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打官司容易了,可你知道什麼是“訴”嗎?<總第994期>

老百姓打官司容易了,可你知道什么是“诉”吗?<总第994期>

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

打得起官司的老百姓越來越多了

社會矛盾也得到廣泛解決

但是

打得起官司並不意味著

向法院提出的任何要求

都可以成為法律上的 “訴”

老百姓打官司容易了,可你知道什么是“诉”吗?<总第994期>

下面這個案例

將告訴大傢什麼是法律上的“訴”

案情簡介

彭某和鄭某均為南寧市某高校學生,是同學關係。在2016年2月29日到2016年5月7日期間,彭某用自己註冊的賬戶通過深圳某分×樂網貸平臺申請了四筆貸款,共計4450元,上述借款均由該網貸平臺轉入彭某名下的農行卡賬戶,之後彭某又通過支付寶將3400元轉到鄭某名下。另外,彭某還於2016年2月29日用自己的賬號在該平臺分期付款購買了價值4578元的蘋果6S玫瑰金色手機一部,彭某收到該手機後又交付給了鄭某。

2016年3月4日,彭某與天津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趣×期協議》,並註冊了賬號,賬號所綁定的是彭某的支付寶賬號及手機號。同年3月5日,該賬號在趣×期平臺共發生貸款1800元及分期付款購買價值4178元的蘋果6S金色手機一部,其中款項1800元由該平臺於當日轉入彭某的支付寶賬號,同日彭某又通過該支付寶賬號將1800元再轉入鄭某的支付寶賬號中,而該手機的訂單收件人為彭某,聯繫電話也是彭某的電話。

因彭某、鄭某之間發生糾紛,所在高校領導便於2016年5月18日組織雙方進行協商。當日,彭某、鄭某對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進行結算後,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該協議中主要載明:因本人鄭某原因用彭某同學的身份證賬號在分×樂、趣×期平臺貸款1.41萬餘元。現因鄭某不能按期給分×樂、趣×期平臺還款,所以雙方協商,若本人不能按平臺要求的時間還款,從2016年6月開始,請彭某先暫時支付還款費用,本人努力分期將欠款打入彭某的支付寶賬戶,總欠款保證在2020年6月18日前還清。該《協議》落款處債務人為鄭某,債權人為彭某。簽訂協議後,彭某向兩平臺償還了部分款項。

老百姓打官司容易了,可你知道什么是“诉”吗?<总第994期>

2017年5月9日,彭某將鄭某訴至法院,一是請求法院確認鄭某在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間使用彭某分×樂網站賬號發生的欠款,由鄭某直接向第三人深圳市分×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承擔償還責任,彭某不承擔償還責任;二是確認彭某截止2017年4月13日已代替鄭某向第三人深圳市分×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償還欠款7090.79元;三是確認鄭某在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間使用彭某趣×期網站賬號發生的欠款,由鄭某直接向第三人天津××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承擔償還責任,彭某不承擔償還責任;四是確認彭某截止2016年11月27日已代替鄭某向第三人天津××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償還欠款3123.65元;五是請求判令鄭某向彭某歸還已由彭某代替償還的欠款1.02餘萬元及因該案而支出的律師服務費5000元。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彭某還申請追加深圳分×樂公司、天津××時代公司作為該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但上林縣法院於2017年6月21日作出裁定駁回原告彭某追加上述兩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申請。

老百姓打官司容易了,可你知道什么是“诉”吗?<总第994期>老百姓打官司容易了,可你知道什么是“诉”吗?<总第994期>

審理情況

針對彭某的部分訴請,上林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關於彭某的第一、第三項請求問題,即彭某要求確認鄭某使用以彭某名義的賬號在兩平臺所發生的欠款由鄭某承擔償還責任。因上述兩項訴請所涉及的民事權利應分別由深圳的分×樂公司和天津××時代公司來主張,故彭某並非系這兩項請求的適格主體。另外,該院已經依法裁定駁回原告彭某關於申請深圳分×樂公司和天津××時代公司作為該案第三人的請求,上述兩公司並非該案當事人,因此,應駁回彭某的上述第一、第三項起訴。

關於彭某的第二、第四項請求的問題,即彭某主張其替鄭某分別向分期×樂公司償還欠款7090.79元,向××時代公司償還欠款3123.65元,此兩項系彭某請求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所依據的事實予以查明和確認,並非是向鄭某提出的權利要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事實的認定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結果的前提和根據,但人民法院不能將對事實的認定作為判決結果。綜上,彭某的第二、第四項主張均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訴,該院予以駁回起訴。

老百姓打官司容易了,可你知道什么是“诉”吗?<总第994期>

法官說法

老百姓打官司容易了,可你知道什么是“诉”吗?<总第994期>

該案中,彭某的第一、第三項訴請,是彭某要求在兩網貸平臺上的借款讓鄭某承擔還款責任。但是根據合同相對性,在兩網貸平臺上的借款是彭某與兩平臺之間發生的合同關係,而彭某和鄭某是另外的合同關係,法律關係不同,所以該院依法駁回彭某要求追加兩平臺作為第三人的請求。而提出讓誰償還兩平臺還款責任的主體,應該是兩個平臺,並不是彭某。

而彭某第二、第四項訴請是要求法院確認自己已經代鄭某償還兩平臺欠款的數額,該請求並不構成法律上的“訴”。雖然訴請中出現“確認”這樣的字眼,但從訴請內容看,彭某並不是要求確認自己與鄭某存在或不存在某種關係,要求的提出不是針對鄭某,只是讓法院確認某個事實,而事實是法院判決的依據,並不是判決的結果。

民事訴訟法中的訴一共有三種: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給付之訴。比如:要求確認被告跟原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係,這是確認之訴;要求法院變更或消滅原告與被告之間現存的某種法律關係,這是變更之訴;要求被告履行一定實體義務,實現自身合法權益,這是給付之訴。

不管提出的是何種類型的訴,訴的相對人都是固定的,即要緊緊圍繞雙方之間的關係進行,原告針對被告而提出,對象是被告,處理的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各種法律關係,而不是“越俎代庖”去行使本該由別人才有權提出的權利請求,也不是出現“確認”這樣的字眼就一定是民訴法意義上的確認之訴。

老百姓打官司容易了,可你知道什么是“诉”吗?<总第994期>

有態度 | 更權威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nnzy.chinacourt.org

老百姓打官司容易了,可你知道什么是“诉”吗?<总第994期>

長按下圖識別二維碼或掃一掃

即刻關注南寧中院

長按下圖識別二維碼或掃一掃

即刻關注南寧市中級法院官方微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