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願意的情況下強行發生性行為,這算不算強姦?有什麼法律依據?

哥哥杜蕾斯


是老婆不願意還是老公拒絕老婆?如果是男方拒絕交公糧,那可就麻煩了。前幾天,頭條有新聞報道,老公拒絕老婆後,發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男方的青瓜被老婆處理了,還好,醫治及時,影響不是很大,但心理陰影啊!合法夫妻,男方應該為女方盡同居義務。

假如是女方拒絕男方,男方暴力索取,但女方又不報警,夫妻之間的事,問題不是很大。不過,長期施暴,一旦女方報警或起訴,麻煩還是有的!

不過,還有一個不過:如果女方長年拒絕與男履行夫妻義務而婚姻又非處於感情破裂狀態,這樣的老婆,該轉讓了。雖然性行為不是夫妻生活的全部,但正常夫妻生活沒有親密行為,僅僅是多一個家庭成員,僅僅是多一個勞動力,這種狀態下的婚姻,事實上形同熟人合夥開飯。

婚內強姦如何定罪?婚內是否存在強姦一說。

由於該問答題涉及到用法,施法等複雜深奧內容,而我們又是非法律工作者,受法律知識認識不足等影響,我們只能參考各方觀點,結合相關司法條款解釋來進行簡單討論,得以追求答題核心意義。

認真說來,婚內強姦,一直以來爭議不斷。如果我們留意,這些年,相關爭議觀點時常見媒體見網絡。文章作者多為法律資深工作者,法學界、學術界等人土。實話實話,我們討論該類話題,不過是興趣罷了,說到底,我們很難挖掘出更深的東西。當然,貴在參與;有些東西,關注了,參與了,時間長了,也就會有所收穫。

該類話題之所以引發爭議,根源在於行為人與對方均在同一合法婚姻內。婚姻法承認,合法夫妻有同居的權利與義務。但,這種義務是建立在倫理的基礎上而非憲法明文規定,夫妻必須提供性義務。也就是說,婚姻內的性行為是夫妻關係,婚姻生活的一部分但,不強調,不提倡必須有求必應,司法解釋上應該理解為合作而非必須性行為。這是婚姻法賦予合法夫妻的正當權利。但,刑法又有解釋,以暴力脅迫為手段,強迫一方與另一方發生性行為,非對方所願的,為強姦行為。注意,這裡沒有將婚姻對象排除在外。再一個,婚姻法強調合法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而這個所謂的地位平等包含夫妻性生活。相當於,婚姻內,一方再求另一方履行夫妻義務,必須取得對方同意而非強行脅迫。

退一步說回頭話,男女結婚是憲法許可,憲法承認;憲法有說明,夫妻間性行為屬於義務。聯繫司法解釋,當婚姻正常存續期間,婚內強姦問罪,很難讓人們接受,尤其是男人們。你和我領證結婚,相當於合同承諾,履行承諾怎麼就強姦了呢?這些,看似情理之中,事實上,當我們強行實施時,霸王硬上弓時,我們的行為,實際上已經違法,傷害了對方,侵犯了法律賦予對方的正當權益。在這裡,我們只能說侵犯或傷害。我們很難確定婚內強行性行為有罪或無罪。婚內性侵,是否構成強姦罪,只有法官坐在法庭的法官席位上才可下定論。婚內強姦如何定罪也只有法庭才能具體。

如果司法解釋說,婚內以暴力強行脅迫為手段,完成性行為不違法,有可能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我們都知道,時下今天,離婚率居高不下,名存實亡的婚姻,處於訴訟離婚中的夫妻,為數不少。由於受住宿環境約束,很多尚未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只分居未分家。當法律有解釋,婚內強姦不問刑不問罪時,強勢一方有可能會趁機對弱勢一方實施強暴從而引發後果。所以,我們很難看更明確的條款解釋。爭議也有可能由此而產生。


文字已輸入


看到這個答題,婚內強行的性行為,還真夠不上強姦罪,於是有的人就覺得這是與法律相悖的,因為強姦罪的定義,是以違背婦女的意志為標準的,其實不然,因為婚內的夫妻生活是受法律保護的,我覺得真要出現了這種情況,只能按傷害處理,其實傷害的鑑定也是很嚴格的,沒有重大的傷情,法律也是無可奈何的。


因此,就給一些採用暴力,與婚內的妻子強行性行為的人鑽了空子,真讓婚內的妻子無可奈何,而唯一的避免,只能在感情出現裂痕的時候,婚內的妻子,只能離開自己的丈夫,也就是婚內的分居生活。

當然在婚內強行性行為的問題上,也不排除一些做妻子的對性的反感,和對自己丈夫的反感,而拒絕履行做妻子的義務。

因此本人建議,為了家庭的和諧,做妻子的如果在生理上出現性的反感,需要趕快就醫,如果在心理上出現反感,希望以家庭責任為重,儘自己當妻子的責任。


當然,最好的辦法還是好聚好散。

但是,話又說回來,婚外情發生的性行為,雖然不在婚內,但卻是雙方自願的行為,因此,法律也無可奈何,只能用道德譴責他們,或者他們以夫妻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才能追究他們的非法行為,也就是重婚罪。

其實,一些婚內妻子拒絕性生活,也是有很多原因的,比如家庭負擔的過重,是身體出現了亞健康,或是在事業上受到挫折,而加重的心理負擔,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對於這一點,做丈夫的應該多一些理解,或者好言相慰,或是幫助解決出現的問題,靠相互支持,相互理解,而增進感情。


在有感情的基礎上進行性行為,那是美好的,強勢於強行的性行為,就像強姦犯一樣,自己的心裡也有陰影。

由於丈夫的不檢點,或是另一方的過錯,在離婚的時候,在財產分割的問題上,是要付出代價的,也就是財產分割的時候,所得財產受到損失。

這就造成了一些有心機的人,在嫌棄自己的妻子或丈之前,就已經轉移了他的財產,給他們離異時財產分割造成很大的困難。


趙志軍001


算,只要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都屬於強姦。

在界定關係的時候,必須要明確關係構成的要件,如果是違背女性意願下發生關係,無論是否雙方為夫妻關係,均屬於侵犯。


相關問題其實早有判例

案例一:上海,1997年。

被害人錢某(女)於1996年6月向當地法院起訴與丈夫王某(男)離婚,但通過雙方陳詞,當地法院認為夫妻情感關係並未破裂,故駁回了相應請求。1997年3月王某再次提起訴訟理論,至10月法院判決准予離婚。而在二人尚未正式離婚前(意思是還未簽字確認),二人仍舊共同生活在原有住房內,但處於分居狀態。一日夜晚,錢某在房間內收拾衣物,王某進屋內要求與其發生關係,卻遭到了錢某的拒絕。

所以王某便以暴力手段與錢某發生了關係,隨後錢某立即報警。而最終王某則以強姦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從該關係中可以看出,王某和錢某雖然並未正式離婚,即處於婚姻存續期之內,但是而這已然發生了情感破裂,以及王某違背了錢某的主體意願,同時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之發生關係,故而構成了強姦罪。

案例二,大慶,2001年。

被害人程某(女)因家庭關係不和諧,故而導致草率與男友吳某(男)領證,但未舉辦結婚儀式,二人也未進行共同生活。而之後程某忽然決定與吳某離婚,導致吳某認為自己“被耍”,故而到程某的工作場所將其騙入自己家中,以暴力手段與之強行發生了關係。事後,吳某立即報警。

最終吳某因強姦罪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從該事件可以發現,以暴力手段未必婦女主體意願而強行發生關係,無論二者是否為夫妻,均視為強姦。

兩個案例均引自於作者駱瓊在《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所發表的論文《“婚內強姦”的認定困境及解困的基本思路》。

所以各位注意,對於妻子來說,如果對方不願意,可以勸到她原因,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在其無法反抗的情況下發生關係,那就屬於強姦。

當然,諸如此類的問題還是存在一定被動性

所以,還是要看現實情況進行具體定奪。有些情況不能夠僅以“是否發生關係”、“是否違背主觀意願”作為主張的理由。

因為在界定強姦案的過程中,一個首要因素是關係的發生。但是,夫妻雙方發生關係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因此,基於夫妻關係,關係的發生並不能夠界定是否“強行”。

對此則需要其他的界定手段,比較常見的方法就是驗傷,以及盤問。然而,夫妻生活是比較私密的事情,這又涉及到對於細節中主體情緒的判斷。

那麼,往往此類問題很難定案,除非有明確的證據。可是,證據要明確到什麼程度?總不能帶著錄像去報案吧?

這也導致很多“婚內強姦”並沒有得到有效的處理。

另外,夫妻之間的關係也是床頭打架,床位和,丈夫可以通過安撫對方情緒來解決問題,並且承諾和積極的自律。而從妻子角度來看,對方行為很多時候都處於情感壓抑,亦或者是酗酒導致行為失控,其也很難通過心理障礙將丈夫送進去。

這也就導致了很多涉及“婚內強姦”的情況最後不了了之。


當然,筆者也並非強調所有事情都必須要做到銖錙必較。

而是就問題幫助大家認識到一些行為的客觀定義,特別是對於女性而言,應有明確的知識作為基礎來保護自己。

但是,就夫妻之間的關係來說,夫妻雙方都應該找到適合的度,有些事情,開不得玩笑。


小言詹詹


俗話說:“兩口子沒有隔夜仇,床頭打仗床尾合。”不來點強硬手段怎麼合?還強姦?鬧哪樣?要不要這麼矯情?

若要老婆捨得告老公強姦罪直接把“結婚證”換成“離婚證”好了。別忘了“性”是結婚的主要目的,是彼此的權利和義務。

生活不只是眼前的苟且,還有詩和遠方的田野。婚姻中的兩性生活就是眼前的苟且,誰家不是雞毛蒜皮,一地雞毛?哪有不吵架的夫妻? “詩”和“田野”都在遠方!

再幸福的婚姻都有100次想離婚的念頭,500次掐死對方的衝動。

夫妻關係一惡劣,連“強姦”的字眼兒都湧上心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罪是違反婦女的意志,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其發生性關係。

按照這個條文規定,婚內妻子一方不願意,脅迫過性生活顯然屬於婚內強姦。但是隻聽說過有些已婚女士到婦聯告男人家庭暴力,還沒聽說過到婦聯告婚內強姦。

劉愛玲曾說過,對男人而言,得不到的變成了胸口的硃砂痣,得到了變成了牆上的蚊子血。其實對女人也一樣得不到永遠是最好的,丈夫日夜面對,就算性生活也變得索然無味,妻子偶爾有點兒小情緒使性子,丈夫霸王硬上弓,可能第二天,夫妻倆就和好如初。



反倒是那種所謂的“尊重妻子”保持冷靜, 時間一長,反而變成了“冷暴力”。這麼一說,似乎進也不對,退也不對。唉,作為男人只能疼老婆了,看來“哄”才是男人制妻的法寶。

你遇到婚內強姦嗎?真的是面目可憎嗎?還是玩點兒欲擒故縱的味道?還是強暴力也是夫妻的小情調?或是強著強著就從了?

睡都睡到一個床上幾年了,還整什麼婚內強姦,上綱上線兒的,日子不想過了?若不想過了就別研究“婚內強姦”了,直接換掉結婚證研究“強姦罪”吧!

婚內強姦算強姦罪,你能去告嗎?咋取證呢?別鬧騰了,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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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悠然


有人說夫妻之間的感情應該超過其他人,因為人生短短几十年 ,夫妻倆在一起的時間才是最長的。可是也有人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夫妻反目,多半成了仇人。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強制與妻子發生關係,算強姦嗎?

特定情況下算。

夫妻之間的性權利是平等的,是法律賦予的。只是由於女方在生理上處於弱勢,而且在家庭暴力中,通常情況下女性都屬於弱勢的一方。出於保護女性的考慮,一般情況下,只要女方能夠舉證,強姦罪還是極有可能成立的。

我們先看看刑法中對強姦罪的解釋: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強姦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屬於嚴重暴力犯罪之一。也就是說 ,只要女方不願意,且男方使用了暴力手段,就構成了該罪的要件。即便是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如果違背妻子的意願,採取暴力脅迫手段與其發生關係,同樣也構成強姦罪。

我國第一起婚內強姦罪的判決發生在1989年的河南信陽,妻子和丈夫感情不和要離婚,結果被丈夫和家人捆綁回家,在此期間,丈夫多次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最終,丈夫被判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那麼新的問題出現了,如果女方騙婚或者故意製造矛盾想離婚,但男方已經與其舉辦了婚禮,強行發生關係還算強姦嗎?

答案也是肯定的,算。

我們先看一個特殊的案例。

2011年,江蘇宿遷。一個小夥因為自身條件原因遲遲找不上對象,結果小夥的母親竟然託人花錢給兒子買了一個媳婦。令人意外的是,這位新娘是個職業婚騙,是某騙婚集團的成員之一。小夥的母親為了早點抱孫子 ,竟然幫助兒子對兒媳實施了強姦。最終,這位母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執行2年,隨後投案自首的兒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這還是因為他們母子二人在此案中也屬於受害者,所以減輕了處罰。令人遺憾的是,騙婚女子最終逃脫。

這樣看起來,似乎男方反而成了弱勢群體,在那方面願不願意全得看女方的意願了。遇到那些騙婚的,或者收了高額彩禮,不久就找藉口要去離婚的女方,男方又該怎麼辦呢?

現實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類似的事情其實很難認定為婚內強姦。

其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是指夫妻雙方還沒有辦理離婚證。而以往被認定為婚內強姦的案例,幾乎都是婚姻關係的非正常階段,例如辦離婚手續或打官司分居期間,丈夫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會被判強姦罪。對待這種行為,現實中一般都會採取慎之又慎的態度,真正被認定為婚內強姦的案件還是屈指可數的。

鑑於家庭的特殊性,夫妻之間床頭打架床尾和的事情其實更常見,不可能動不動就認定為犯罪。而且,假如女方有意陷害男方,特意保留證據,並宣稱男方強姦了她,恐怕會造成謬誤。所以,一般情況下,夫妻兩人鬧彆扭,妻子不願意,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了性關係,不會被認為是強姦。當然,這也得有個大前提,丈夫不能採取強制的暴力行為。

在婚姻中,丈夫和妻子同樣享有願意或因故不願意過性生活的權利,這是由夫妻雙方性權利的平等性決定的。冷暴力不只是男人會,女人也會。夫妻之間還是應該以誠相待,加強溝通,彼此尊重,彼此體諒。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成為夫妻已屬不易,互相珍惜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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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雨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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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屬於:構成婚內強姦

強姦侵犯的是婦女的性自主決定權。

在婚內,如果男方在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發生性行為,屬於侵犯了婦女的性自主決定權,構成婚內強姦。

如果是女方在男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發生性關係,構成猥褻。

因為在我國,強姦罪的被害者只能是女性。所以女性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而男性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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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得眾法律維權


這個律師說的算,不是我們說了是不是


夫妻之間性是調和劑


肯定算,女人有拒絕性行為的能力,看《壹號皇庭3》


火憤


法律上,從來結婚證不是用來代表可以合法強姦他人的證件。

所謂強姦,最主要的定義是什麼,不是你們是不是男女朋友關係,是不是夫妻關係,是不是滾過床單,是女方是否自願,這才是強姦罪最重要的定義。

至於女方和男方是什麼關係,不過是用來側旁證明女方是不是自願而已。

因此可以這麼理解,不管是不是夫妻,是不是男女朋友,是不是曖昧對象,只要發生性關係女方不自願的,就是強姦罪。

法律沒有規定,夫妻例外

但是問題來了,為什麼我國很少有婚內強姦罪判刑成功的案例

為什麼婚內強姦很難成立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我國是有婚姻存續期間,最終女方控告強姦,男方最終坐牢的案例,但是都是處於婚姻破裂時期,比如正在鬧離婚的階段,甚至是一審宣判兩人不準離婚後的階段。

為什麼呢,因為定罪是需要證據的,尤其強姦罪這樣具有私密性的罪,想要獲取證據很難,並且證據也非常容易滅失。

一般情況下,陌生的男女之間,或者沒有多少親密關係的男女之間,女方一旦被強姦,立刻報警並且不洗澡,這種定罪最快。

熟人強姦,或者說隔了很多年來說自己被強姦,除非當事人自己承認,或者拍下了罪行畫面,都很難成立強姦罪,因為沒有證據證明當時發生了性關係,並且女方是被強迫的。

因為合法夫妻,想要證明你們發生了性關係,且女方是被迫的很難,兩人當時感情惡劣,正在鬧離婚只是可以體現女方很可能不是強迫的證據之一。

因此總而言之,合法夫妻之間,女方不願意情況下,男方強行發生性關係,是強姦罪,(注意,女方強姦男的,法律沒有規定是強姦罪,強姦罪目前僅僅限制在女方被強姦),但是由於證據很難證明,女方是被迫的,因此婚內強姦在我國很難成立,概率很低。


廖彩琳律師


既然是合法夫妻,那為什麼要強行和老婆發生關係?你這樣的意義是什麼呢?你性功能非常強。你的老婆滿足不了你。你說是什麼是強姦罪?就是違背婦女意願,強行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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