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一年之後再去申請工傷鑑定,這符合規定嗎?

yukiT


不符合規定,因為申請工傷認定是有時限要求的。

根據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未申請時,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在自發生工傷之日起1年內,自行向社保部門提出申請。

因此,受到工傷之後要及時督促用人單位去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經常關注動態,在發現用人單位沒有申請時,受傷職工或近親屬要自己主動到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否則,超過了工傷認定時限,社保部門就不會受理了。

雖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5條規定,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個人認為想取得好的結果並不容易。

因此,超過了工傷認定時限再想維權就很難了。不過,可以人身損害賠償向法院起訴,或許能有所收穫。為什麼說或許呢,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這時,法院就可能駁回受傷職工以侵權為由提出的訴訟請求。



劍俠凌雲志


通常說到的工傷認定是指職工發生事故之日起一個月內由用工單位向人社行政部門申請,超出一個月由個人或其近親屬一年內申請,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認定工傷後,由社保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傷情批准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二年。傷情穩定後可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工傷鑑定屬於技術性工作,非具體的行政行為,不受時效限制。




祚珩


工傷認定已經申請了,勞動能力鑑定已經申請快兩個月了,為啥遲遲沒有消息?


重頭開始701


看具體情況。在治療終結或二次手術的一年內都是可以的。


檀軍雷池律師


這肯定是不符合的,過了時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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