罚。

其实,从之前“婚内强奸”的定性不难看出,在是否属于强奸行为的判定上,女方举证很关键。除了精液、体液、毛发、皮屑等证据外,女方如果在反抗过程中受到伤害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而现实是,女性在遭受对方胁迫的情况下,有可能并未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而且也戴了套,那么该怎样取证呢?

这点也无需担心,所谓的“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例如:拿刀威胁不服从就杀人,威胁要杀了受害者全家,或者称要揭露受害者隐私秘密等等。只要犯罪嫌疑人对受害者性侵犯期间存在类似上述行为都属于违背妇女意愿的“胁迫”,也就是说可以定性为“强奸罪”。

这种事情是有先例的,不过该案件中女方因为反抗受伤,之后又和男友等人找到对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算是有了证据,最终才有了这个结局。



可见,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夜雨如书


影响应该是有的,不过并不是绝对的。

强奸罪一般要求,行为人有强奸的故意,违背他人意愿,通过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强行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是不是既遂,按学说划分,也有接触说和插入说。

这个案例中需要考虑的,是递安全套的行为和受害人本身意愿的联系问题。

1.仅仅只有递套这一行为,是不能证明受害人是自愿的。在受害人认为,反抗无法实现自救目的,而决定将损失降到最低时。这一行为,只能属于自救,而非自愿,强奸罪依然成立。

2.只有当受害人同样而且始终具有性交目,并以此为由递给行为人安全套时,才会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产生影响。如果始终自愿,那么就没有达到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形,不成立强奸罪。

3.如果开始抗拒,在行为进行过程中,转变了想法,愿意发生关系而递安全套。那就要判断过程进行到哪一步了。

举个例子,刚脱了裤子,对方变为自愿了,那就属于强奸未遂;已经插入了,对方自愿了,那还是强奸既遂。

总得来说,这三种情况都是理论上的,实践中很难判断到底属于哪一种。还是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


唉1507232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利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这里划重点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它手段。而受害者为了免于受到恒大上海所以递上避孕套,这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其它范畴中的一种。


具体咬文嚼字其实是律师的专长,但在现实中,即便当时你们是相互自愿发生关系,如果事后女方一口咬定你是强奸自己,那你有很大的概率会被以强奸罪而入狱,这跟有没有避孕套没有一毛钱关系,毕竟这种事通常是在私密环境中进行,而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基本是以照顾弱势群体也就是女方的说法为依据。这种事发生的例子还少吗?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们的传统认为女性对贞操看的生命都金贵的思想意识,认为没有哪个女性会为了污蔑他人而用自己金贵的清白为代价,而一旦女性不顾清白不顾自己的名誉说你强奸她,那十有八九你是跑不了了。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是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也是为了让每个人去尊重女性,让她们在社会活动的各个环节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与男性并驾齐驱,因为在相对于男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她们确实是弱势群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