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不得利用股份回購從事內幕交易

■本報記者 左永剛

近日,證監會下發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購機制,全體董事應當承諾回購股份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已於 2018年10月26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進一步完善了公司回購股份規則,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健全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促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此次證監會下發通知,意在確保《修改決定》順利實施,支持和規範上市公司依法回購股份。

通知明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購機制,依法實施股份回購。全體董事應當履職盡責,確保回購股份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回購後的股權分佈原則上仍應符合上市條件。

《修改決定》對公司回購股份的決策程序、信息披露和回購方式等提出規範要求,上市公司在實施股份回購過程中要貫徹執行《修改決定》,證監會通知提出相關注意事項,如嚴格遵守股份回購的條件、規範信息披露和決策程序等。

通知特別強調,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不得通過“利益輸送”、“忽悠式回購”等行為損害公司及投資者合法權益。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在股份回購等信息依法公佈前,必須做好內幕信息管理。未經法定或章程規定的程序授權或審議,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對外發布回購股份的有關信息。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減持股份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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