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為什麼說保證結果的人是忽悠?

肖文彬: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何嘉銘: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要成員

刑事案件中,為什麼說保證結果的人是忽悠?

99%的當事人在諮詢律師時,都會問到一個問題:律師您對我的案子有幾成把握啊?能不能保證結果啊?

筆者曾換位思考,當事人身處刑事訴訟風波之中,必然是迫切地希望有靠譜的律師能夠為其排憂解難。當事人有可能是出於試探的目的,通過詢問律師是否能保證結果,可以判斷律師對案件是否有足夠的信心和把握;如果律師不保證結果,當事人也許就認為這名律師對案件沒有把握,不能勝任他的委託,轉而尋找其他能保證結果的律師。

表面上看來,這種測試似乎合情合理,並認為保證結果的律師靠譜;但是現實的情況恰恰相反,司法性質及司法規律決定:保證結果的人反而不靠譜。

為什麼呢?

第一,這是行業規律所規定的。

我們就不妨檢索一下關於規範律師不得作出虛假承諾的相關條文:

《律師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律師‘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違法行為:(一) 以誤導、利誘、威脅或者作虛假承諾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二十六條規定:“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四章“律師與委託人或當事人的關係規範”的第二節明確規定“禁止虛假承諾”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執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就法律服務結果或者訴訟結果作出虛假承諾;”

全國人大、司法部及全國律協之所以出臺上述文件,主要是因為訴訟的結果,受諸多因素所影響,如證據情況、辦案人員認知傾向性、審委會意見、訴訟策略、律師的專業水平、國家政策、權力干預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訴訟策略和律師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還有不可知因素,如審委會意見、權力干預等。還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證據材料的取得、辦案人員對案情的理解和傾向性等等。

由此可見:律師為了獲得當事人的委託從而做出保證結果的行為,首先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因為對自己不可知、不可控的因素敢於承諾,自然屬於虛假承諾的行為;其次也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當然還屬於違法違規的行為,司法行政部門有權對此作出行政處罰。

第二,這是行業性質所決定的。

很多人對律師行業不瞭解,這並不奇怪,畢竟很多人一輩子都難遇一次官司,也就不會到律所找律師介入訴訟。但是,絕大部分人對醫生行業是有一定的瞭解的,畢竟沒有人一輩子不會到醫院找醫生看病。但律師行業與醫生行業有很多相似之處,舉一個醫生診治的例子,也許讀者就能夠理解為什麼律師不會保證結果了。

一個患者的家屬找到了醫生,在醫生詢問之下簡單地說了一下患者的病情後,就問到“醫生,您對治好我家人的病有幾成把握啊”。且不論這位家屬了不瞭解、有沒有隱瞞患者真實的病情,醫生連患者都沒見過、也沒有對患者體檢過,就對家屬拍著胸口打包票保證能治好,作為一個有理性思考判斷能力的人,你敢相信這位醫生的保證嗎?

同樣道理,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家屬來諮詢時問律師對案件有多大把握,一個律師既沒有到看守所會見過當事人,也沒有與辦案機關了解案情,更沒有看到過全部案卷材料,如果僅通過幾句簡單的諮詢就給你打包票、保證案件的結果,作為一個有理性思考判斷能力的人,你敢相信這位律師的保證嗎?

另外,當事人很可能有意或無意中對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誇大,將不利於自己的事實輕描淡寫、甚至隻字不提,也可能限於當事人對糾紛在法律性質上的認知有偏差。而這些事前不甚明確的事實,會隨著訴訟程序的推進而展開,或者誤認為明確的事實會隨著對方一些證據材料的出示而發生變化。如前所述,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當事人認為律師不保證案件結果等於對案件沒有把握,其實是最大的誤解;刑事案件在某種意義上是公權力與公民個人之間的對壘,經過的辦案部門多,各方面要求嚴格,不保證案件的結果恰恰體現了一名律師對當事人誠實信用、嚴謹負責的表現。

在當今的社會中,很多人會認為保證結果的律師才靠譜,歸根結底是因為他們心裡想聽、喜歡聽到律師口中說出的所謂結果,而恰好又找到了一位擅於忽悠的律師,這位律師投其所好地暫時滿足了當事人的心理需求。

但是對自己不可知、不可控甚至動態變化的因素都敢於虛假承諾的律師,直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律師靠譜性何在?

再細想,實務中會保證結果的律師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無知型,因為無知者無畏,這樣的律師往往是不通曉法律規範、不瞭解實務現狀、不在乎職業道德。若將事關自己生命、自由、財產的刑事案件委託這樣“不專業、不瞭解、不道德”的三不律師進行辯護,我們不禁問道:當事人您放心嗎?

第二種就是忽悠型,這種律師往往聲稱委託他一定可以實現無罪、或者將當事人“取保出來”,又或者稱可以通過與公檢法等部門負責人進行關係運作,很快就能將案件“搞定”,從而騙取當事人高昂的費用。事實證明,忽悠型律師承諾的結果就是一張空頭支票,賭的是極低的概率,案件結果往往向最壞的方向發展,即便極少數往好的方面發展,那也是辦案人員依法辦事的結果,與其介入沒有一絲一毫的因果關係。如此忽悠、不負責任的律師,當事人你還敢信任嗎?

綜上所述,當事人委託“保證結果”的律師介入案件,結果往往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因為這樣的律師往往缺乏專業辯護功底、缺乏律師職業道德,不能以事實、證據、法律為依據,去據法力爭、據理力爭,甚至會不加選擇地直接進行“妥協投降”式的有罪辯護或進行“隔靴搔癢”式的無罪辯護;就好比一個“庸醫”不懂醫術,卻對病人一通“亂治”,結果可想而知。

等當事人醒悟過來的時候,卻發現案件已經“爛尾”了,當事人才想到找專業律師去“力挽狂瀾”,但為時已晚。

不保證結果,又如何找對專業的律師?

在中國國情下,雖然律師不能保證、承諾案件結果,但有專業水平、有職業道德的律師通過自己的技能、辦案策略會最大限度地影響案件的結果,最大化地實現當事人的利益,別無其他更佳選擇。如何才是專業、盡責的律師,這裡面的學問博大精深,需要有眼光的當事人才能發現。

換言之,好的結果不是承諾出來的,而是通過盡責、專業的律師努力爭取出來的。

那些無罪案件,那些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所取得的理想結果,無一不是有專業水平的律師通過據法力爭、據理力爭而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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