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紅線|改頭換面違規辦宴,栽了

新《条例》红线|改头换面违规办宴,栽了

“市紀委監委今年在全省率先開展‘剎人情歪風’專項治理,嚴查黨員幹部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並通過建立村規民約等方式推動移風易俗,受到幹部群眾歡迎。”這是11月20日,湖南省益陽市舉辦的紀檢監察專場新聞發佈會上介紹的內容之一。

益陽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該市資陽區張家塞鄉高坪村村委會主任李化林違規為女兒操辦“升學宴”,並收受非親屬人員的禮金,成為全市紀檢監察系統查處的典型案例之一。

李化林在接受調查時懊悔地說:“本來只想宴請自家親戚,後來又想到一起工作的村‘兩委’班子成員……就一併請了。以為低調些沒人注意,結果……唉!還是紀律意識不強,存有僥倖心理。”

雙喜臨門想辦酒

今年6月25日高考分數線公佈後,李化林得知女兒的分數很理想,逢人便說:“孩子考上大學,應該好好慶祝一下。”

但是,想到省裡今年正在整治人情歪風,嚴查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而且高考前市裡和區裡反覆強調嚴禁黨員幹部違規為子女操辦“升學宴”,自己還是村裡紅白理事會副會長,李化林犯了愁。

他先來到張家塞鄉紀委探口風:“我女兒考上大學,又滿18歲,想慶祝一下……”

“市裡和區裡都有規定,不能違規操辦,不能借機斂財……”鄉紀委工作人員對他講解了紀律規定,並進行了一番教育。李化林看似被說服了,當場表態:“那我只簡單請幾桌親戚,不收禮金。”

8月15日是女兒的18歲生日,加上女兒考上大學,可以說是雙喜臨門。李化林幾經考慮,還是打定主意要大辦酒席。

“我女兒考上大學,邀請你8月15日在某某酒店喝杯小酒,慶祝一下……”夫妻雙方親友、村“兩委”班子成員、普通村民……凡是能想到的宴請對象,李化林一一打電話發出邀請。

煞費苦心來隱形

8月15日,李化林為女兒操辦的“升學宴”,在資陽區一家酒店“悄悄”舉行。

“沒有指示牌,也沒看見寫人情登記簿的地方,怎麼上禮呢?”幾名前來赴宴的人到酒店後,一臉納悶。

站在門口迎接的李化林走過來,隨手遞過一個早已準備好的空紅包:“錢放在裡面,紅包外面寫上名字就行。”

為了規避查處,李化林在酒席安排上也是煞費苦心——在酒店的一樓和二樓分別設宴,一樓擺幾桌,二樓擺幾桌,共13桌。但一樓的賓客卻不知二樓還有,二樓的賓客也不知道一樓也是一起的。這樣,看上去宴席規模就大大縮小了。

不僅酒席分層辦,就連結賬都是分開的:一樓用信用卡結算,二樓用現金結算。

“這下總沒人知道了。”李化林自認為做得天衣無縫,心裡終於“踏實”了。

遇到調查終露餡

有道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李化林萬萬沒想到,就在這天,資陽區紀委監委開展專項行動,專門調查違規操辦“升學宴”“謝師宴”等行為。

上午11點30分左右,調查人員來到李化林設宴的酒店,在一樓一眼就看出有人在大辦宴席,便不動聲色地進行了解,得知這是一名農村黨員幹部在為女兒辦“升學宴”。

調查人員找到正在張羅賓客的李化林妻子問道:“你是在為女兒考上大學辦宴席嗎?”

“不是,是女兒生日,家裡幾個親戚慶祝一下。”李化林的妻子神情變得緊張起來。

調查人員並沒有被糊弄過去,從一樓到二樓展開進一步調查。

後經查實,李化林當天共設酒席13桌,有120多人參加。李化林共收受紅包禮金3.81萬元,其中收受普通村民的禮金2.03萬元,其他非親屬人員禮金4000元,包括5戶貧困戶禮金共計1600元。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本應帶頭遵守紀律、倡導文明鄉風的村黨支部書記、村紅白理事會會長黃志魁也帶著禮金參加了“升學宴”,村“兩委”幹部也悉數到場。

“作為村黨支部書記,你知道上級關於嚴禁黨員幹部違規操辦‘升學宴’的相關要求嗎?有沒有進行傳達學習?”

“收到過上級的有關通知,也傳達學習了,就是抹不開面子……”黃志魁面有慚色。

8月22日,資陽區紀委監委對李化林、黃志魁進行立案審查;對參加升學宴的其他4名村幹部和9名普通黨員分別進行誡勉談話或談話提醒。9月13日,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李化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明知李化林違規操辦“升學宴”卻不僅未及時制止,反而也赴宴的黃志魁黨內警告處分;李化林收受普通村民所送禮金2.03萬元予以退還,其他非親屬人員禮金4000元予以追繳。

“李化林違紀案的發生,暴露出個別黨員幹部在執行紀律方面仍存在搞變通、打折扣的問題。子女金榜題名固然可喜,但作為黨員幹部,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若心存僥倖、頂風違紀,終究難逃懲處。”益陽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省紀委監委部署,該市今年加大了對黨員幹部違規操辦宴席並藉機斂財行為的查處力度。截至目前,全市共查處違規操辦婚喪喜慶及其他事宜問題65起,查處110人,其中給予黨紀政務處分42人。(本報通訊員 龍煥明 何文)

◎新《條例》紅線

第八章 第九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藉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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