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为制止抢方向盘的人而对他进行攻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厚德勤思敏行


这叫见义勇为,是非常正当的行为,全车乘客都会感谢你的。

比如之前有类似的事情,也是一乘客非要高速路下车,在被司机拒绝后,乘客就抢夺了司机的方向盘。

这时候一男子英勇的给了抢方向盘的人一脚

然后把抢方向盘的男子踹开后,一顿猛揍

最后司机马上靠边停车,报警。男子被警方带走,事情圆满结束。

这个打人的男子,从法律上来说,抢夺方向盘属于非常危险的行为,面对如此紧急的状况,为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一脚过去,非常正当并且正义,值得称赞。

因此,当以后遇见这样抢夺方向盘,这种典型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请放心大胆的踢过去,说难听踢不坏的,踢不死人的。

早说各地抢夺方向盘真不是个例,就这22路都发生过几次了。


一旦抢方向盘就属于犯罪

法律上,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本来就是属于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即使没有造成后果,也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造成重伤甚至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因此可以这么理解,当乘客抢夺方向盘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已经至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为什么如此惩处,依然有人抢方向盘呢

个人认为,主要是因为法制意识真的太淡薄,又太不了解后果,加上性格自私,赖皮成习惯

就没想过自己这样的举措会带来什么的危害。总以为自己撒泼,闹闹,这个世界就可以为自己服务

她不知道后果,她以为她的闹腾是别人的逆来顺受,或者嫌弃麻烦的妥协。

所以我真心希望通过这个事情,能够彻底杜绝此类情况出现。

让有这样心理状态的人知道,不是所有人都要惯着你,你坐出租都没法想在哪停就在哪停,还得看交规,更别说公交。

再说抢夺方向盘,你自己想死也别这样祸害别人,要知道这个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

你自己也很容易死掉,没死掉也是坐牢,并且你死了后你的家属这辈子也没脸见人,你的遗产也会用来赔偿他人,你就是一个罪人

想下这个后果,还会去做抢方向盘这样的蠢事吗


廖彩琳律师


现在太多的法律不规范,而一些黑心律师法官钻这些孔子,导致很多正义得不到回报。被盖上故意伤害。

比如路上遇到一只疯狗撕咬小学生,一小伙拿砖头一下砸断狗腿救了小学生。狗主人起诉小伙要求赔偿狗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而最后法官判小伙赔狗主人若干钱,而小学生家长却只问要了狂犬疫苗的钱,不管小伙子是否受到损害。法官认为小伙子虽然救了小孩,但也使狗断腿造成狗主人精神伤害。

现在为什么好多人见了小偷都不敢说?因为怕被报复。公交车上事非多,有次上省城坐公交,问了几个人问路,没一个回答,不是说不知道就是爱理不理的。

今天看了很多新闻,都是抢方向盘的,司机最正确的方式就是靠边停车报警。而其他乘客最好的方式就是拉架,当然情急之下揍他一顿也行,解决车辆行驶安全。即使遇到了无良法官,你至少保了一条命。

在法律角度上你揍正在抢方向盘的乘客属于紧急终止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所以说:该出手时就出手,风风火火闯九州。😄😄😄


彩虹人生精彩


...在中国见义勇为代价太难太大,当时如果后边一乘客猛击打司机女子,不慎将女子致惨或致死了,司机,公交,车上人全..安全了,可是这名乘客按现在的法律习惯判决,乘客只能等着赔偿坐牢!不是好人怕恶人,而是好人怕法律,许多时候连自已还击都缩手缩脚,怕一不小心防卫过当,故意伤害了!政府部门先找一下那个曾经一脚踹下打公交司机的“一脚哥",给予重奖宣传一下,让更多的人敢于站出该出脚时敢出脚,


啄木鸟165453725


最高法沈德咏大法官在去年于欢案后发表长文,详细探讨了正当防卫的话题,承认若干年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将本属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成了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追究了刑事责任。

至于产生执法偏差的原因,沈大法官认为有两点:1、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刑法规定较为原则,理论上众说纷纭争论不休,执法实践中认识和把握无法一致;2、案件裁判面临集体闹访的压力,案外因素考量多。“死者为大,死了人就占理”,是客观存在的裁判压力。

如何才能真正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呢?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如何在正当防卫制度下受到保护呢?

我个人看法是:避免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转变伤害罪认定中的固有思维-行为无价值结果至上(轻伤即构犯罪,重伤即意味着社会危害性极大),否则,社会呼吁倡导的见义勇为和警察积极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就会因为不可预料的重伤及死亡后果,要对合法正当的排除犯罪事由追责;至于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为了有效震慑犯罪,两害相较取其轻,不能因为公交车没有坠江,就对抢夺司机方向盘的乘客从轻发落或追究见义勇为者制止抢夺方向盘行为而对乘客造成伤害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吧!


qzs2751


国家如果出台了法律,抢方向盘,被人打死打人的不犯法,那我就管,如果没有,我只能让他们先停车,我下车了他们愿意干嘛就干嘛,不让我下车我就两个都干死


你怎么不死砖家


从情感上你属于见义勇为、维护正义,但这是在大家都能预知不予阻止将会出现危难的情况下!就如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如果当初大家都知道不予阻止会发生今天的灾难,那么任何一个人站出来,暴力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哪怕致刘某一人死亡,站出来的人都会成为英雄,因为他救10余人于〞水深压强〞之中而幸免于难!

关键是无人可预知!因此,在无人可预知的情况下,前边的英雄就会变成一个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犯,在铁窗中度过N年,还要面临巨额的赔偿!

事实告诉我们,波妇不仅仅让人心里难受,还会谋财害命!


長坡居士


提出这个问题非常及时。仔细阅读。若想回答准确。必须着眼细节。

一,有必要再提出‘’谁是正当防卫的主体‘’?

我认为。A,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B,当时车中全体乘客。

二,行驶中的公交车。有人来抢方向盘。为阻止抢方向盘的人目的得逞而进行反攻击。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主体如上所述是司机和乘客。

三,行驶的公交车中。正当防卫的局限性或称之为正当防卫的时效性(有待商榷)

众所周知。行驶中的公交车。操作失误必然直接造成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这是公交车特殊岗位责任决定的。要求受到侵害的司机。必须在确保乘客人身安全前提下。对抢夺方向盘的人予以反击。在此之前只能高喊求助乘客。司机必须牢牢掌握方向盘。如不这样。忽视或放任方向盘的有效制动。将失去对机动车这一‘’马路杀手‘’的控制。势必酿成更大范围的侵害。受侵害的不仅仅是司机一个人了。这次重庆客车坠江惨案。足以证明这一点。

在这一特定情况下。司机受委屈甚至受伤害。为了保全乘客生命安全。这是不得已而为之。写到这里。真心敬佩公交车所有司机。你们辛苦不易。众所周知。大客司机驾驶证都是最高级别的‘’A1‘’。

四,反击抢夺方向盘。正当防卫主体第二责任人乘客。有权选择适当时机制止侵害人侵害。什么是‘’适当时机‘’?如何选择时机?前提也必须不影响司机正常驾驶。这一点说句老实话。也是真不好界定和掌握。因为突发情况。瞬息万变。这其中包括天时地利人和。说到了根子就是运气。

五,当把抢夺方向盘的人控制住之后。马上报警。等待警方介入调查取证。(在我的经历中。见过和司机吵架的吵吵几句就平息了。还没见过抢方向盘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行为。对于抢夺行驶中方向盘的行为。必须坚决打击。绝不留情。)

综上所述。痛定思痛。从血的教训中总结经验。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非常必要。但必须审慎。


宇宙之光a


其实,公交司机也有不少人渣,我也碰到过,我夫妇二人带十岁孩子,投了两元五角,公交司机说小孩超高,让我再投五角,我没零线表示可下车换钱,公交司机非要把三人都赶下车!


老胡南阳


不只是正当防卫,并且还帮助其他乘客防卫!

2O18年1O月28号重庆长江二桥发生公交惨案完全可以避免的,当时如果有其他乘客来劝阻或者强行将女乘客拉走,结果完全不一样了。

事故的主要责任,我个人分析公交车师机占百分之八十责任?其一、当时完全有时间踩刹车,但刹车灯没亮过。其二、方向盘不但没有回位,并且往逆行方向死里打,还有当时时速每小时只有55公里,开车的人都知道只需要一二秒的时间,他没有去做。愤怒之下将公交车开往长江,来个同归于尽。但是伤害了无辜的十五个的家庭呀!“正常思维的师机想不到车子会开往哪里吗”?证明这个师机没有男人的风度,首先女乘客骂几下就不应该答理她,后来就不会有女乘客动手打人,因为她不是疯子?之所以说公交师机没有尝试过“海阔天空”的味道。

惨案的起因女乘客是关键,没有无理取闹也不会结束自己的生命,自己的无知害了更多人?之所以做人要从小学起,什么是“人生观",“价值观”,“生命观”!百分之二十的责任是跑不掉的。这次公交惨案足以警示活着的人们,冲动是魔鬼。

今天的主题是为制止抢方向盘的人而进行攻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5哥一回答是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并且还帮助了他人防卫?这叫功上加功,奖中有奖。因为中国是人口大国,像这样的女乘客国内有很多,所以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才能避免悲剧少发生…男同胞们为了“生命观”,哪怕是触犯了法律,该出手势就出手。(你们还记得湖南的公交车上的一脚吗?)即使你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心安理得,因为你挽救了多少人的生命?

5哥一个人想法:将来是否对公共交通工具操作人员来个素质考核,甚至与家人挂钩。如对他人生命不顾的,家人有连带责任。

各位:尊重他人,爱惜生命,等于爱了家人!

死者不知 生者难熬





5哥一军事创作


属不属于正当防卫不是我们说了算,是法律。我不再说无用的话。但是我已经下定决心,如果我坐公交送孩子上学,遇见这样的人我肯定出手用一切手段猛击这个人,打不打死我不知道,正不正当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她)已经危害到我和孩子的安全,我必须打倒他(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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