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6年兒子因交通事故身亡,男子起訴前妻要求均分賠償金,對此你怎麼看?

愛吃番茄醬


大實話:要賠償金是可以的,但均分肯定是不合理的。

這件事說起來真的是有點悲涼,事情大概是這樣子的,2011年的時候王某和妻子任某協議離婚,經過法院判決,當時18歲的大女兒跟王某一起生活,15歲的兒子則跟著妻子任某一起生活,期間雙方基本互不來往。到了2017年,兒子發生意外出車禍死亡,兒子死亡後共獲得死亡賠償金60萬元,而這些賠償金則由其生活在一起的母親任某保管。而其父親王某得知這一消息後,要求任某平分兒子的遺產,拿出3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給自己,而任某則不同意,為此,兩人發生了爭執。

誠然,對於王某這個索要賠償款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畢竟,雖然自己和任某離婚了,但是從法律和血緣關係上來說,那還是自己的兒子,自己也是有權利獲得兒子的死亡賠償款的。但是,這個錢不是兒子的遺產,平分肯定是不現實的。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兒子死了,這個死亡賠償卻不算是遺產。這裡我們可以簡單地說一下。就“遺產”這個概念來說,主要指的就是死亡人生前所積累的一切財富,這就是遺產。但是,像這種死亡賠償則是屬於死後所得,簡單來說,這是受害人的未來所得,跟生前的積累其實並沒有多大關係,所以是不能按王某的想法,然後按照遺產那樣進行平均分配的。

當我們理解了這個概念以後,我們再來說這個死亡賠償款該怎麼分。這就涉及到一個近親分配的原則,簡單來說就是關係親近的家屬可以多分錢,關係疏遠則就少分錢或者不分錢。比如說,在這件事中,死者小王今年20歲,但是,小王15歲的時候父母離異跟著母親生活,也就是說,小王相當於跟母親任某生活了20年,跟父親王某一起生活了15年。關係疏近肯定是一目瞭然了,自然是跟母親關係更近,更父親關係更遠。當然,這件事中的姐姐也屬於近親,所以也算是權利人。不過這跟遺產一樣,姐姐屬於第二權利人,在父母這樣的第一權利人存在的情況下是不能參與分配的。

所以,在這件事中,小王的父親王某提出平分小王的死亡賠償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如果按照小王與父母的關係疏近來看的話,比如就按照一起生活的年份來算,那父親至少可以分得七分之三的賠償款,也就是說在25萬左右。而其母親想獨佔小王的死亡賠償款也是不可能的。

當然,這件事中也沒必要說父母太冷血爭奪兒子的死亡賠償之類的話。畢竟,兩個人已經離婚,爭奪屬於自己的合法利益也是應該的,沒有誰冷血不冷血的,畢竟,這個錢確實也不能都歸小王的母親所有。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性質

根據侵權責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遺產中並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之後才發生的,非該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其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的請求人範圍

在通常情況下,侵權責任的請求權主體是權利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本人,但在被侵權人死亡的情況下,其近親屬權利雖然沒有受到侵害,但因該侵權行為導致的純粹經濟上損失可請求損害賠償,此應以法律明確規定為限。

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割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以及生活狀況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由於侵權責任法中的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中包含了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故分割時應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養等因素。

王某是死者的父親,任某是死者的母親,二人在法律上均是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與死者身份關係最近的近親屬,所以二人對死者因死亡而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屬於共同共有,並應享有同等權利,二人均有權請求對上述賠償款進行分割。


律師說


2011年離婚,2015年兒子去逝。時隔6年,兒子20歲。說明離婚時兒子只有14歲,未成年。關鍵問題是離婚後,男子是否一直在承擔兒子的撫養費?如果承擔了撫養費,那孩子的賠償金應由父母平半均分。如果隨著離婚就終止了應負的四年撫養費,至兒子十八歲。那兒子的賠償金就不能平均分配。應按當地的生活最高水平扣除應負的撫養費和滯納金。外加不按離婚條約執行交納撫養費的違約費。餘下的金額才能作為他的個人所得。總之,父親要求分取兒子的賠償金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力,不要說孩子已經十四才離婚,孩子就是一歲離婚,他不管不問,至少一萬、八千的精神撫慰金少不了。因為孩子的死亡賠償金中就包含了一項精神撫慰金。這是給死者最親的人的一筆精神安慰,所以,男子要求分取孩子的賠償金是合理的。至於該分多少,不由他說了算,應按他實際為孩子負出了多少為依據。


手機用戶疑解


該男子起訴要求前妻均分賠償金的請求不合理同時也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死亡賠償金在性質上不屬於遺產,該男子要求均分死亡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死亡賠償金權利人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或者其承擔撫養義務的近親屬。

該男子作為父親沒有積極履行自己對兒子的撫養義務,兒子意外死亡兩年後卻要均分死亡賠償金於情於理於法都是不適當的!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並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死亡賠償金的設立目的是補償死者的近親屬,具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的性質。避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如果有多位的,其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離婚後兒子隨母親,由母親一人撫養,母親作為賠償權利人又積極為兒子維權,所獲的賠償金歸於母親合情合理!而本案的該男子作為父親平常沒有照顧兒子,積極履行扶養義務,卻要求均分死亡賠償金顯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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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道


一、從法律的角度說,男子的要求是合法的,因為他確實擁有這個權利,即便如此,本人也絕不同意均分他兒子的賠償金。而從道德層面來講,男子的要求是不合情的,甚至可以說不夠道德的。

二、離婚時,兒子還末成年,男子拋妻別子,就算他給了兒子的幾年撫養費,畢竟他兒子是由前妻帶大的,平時不見他人,現在兒子死了,卻來要求均分賠償金,良心上應該有愧才對,作為對前妻和兒子的補償,也不應該要求均分。

三、這個男子把錢看得太重,而沒有擔當和責任感,是一種索取型心理的人,這種人不想付出,只想不勞而獲,其做法令人鄙視,至少,此事不應起訴,而可以協商解決為妥。

四、當然,我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會根據雙方的相關證據,處理好這起案件的。

妥否,歡迎評論。


解千愁


從感性上看,如果子女意外死亡,對離婚父母而言,子女跟隨哪一方生活,對於父母都是巨大的精神打擊,子女死亡以後,都應當有權要求賠償。
從法律上分析
婚姻法三十六 第一款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離婚以後,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地位,不受影響。不論子女與哪一方共同生活,作為父親應當有權要求分得賠償款,但各項賠償款應該怎,下面我們就發生事故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進行詳細解析
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下,發生的賠償項目有:一、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四、住宿費醫院伙食補助費;六、
營養費;七、喪葬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
我們可以看出,從第一到第七項,都是各項相關費用的相應補償,因此,相關費用是
由離婚夫妻哪一方支付,哪一方就有權取得相應補償,另一方無權要求款項的分割
第八項 誤工費,性質上應當是死者的遺產,依繼承法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此,誤工費應依法定平均分割。
第九項 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因此依據以上法律規定,
死亡賠償金有兩部分:一是對死者所受財產利益損失的補償。此部分即對死者近親屬遭受的財產損失在一定範圍內的賠償,應當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但分割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及生活狀況等因素,不一定平均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十二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本事件中應當考慮父母離婚後,未一起共同生活的父親是否對孩子盡到了相應的撫養義務等因素二是被扶養人生活費。此部分應當依法律賠償的標準,分配給被扶養人。
第十項
精神損害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其分配應當考慮對近親屬精神打擊的長期性和嚴重性、與死者的親密程度等因素。

張保英律師


父親與母親雖然已離婚,卻都是兒子的直糸血親。兒子死了,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是撫慰死者直糸親屬的,因此,死者的父母雖然已經離婚,卻都對兒子的死亡賠償金享有權利,這是邏輯關係。據此,本案的爭議焦點不是“父親對兒子的死亡賠償金有沒有分得權利”,而是”在兒子成年前,父親對兒子盡到了多少撫養義務!父親據此可以獲得多大的分配比例”!

為什麼將盡到撫養義務的時間節點定在兒子成年時?一,離婚時,父親是不想撫養兒子呢?還是沒有爭到監護權呢?二,離婚後,父親是有能力給付撫養費而不予支付呢?還是父親本身就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呢?三,相對於父母,兒子成年後隨母親生活,父親與母親共同將兒子撫養到離婚前對兒子付出的父愛呢?這些都會形成爭議!


不糊塗時塗糊不


看到這樣的事件,也讓人感覺到心碎。小孩死亡了,作為父母的本身就痛不欲生。這時候如果說一方為了金錢再打官司要求賠償金。

這讓人真感覺到有:人情似紙張張薄、傷口上撒鹽、雪上添霜的感覺呀!

相煎何急!



我就辦過相類似的一個案件:也就是一個十歲的小孩在父母離婚後,跟隨父親一塊生活。在去年的夏天,小孩因為無人管教就和別的同學到河塘裡游泳,後不幸溺水死亡。小孩的父親無比悲痛,而小孩的母親卻與他人愉快生活。

小孩的父親就打官司要求河塘管理人以及同去的學生的家長予以賠償,好不容易要得小孩的賠償金15萬元。小孩的母親不知道從哪裡知道了,就凍結該賠償款,並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最後雙方達成協議,把賠償款給了女方一部分才算了結。

從這個事例上說明,並且有關法律也規定:子女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雙方的離婚而消除。

這也就是說:子女的不幸,對於父母雙方的傷害都是一樣的,父母都應當得到相應的賠償金的。

但是從情理上來講,在這個時候爭奪賠償金真是讓人不能理解、無法接受。

錢真的是那麼重要嗎?!


法重情深


是你的兒子,也是他的兒子;兒子死亡了,你痛,他也痛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王某與前妻任某雖然離婚了,兒子也隨前妻生活,但是,王某與其兒子之間的父子關係仍然存在。因此,在兒子死亡後,王某對侵權人依法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這一點,王某與前妻一樣,沒有任何區別。

2、在任某已經獲得的賠償款中,王某能夠分割的應當是死亡賠償金、贍養費、精神撫慰金,如果王某為辦理兒子喪葬事宜支付過相關費用,那麼,王某有權分割該筆費用;反之則不能。

3、王某採取起訴方式處理其與前妻之間的糾紛,雖然手段有些激烈,但是,在法律上並無不可。

本案給人是一種酸楚的感覺。感覺到,卻說不出。


法海一粟


在訴訟案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母,子女,所以男子要求分賠償金是合理的。



雙方夫妻雖然說離婚,但離婚之前肯定雙方共同扶養,而且離婚時孩子已經扶養到14歲,法院協商離婚肯定後期就有扶養費,雖沒有盡到看孩子義務,但已經產生扶養義務。

在交通事故訴訟案件中,賠款的賠付必須受益人同時簽字才能確定賠付金額髮給誰。不知道該案件在前期賠付中是否涉及簽字內容。

在平時交通事故處理中,首先需要到公安機關開局家庭成員表,出具家庭成員簽字委託書委託那位直接處理,如沒有收到委託書只能按平均分配原則分開支付,如收到具體委託書那就只能打給指定人員。



在關於賠償金額的確定可以不按照平均分配,可以協商,到男子要求分賠款是合理的。

願孩子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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