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股份回購變成“空頭支票”

滬深交易所日前發佈《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在賦予公司更多自主權、方便上市公司實際操作的同時,也針對可能出現的“忽悠式回購”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防範,從而最大限度防止股份回購“空頭支票”的出現。

股份回購是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收購本公司已發行在外的股份,在優化資本結構、穩定公司股價、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回報投資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市場非理性下跌時期,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有利於增強投資者信心,向市場釋放正面信號,推動股價迴歸合理價值。

然而,股份回購中可能出現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其中就包括在A股不算新鮮事的“忽悠式回購”。2015年股市劇烈震盪期間,就有不少上市公司推出回購方案,對維護資本市場穩定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但也有部分公司發佈回購方案後最終未付諸實施;還有上市公司拋出上限數億元的回購方案,最終僅回購數百萬元股份,被投資者直指“忽悠”。

回顧此前出現的“忽悠式回購”,會發現其與當初的相關配套制度不夠完善有一定關聯。一方面,政策支持力度不足,上市公司缺乏靈活的市場化手段;另一方面,懲罰機制不完善,公司及相關主體違規成本較低。

上市公司發佈股份回購方案,如果最終成為一張“空頭支票”,不僅會傷害中小投資者的感情和合法利益,還會嚴重影響資本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因此,完善A股市場股份回購制度,對於健全市場內生穩定機制,促進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意義重大。

規範發展,制度先行。此次滬深交易所發佈的徵求意見稿,賦予了公司更多自主權,提高股份回購實施便利度。比如,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進行的回購,可不受有關回購申報數量及窗口期限制。此外,針對可能出現的“忽悠式回購”等違法違規行為,徵求意見稿規定了相應防範措施。如要求公司董事會審慎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購方案,對董事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提議人提議回購的時間、數量、價格區間、投票承諾、董事會意見等從信息披露上作出規範要求。

當然,要想真正剎住上市公司回購“開空頭支票”之風,除了完善制度外,也需監管繼續發力。一方面,交易所要加強監管力度,對公司變更或終止回購方案的行為予以重點關注和監管,發現存在不當行為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另一方面,對那些濫用回購制度,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及違反相關公開承諾的上市公司,交易所可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交易所應及時提請證監會核查並做出嚴肅處理。同時,建立完善投資者補償機制,補償投資者因“忽悠式回購”導致的損失。

只有為上市公司規範、高效實施回購股份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同時從嚴監管、大幅提高違規成本,股份回購才不會成為一張“空頭支票”,才會真正起到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積極回報投資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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