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首例!货车司机肇事撞死人,车老板却被判刑!怎么回事?

众所周知

咱们在路上碰到一些大型货车时

总是惧而远之

除了与货车盲区相关外

还与很多货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分不开比如

超载超限刹不住

超长超宽过不去

疲劳奔波不休息

……

这每一项的交通违法有时候

都会酿成交通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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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咱们查处货车司机交通违法时

货车司机也有一肚子苦水说不出

有些情况也不是司机自己愿意交通违法

比如托运一些超载超限的货物

而是“车老板”硬是要求驾驶员运输

驾驶员为了生计

又不得不铤而走险

抱着侥幸心理就上路了

被查到时只能由自己“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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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如果出了交通事故

“车老板”真的能够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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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3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而此案的肇事司机蔡某早在同年6月已被判刑,刘某不过是蔡某的“车老板”,并未驾驶车辆,为何还被判刑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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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还要从去年说起,2017年12月,陆某驾驶车辆(内载胡某)沿234 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路港路交叉路口时,与蔡某驾驶的皖KK071*号半挂车碰撞,至陆某与胡某二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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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是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并不像办案民警想象的“简单”,随着案件的侦破的不断深入,办案民警发现: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交给肇事驾驶员蔡某驾驶,在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三超”通行证的情况下,指派肇事驾驶员蔡某驾驶车辆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刘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作为“共犯”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办案民警多次电话、短信通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拒不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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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交警提醒:广大运输车辆的车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仅仅是肇事驾驶人将受到惩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也将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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