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接C78版)

本公司在此承诺并保证,若上述声明或承诺的内容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以及其他虚假、不实的情况,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兴民智通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从事与兴民智通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扩展业务范围,与兴民智通或其下属子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人拟通过将相竞争的业务注入到兴民智通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人在此承诺并保证,若上述声明或承诺的内容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以及其他虚假、不实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与盛邦创恒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第八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盛邦创恒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买卖兴民智通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交易兴民智通股票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通过兴民智通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在兴民智通披露本报告书之日六个月内交易兴民智通股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查询结果进一步进行信息披露、公告。

第十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盛邦创恒成立于2018年10月22日,其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无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交文件。

第十二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盛邦创恒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收购方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决策文件;

4、盛邦创恒与王志成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5、盛邦创恒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6、盛邦创恒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声明;

7、盛邦创恒关于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的声明;

8、盛邦创恒关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9、盛邦创恒关于买卖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0、盛邦创恒关于所聘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的说明;

1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买卖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3、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4、盛邦创恒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5、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6、盛邦创恒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承诺书;

17、盛邦创恒关于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的承诺;

18、盛邦创恒控股股东楚桦行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19、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兴民智通、盛邦创恒,供投资者查阅。

(以下无正文)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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