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福利費交不交個稅?銀行利息單不能稅前扣除?

爭議問題一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起徵點如何判斷?

對方為個人且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即企業與個人發生交易,且與該個人應稅交易額未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起徵點的,企業支出可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以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等政策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具體標準按照各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但是,如果個人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爭議問題二

企業給消費者個人的小額電子紅包或優惠券,這些支出難以取得對方出具的收款憑證或其他憑證,請問該如何處理?

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未堅持要求企業取得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或其他憑證。但是,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企業仍須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彈性管理的同時,也體現了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規範性特徵。

爭議問題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那以前年度或者2018年上半年發生事項能否按照《辦法》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從有利於納稅人原則考慮,在此之前發生尚未處理的相關涉稅問題,如果各地根據總局要求有具體規定的,可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建議按照此辦法執行。

爭議問題四

銀行等能否用利息單代替發票給予企業?

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企業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凡對方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必須以發票作為扣除憑證。以往一些企業(如銀行)用利息單代替發票給予企業,而沒有按照規定開具發票,本公告發布後,必須統一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否則,相關企業發生的利息,將無法稅前扣除。

爭議問題五

合夥企業發生股權轉讓行為,自然人合夥人取得的所得應該按照什麼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夥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爭議問題六

單位組織員工體檢,並統一向體檢單位支付體檢費,體檢支出由單位統一核算,未發放到個人名下,這類福利員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於任職受僱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爭議問題七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追補年限,執行期是從2018年開始向前追補,還是對2018年7月1日以後發生的事項進行追補?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8年7月1日之後發生的事項可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追補,追補年限不得超過5年。對以前發生的,稅務機關沒有做出處理的,從有利於納稅人角度考慮,也可以追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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