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輪車主“民告官”,贏了是贏了,可是事情還真沒那麼簡單

斷章取義害死人,要真是信了那些報道的鬼話,騎車指不定被罰成什麼樣呢…


最近,一紙終審判決引起了眾多的關注,電三輪車主孫XX酒後駕駛電動三輪車,被縣交警大隊查酒駕時抓住了,然後縣交警大隊做出了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記12分的行政處罰。而車主孫XX不服,進行行政訴訟,一審中,法院撤銷“處罰決定中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記12分的處罰”,而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們先根據判決分析一下

為什麼孫XX能夠勝訴:

在一審中,一審法院認為“因對於電動車如何管理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致使包括青岡縣在內的大部分地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實際將電動車納入機動車進行管理,對於電動車管理處於非機動車管理的範疇”,所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記12分’的處罰,其處罰措施與違法行為無關聯性”。

而在二審中,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法院的邏輯,認為電三輪是否是機動車應進行鑑定,縣交警大隊雖申請司法鑑定,但黑龍江鉅誠司法鑑定中心只是回函“根據所述參數,該贊鴿牌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但未出具技術鑑定結論,縣交警大隊即基於此認定其所駕駛的電三輪車為機動車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屬證據不足


也就是,孫XX最終勝訴的原因,並不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實際將電動車納入機動車進行管理,對於電動車管理處於非機動車管理的範疇”,而是因為在確定“電三輪是不是機動車”的時候,交警方“證據不足”,可見,如果交警方進行詳盡的司法鑑定,司法鑑定中心出具詳細的鑑定報告的話,那麼罰款、扣證加罰分的套餐是定了的。

其實,在電動自行車的舊國標時代,在很多機動車與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車主申請司法鑑定,明確涉事電動自行車為機動車,而依照當時的標準,大多數的電動自行車都絕不是非機動車,因此以機動車進行事故責任認定。而電三輪,在任何時候,都沒有非機動車的身份,而

妄想以非機動車身份進行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是痴人說夢,唯一的可能,那就只能是像這個案件中那樣,交警部門自掘墳墓了

三輪車主“民告官”,贏了是贏了,可是事情還真沒那麼簡單


而同時,應當注意的,是兩次判決的結果,並不是“撤銷所有處罰”,而只是,撤銷“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記12分”的處罰,罰款2000元的處罰是依舊有效的!媒體同行們就因為判決中“撤銷處罰”,“維持原判”的字樣高潮了,進行報道時是真的眼瞎,還是真心的斷章取義,只為博人眼球,那就不得而知了。

猶記得在很早以前看過一部電影,叫做《再見列寧》(真的是部有趣的片子,強烈推薦),在那部電影中,深受社會主義教育的男主母親患有心臟病,任何刺激都是致命的,在其患病住院期間,柏林牆倒塌,德國統一。為了不打擊臥病在床的母親,男主開始“創造歷史”,從食品到服飾,甚至偽造電視新聞,營造出“民主德國欣欣向榮”的虛假世界。而在現如今的電三領域,我們太需要好消息了,以至於,很多媒體也開始營造這麼一種“欣欣向榮”來欺騙自己。

三輪車主“民告官”,贏了是贏了,可是事情還真沒那麼簡單


無論是政策還是標準,對於電三的趕盡殺絕是不可能的,說到底,到最後,市場終究是會倒逼政策的。確實,過度悲觀會讓人一蹶不振,而盲目的樂觀更是害人害己,而作為媒體,手在寫,天在看,良心活,僅此而已。

最後,這個案件給諸位的教訓除了交警部門依法執法,遇見不依法執法的時候,車主,你賺了,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但是,更重要的是“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三輪跟汽車一樣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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