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民智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接C78版)

本公司在此承諾並保證,若上述聲明或承諾的內容存在任何不真實、不準確以及其他虛假、不實的情況,本公司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後果,並就該種行為對相關各方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和承擔。”

信息披露義務人之實際控制人承諾:

“截至本承諾函出具之日,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業所從事的業務與興民智通的業務不構成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

本次交易完成後,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業不會從事與興民智通的業務構成同業競爭或者潛在同業競爭的業務。

自承諾函簽署之日起,如本人控制的企業進一步擴展業務範圍,與興民智通或其下屬子公司的業務產生競爭,則本公司/本人擬通過將相競爭的業務注入到興民智通經營的方式,或者將相競爭的業務轉讓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業競爭。

本人在此承諾並保證,若上述聲明或承諾的內容存在任何不真實、不準確以及其他虛假、不實的情況,本公司/本人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後果,並就該種行為對相關各方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和承擔。”

三、本次權益變動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影響

本次權益變動前,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關聯交易。

本次權益變動後,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承諾,如與盛邦創恆之間發生關聯交易,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出明確約定,並按照有關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關聯交易價格也將嚴格依照市場經濟原則,採取市場定價確定交易價格,充分保證上市公司的利益及其他投資者的權益。

第八章 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一、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間的交易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前24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間不存在進行資產交易的合計金額高於3,000萬元或者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淨資產5%以上的交易。

二、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進行的交易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前24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未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合計金額超過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交易。

三、對擬更換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補償或類似的安排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前24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關聯方不存在對擬更換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進行補償或類似安排。

四、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正在簽署或者談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前24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關聯方不存在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正在簽署或者談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章 前六個月內買賣上市交易股份的情況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前六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

經自查,信息披露義務人盛邦創恆在本次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起前六個月至本報告書籤署日,不存在買賣興民智通股票的情況。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管理層及其直系親屬前六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

經信息披露義務人自查,在本次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起前六個月至本報告書籤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實際控制人及其直系親屬、管理層及其直系親屬不存在交易興民智通股票情形。

信息披露義務人已通過興民智通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查詢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管理層及其直系親屬在興民智通披露本報告書之日六個月內交易興民智通股票情況,信息披露義務人將根據查詢結果進一步進行信息披露、公告。

第十章 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財務資料

盛邦創恆成立於2018年10月22日,其主營業務為投資管理,截至本報告書籤署之日尚未開展經營活動,無相關財務數據。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項

本報告書已按有關規定對本次權益變動的有關信息進行了如實披露,不存在為避免對權益變動報告書內容產生誤解而必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並能夠按照《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提交文件。

第十二章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

1、盛邦創恆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2、實際控制人身份證複印件;

3、收購方關於收購上市公司的決策文件;

4、盛邦創恆與王志成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

5、盛邦創恆就本次股份轉讓事宜開始接觸的時間、進入實質性洽談階段的具體情況說明;

6、盛邦創恆關於收購資金來源及合法性的聲明;

7、盛邦創恆關於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間不存在交易的聲明;

8、盛邦創恆關於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未發生變化的聲明;

9、盛邦創恆關於買賣興民智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報告;

10、盛邦創恆關於所聘專業機構及相關人員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持有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票的情況的說明;

11、英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買賣興民智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報告;

12、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關於買賣興民智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報告;

13、關於保持上市公司獨立性的承諾函;

14、盛邦創恆及其實際控制人關於避免與上市公司同業競爭的承諾函;

15、關於規範與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16、盛邦創恆關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承諾書;

17、盛邦創恆關於未來十二個月繼續增持或減持計劃的承諾;

18、盛邦創恆控股股東楚樺行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

19、英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興民智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

二、備查地點

本報告書和備查文件備置於興民智通、盛邦創恆,供投資者查閱。

(以下無正文)

本人/本公司承諾本權益變動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內容已進行核查和驗證,未發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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