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會議是否有否決議案:無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二)股東大會召開的地點:北京市海淀區首體南路9號中國船舶大廈三樓會議廳

(三)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和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情況:

(四)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主持情況等。

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雷凡培董事長主持,採取現場投票及網絡投票方式召開並表決。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出席情況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4人,南大慶董事、孫偉董事、陳琪董事、王永良董事、錢德英董事、韓方明董事、吳志堅董事、朱震宇董事因公務原因未能出席本次會議;

2、公司在任監事6人,出席4人,王立如監事、盛聞英監事因公務原因未能出席本次會議;

3、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陶健先生、總會計師陳瓊女士列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情況

(一)非累積投票議案

1、議案名稱:《關於控股子公司上海外高橋造船有限公司簽訂2艘大型郵輪的重大合同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二)涉及重大事項,5%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

(三)關於議案表決的有關情況說明

本次會議審議的一項議案為普通議案,需經出席會議並有權行使表決的股東(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本項議案所涉事宜構成關聯交易,關聯股東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中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已迴避表決。

三、律師見證情況

1、本次股東大會鑑證的律師事務所: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黃顥律師、楊小鳳律師

2、律師鑑證結論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目錄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並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經鑑證的律師事務所主任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法律意見書;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船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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