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这算不算强奸?有什么法律依据?

哥哥杜蕾斯


是老婆不愿意还是老公拒绝老婆?如果是男方拒绝交公粮,那可就麻烦了。前几天,头条有新闻报道,老公拒绝老婆后,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男方的青瓜被老婆处理了,还好,医治及时,影响不是很大,但心理阴影啊!合法夫妻,男方应该为女方尽同居义务。

假如是女方拒绝男方,男方暴力索取,但女方又不报警,夫妻之间的事,问题不是很大。不过,长期施暴,一旦女方报警或起诉,麻烦还是有的!

不过,还有一个不过:如果女方长年拒绝与男履行夫妻义务而婚姻又非处于感情破裂状态,这样的老婆,该转让了。虽然性行为不是夫妻生活的全部,但正常夫妻生活没有亲密行为,仅仅是多一个家庭成员,仅仅是多一个劳动力,这种状态下的婚姻,事实上形同熟人合伙开饭。

婚内强奸如何定罪?婚内是否存在强奸一说。

由于该问答题涉及到用法,施法等复杂深奥内容,而我们又是非法律工作者,受法律知识认识不足等影响,我们只能参考各方观点,结合相关司法条款解释来进行简单讨论,得以追求答题核心意义。

认真说来,婚内强奸,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如果我们留意,这些年,相关争议观点时常见媒体见网络。文章作者多为法律资深工作者,法学界、学术界等人土。实话实话,我们讨论该类话题,不过是兴趣罢了,说到底,我们很难挖掘出更深的东西。当然,贵在参与;有些东西,关注了,参与了,时间长了,也就会有所收获。

该类话题之所以引发争议,根源在于行为人与对方均在同一合法婚姻内。婚姻法承认,合法夫妻有同居的权利与义务。但,这种义务是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上而非宪法明文规定,夫妻必须提供性义务。也就是说,婚姻内的性行为是夫妻关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但,不强调,不提倡必须有求必应,司法解释上应该理解为合作而非必须性行为。这是婚姻法赋予合法夫妻的正当权利。但,刑法又有解释,以暴力胁迫为手段,强迫一方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非对方所愿的,为强奸行为。注意,这里没有将婚姻对象排除在外。再一个,婚姻法强调合法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而这个所谓的地位平等包含夫妻性生活。相当于,婚姻内,一方再求另一方履行夫妻义务,必须取得对方同意而非强行胁迫。

退一步说回头话,男女结婚是宪法许可,宪法承认;宪法有说明,夫妻间性行为属于义务。联系司法解释,当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婚内强奸问罪,很难让人们接受,尤其是男人们。你和我领证结婚,相当于合同承诺,履行承诺怎么就强奸了呢?这些,看似情理之中,事实上,当我们强行实施时,霸王硬上弓时,我们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违法,伤害了对方,侵犯了法律赋予对方的正当权益。在这里,我们只能说侵犯或伤害。我们很难确定婚内强行性行为有罪或无罪。婚内性侵,是否构成强奸罪,只有法官坐在法庭的法官席位上才可下定论。婚内强奸如何定罪也只有法庭才能具体。

如果司法解释说,婚内以暴力强行胁迫为手段,完成性行为不违法,有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我们都知道,时下今天,离婚率居高不下,名存实亡的婚姻,处于诉讼离婚中的夫妻,为数不少。由于受住宿环境约束,很多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只分居未分家。当法律有解释,婚内强奸不问刑不问罪时,强势一方有可能会趁机对弱势一方实施强暴从而引发后果。所以,我们很难看更明确的条款解释。争议也有可能由此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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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答题,婚内强行的性行为,还真够不上强奸罪,于是有的人就觉得这是与法律相悖的,因为强奸罪的定义,是以违背妇女的意志为标准的,其实不然,因为婚内的夫妻生活是受法律保护的,我觉得真要出现了这种情况,只能按伤害处理,其实伤害的鉴定也是很严格的,没有重大的伤情,法律也是无可奈何的。


因此,就给一些采用暴力,与婚内的妻子强行性行为的人钻了空子,真让婚内的妻子无可奈何,而唯一的避免,只能在感情出现裂痕的时候,婚内的妻子,只能离开自己的丈夫,也就是婚内的分居生活。

当然在婚内强行性行为的问题上,也不排除一些做妻子的对性的反感,和对自己丈夫的反感,而拒绝履行做妻子的义务。

因此本人建议,为了家庭的和谐,做妻子的如果在生理上出现性的反感,需要赶快就医,如果在心理上出现反感,希望以家庭责任为重,尽自己当妻子的责任。


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好聚好散。

但是,话又说回来,婚外情发生的性行为,虽然不在婚内,但却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因此,法律也无可奈何,只能用道德谴责他们,或者他们以夫妻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才能追究他们的非法行为,也就是重婚罪。

其实,一些婚内妻子拒绝性生活,也是有很多原因的,比如家庭负担的过重,是身体出现了亚健康,或是在事业上受到挫折,而加重的心理负担,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对于这一点,做丈夫的应该多一些理解,或者好言相慰,或是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靠相互支持,相互理解,而增进感情。


在有感情的基础上进行性行为,那是美好的,强势于强行的性行为,就像强奸犯一样,自己的心里也有阴影。

由于丈夫的不检点,或是另一方的过错,在离婚的时候,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是要付出代价的,也就是财产分割的时候,所得财产受到损失。

这就造成了一些有心机的人,在嫌弃自己的妻子或丈之前,就已经转移了他的财产,给他们离异时财产分割造成很大的困难。


赵志军001


算,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

在界定关系的时候,必须要明确关系构成的要件,如果是违背女性意愿下发生关系,无论是否双方为夫妻关系,均属于侵犯。


相关问题其实早有判例

案例一:上海,1997年。

被害人钱某(女)于1996年6月向当地法院起诉与丈夫王某(男)离婚,但通过双方陈词,当地法院认为夫妻情感关系并未破裂,故驳回了相应请求。1997年3月王某再次提起诉讼理论,至10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在二人尚未正式离婚前(意思是还未签字确认),二人仍旧共同生活在原有住房内,但处于分居状态。一日夜晚,钱某在房间内收拾衣物,王某进屋内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却遭到了钱某的拒绝。

所以王某便以暴力手段与钱某发生了关系,随后钱某立即报警。而最终王某则以强奸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从该关系中可以看出,王某和钱某虽然并未正式离婚,即处于婚姻存续期之内,但是而这已然发生了情感破裂,以及王某违背了钱某的主体意愿,同时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故而构成了强奸罪。

案例二,大庆,2001年。

被害人程某(女)因家庭关系不和谐,故而导致草率与男友吴某(男)领证,但未举办结婚仪式,二人也未进行共同生活。而之后程某忽然决定与吴某离婚,导致吴某认为自己“被耍”,故而到程某的工作场所将其骗入自己家中,以暴力手段与之强行发生了关系。事后,吴某立即报警。

最终吴某因强奸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该事件可以发现,以暴力手段未必妇女主体意愿而强行发生关系,无论二者是否为夫妻,均视为强奸。

两个案例均引自于作者骆琼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所发表的论文《“婚内强奸”的认定困境及解困的基本思路》。

所以各位注意,对于妻子来说,如果对方不愿意,可以劝到她原因,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在其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那就属于强奸。

当然,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是存在一定被动性

所以,还是要看现实情况进行具体定夺。有些情况不能够仅以“是否发生关系”、“是否违背主观意愿”作为主张的理由。

因为在界定强奸案的过程中,一个首要因素是关系的发生。但是,夫妻双方发生关系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因此,基于夫妻关系,关系的发生并不能够界定是否“强行”。

对此则需要其他的界定手段,比较常见的方法就是验伤,以及盘问。然而,夫妻生活是比较私密的事情,这又涉及到对于细节中主体情绪的判断。

那么,往往此类问题很难定案,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可是,证据要明确到什么程度?总不能带着录像去报案吧?

这也导致很多“婚内强奸”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

另外,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是床头打架,床位和,丈夫可以通过安抚对方情绪来解决问题,并且承诺和积极的自律。而从妻子角度来看,对方行为很多时候都处于情感压抑,亦或者是酗酒导致行为失控,其也很难通过心理障碍将丈夫送进去。

这也就导致了很多涉及“婚内强奸”的情况最后不了了之。


当然,笔者也并非强调所有事情都必须要做到铢锱必较。

而是就问题帮助大家认识到一些行为的客观定义,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应有明确的知识作为基础来保护自己。

但是,就夫妻之间的关系来说,夫妻双方都应该找到适合的度,有些事情,开不得玩笑。


小言詹詹


俗话说:“两口子没有隔夜仇,床头打仗床尾合。”不来点强硬手段怎么合?还强奸?闹哪样?要不要这么矫情?

若要老婆舍得告老公强奸罪直接把“结婚证”换成“离婚证”好了。别忘了“性”是结婚的主要目的,是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生活不只是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的田野。婚姻中的两性生活就是眼前的苟且,谁家不是鸡毛蒜皮,一地鸡毛?哪有不吵架的夫妻? “诗”和“田野”都在远方!

再幸福的婚姻都有100次想离婚的念头,500次掐死对方的冲动。

夫妻关系一恶劣,连“强奸”的字眼儿都涌上心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违反妇女的意志,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

按照这个条文规定,婚内妻子一方不愿意,胁迫过性生活显然属于婚内强奸。但是只听说过有些已婚女士到妇联告男人家庭暴力,还没听说过到妇联告婚内强奸。

刘爱玲曾说过,对男人而言,得不到的变成了胸口的朱砂痣,得到了变成了墙上的蚊子血。其实对女人也一样得不到永远是最好的,丈夫日夜面对,就算性生活也变得索然无味,妻子偶尔有点儿小情绪使性子,丈夫霸王硬上弓,可能第二天,夫妻俩就和好如初。



反倒是那种所谓的“尊重妻子”保持冷静, 时间一长,反而变成了“冷暴力”。这么一说,似乎进也不对,退也不对。唉,作为男人只能疼老婆了,看来“哄”才是男人制妻的法宝。

你遇到婚内强奸吗?真的是面目可憎吗?还是玩点儿欲擒故纵的味道?还是强暴力也是夫妻的小情调?或是强着强着就从了?

睡都睡到一个床上几年了,还整什么婚内强奸,上纲上线儿的,日子不想过了?若不想过了就别研究“婚内强奸”了,直接换掉结婚证研究“强奸罪”吧!

婚内强奸算强奸罪,你能去告吗?咋取证呢?别闹腾了,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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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悠然


有人说夫妻之间的感情应该超过其他人,因为人生短短几十年 ,夫妻俩在一起的时间才是最长的。可是也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反目,多半成了仇人。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制与妻子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特定情况下算。

夫妻之间的性权利是平等的,是法律赋予的。只是由于女方在生理上处于弱势,而且在家庭暴力中,通常情况下女性都属于弱势的一方。出于保护女性的考虑,一般情况下,只要女方能够举证,强奸罪还是极有可能成立的。

我们先看看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强奸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之一。也就是说 ,只要女方不愿意,且男方使用了暴力手段,就构成了该罪的要件。即便是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如果违背妻子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与其发生关系,同样也构成强奸罪。

我国第一起婚内强奸罪的判决发生在1989年的河南信阳,妻子和丈夫感情不和要离婚,结果被丈夫和家人捆绑回家,在此期间,丈夫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最终,丈夫被判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那么新的问题出现了,如果女方骗婚或者故意制造矛盾想离婚,但男方已经与其举办了婚礼,强行发生关系还算强奸吗?

答案也是肯定的,算。

我们先看一个特殊的案例。

2011年,江苏宿迁。一个小伙因为自身条件原因迟迟找不上对象,结果小伙的母亲竟然托人花钱给儿子买了一个媳妇。令人意外的是,这位新娘是个职业婚骗,是某骗婚集团的成员之一。小伙的母亲为了早点抱孙子 ,竟然帮助儿子对儿媳实施了强奸。最终,这位母亲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2年,随后投案自首的儿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这还是因为他们母子二人在此案中也属于受害者,所以减轻了处罚。令人遗憾的是,骗婚女子最终逃脱。

这样看起来,似乎男方反而成了弱势群体,在那方面愿不愿意全得看女方的意愿了。遇到那些骗婚的,或者收了高额彩礼,不久就找借口要去离婚的女方,男方又该怎么办呢?

现实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类似的事情其实很难认定为婚内强奸。

其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指夫妻双方还没有办理离婚证。而以往被认定为婚内强奸的案例,几乎都是婚姻关系的非正常阶段,例如办离婚手续或打官司分居期间,丈夫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会被判强奸罪。对待这种行为,现实中一般都会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真正被认定为婚内强奸的案件还是屈指可数的。

鉴于家庭的特殊性,夫妻之间床头打架床尾和的事情其实更常见,不可能动不动就认定为犯罪。而且,假如女方有意陷害男方,特意保留证据,并宣称男方强奸了她,恐怕会造成谬误。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两人闹别扭,妻子不愿意,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不会被认为是强奸。当然,这也得有个大前提,丈夫不能采取强制的暴力行为。

在婚姻中,丈夫和妻子同样享有愿意或因故不愿意过性生活的权利,这是由夫妻双方性权利的平等性决定的。冷暴力不只是男人会,女人也会。夫妻之间还是应该以诚相待,加强沟通,彼此尊重,彼此体谅。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成为夫妻已属不易,互相珍惜才是正途。

PS: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发表最真实的想法。


夜雨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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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构成婚内强奸

强奸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

在婚内,如果男方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属于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构成婚内强奸。

如果是女方在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猥亵。

因为在我国,强奸罪的被害者只能是女性。所以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男性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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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律师说的算,不是我们说了是不是


夫妻之间性是调和剂


肯定算,女人有拒绝性行为的能力,看《壹号皇庭3》


火愤


法律上,从来结婚证不是用来代表可以合法强奸他人的证件。

所谓强奸,最主要的定义是什么,不是你们是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是不是夫妻关系,是不是滚过床单,是女方是否自愿,这才是强奸罪最重要的定义。

至于女方和男方是什么关系,不过是用来侧旁证明女方是不是自愿而已。

因此可以这么理解,不管是不是夫妻,是不是男女朋友,是不是暧昧对象,只要发生性关系女方不自愿的,就是强奸罪。

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例外

但是问题来了,为什么我国很少有婚内强奸罪判刑成功的案例

为什么婚内强奸很难成立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是有婚姻存续期间,最终女方控告强奸,男方最终坐牢的案例,但是都是处于婚姻破裂时期,比如正在闹离婚的阶段,甚至是一审宣判两人不准离婚后的阶段。

为什么呢,因为定罪是需要证据的,尤其强奸罪这样具有私密性的罪,想要获取证据很难,并且证据也非常容易灭失。

一般情况下,陌生的男女之间,或者没有多少亲密关系的男女之间,女方一旦被强奸,立刻报警并且不洗澡,这种定罪最快。

熟人强奸,或者说隔了很多年来说自己被强奸,除非当事人自己承认,或者拍下了罪行画面,都很难成立强奸罪,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发生了性关系,并且女方是被强迫的。

因为合法夫妻,想要证明你们发生了性关系,且女方是被迫的很难,两人当时感情恶劣,正在闹离婚只是可以体现女方很可能不是强迫的证据之一。

因此总而言之,合法夫妻之间,女方不愿意情况下,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注意,女方强奸男的,法律没有规定是强奸罪,强奸罪目前仅仅限制在女方被强奸),但是由于证据很难证明,女方是被迫的,因此婚内强奸在我国很难成立,概率很低。


廖彩琳律师


既然是合法夫妻,那为什么要强行和老婆发生关系?你这样的意义是什么呢?你性功能非常强。你的老婆满足不了你。你说是什么是强奸罪?就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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