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8期」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出庭支持公訴一起涉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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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8期」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出庭支持公诉一起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庭審現場

11月22日,永福縣政協原主席劉某某因涉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在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林鼎立等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

「第798期」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出庭支持公诉一起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林鼎立檢察長宣讀起訴書

「第798期」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出庭支持公诉一起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

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劉某某於2006年10月至2016年10月任永福縣政協黨組書記、主席期間,與李某(另案處理)相識後,李某通過邀請劉某某到外地旅遊等方式,逐步得到劉某某賞識。2010年10月,以李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在永福縣羅錦鎮聚眾鬥毆且未受處理,名聲大振。劉某某與李某黑社會性質組織關係亦日益密切,劉某某明知李某手下人員眾多,且實施了開設賭場、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仍予以包庇,並幫助李某及其組織成員韋某等3人當選永福縣政協委員,使李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社會地位由此進一步提高;此外,還為李某等人插手經濟糾紛、干預行政執法,為該組織積累經濟資本提供幫助,致使李某黑社會性質組織得以發展擴大,橫行永福縣羅錦鎮多年,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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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某某任永福縣政協主席、縣福壽文化節組委會主任、縣城靚化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縣東江半島徵地工作組總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李某、饒某某、永福縣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等個人和單位,在選舉政協委員、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上述人員和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7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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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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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圍繞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並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充分聽取了公訴機關和被告人、辯護律師的意見。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待合議庭評議後,擇期宣判。

圖/文:陳昌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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