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了庭沒判決,已經持續兩個月,之前檢查院已補充偵查,現檢查院又退回公安偵查,是怎麼回事?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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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告訴你,你的案子可能有了轉機。為什麼?開庭後,法院不作判決,退回檢察院,說明證據不足,如果經過補充偵查,不能補強證據(我的感覺時過境遷再取證有點難,不難的證據早就固定入捲了),判刑就夠嗆。到時候,因證據不足,就不能判刑,這是不是好事?當然,經過補充偵查,證據補強了,能證明你有罪,肯定判刑。還有,就是在法庭上你交待了檢察院沒有掌握的新犯罪線索,也要退回偵查。其二,因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是合法的,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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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法庭審理中檢察院以證據需調查核實重新鑑定的而休庭延期審理期間又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是合法的。

為什麼之前已退回公安機關兩次補查,現在法庭審理中檢察機關又退回公安補查是合法呢?以下本人從刑事訴訟法理和實務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在法庭審判一章中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丶需對證據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公訴人丶當事人丶訴訟代理丶辯護人有權向法庭提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對證據核實,可以重新勘驗丶檢查丶查封丶扣押丶鑑定並由法庭裁定休庭延期審理。

二,檢察機關對於申請延期審理需要‘’調查核實‘’的有關司法法醫學鑑定丶司法精神病鑑定等專業性很強的專業問題已不能通過自行補查所能解決。為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解決上述專門性問題。

三,那麼,有人問刑事訴訟法不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只能兩次嗎?現在法庭審理中檢察機關又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合法嗎!如前(一)介紹的在法律規定了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有權針對證據中的鑑定意見休庭延期審理,也就規定了在審判環節檢察機關有權對證據中的鑑定等問題再次補查,而法律規定一一對於公訴案件的補查,既可自行補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所以,在審判環節檢察機關建議延期審理‘’依法‘’是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查的,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

法律禁止的是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不能排除反覆無休無止的退查。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證據仍不能達到刑事公訴案件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的,應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可見,‘’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限兩次‘’一一法律規定的是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在法庭審理中以證據需核實鑑定等建議休庭延期審理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再次補充偵查。


唐先明75443043


這些都是正常的司法程序。刑事案件講究證據確鑿,在證據存疑的情況下,可以由檢察人員申請補充偵查,但補充偵查應由檢察院自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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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而不膩的老法狗


說明證據不足。應按疑罪從無原則處理。


用戶6156413712508


合理!退回公安局原因是什麼?一方有特別背景,?或是司法機關發現了新的案情,例如證具不足退回重新偵察等!


手機用戶59869095957


只能退回兩次


祥華集團170230433


有疑點,讓補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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