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匯金女副主任收受情人600多萬,助其升職光大銀行分行行長,終審判決:不算受賄!

中央汇金女副主任收受情人600多万,助其升职光大银行分行行长,终审判决:不算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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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央匯金女副主任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情人升職為光大銀行某分行行長。三年間,收受其609.5萬元。這600多萬元究竟算不算行賄?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

11月,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先後公佈了《王欣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王霞受賄二審刑事判決書》和《王欣介紹賄賂二審刑事判決書》三份判決書。

中央汇金女副主任收受情人600多万,助其升职光大银行分行行长,终审判决:不算受贿!
中央汇金女副主任收受情人600多万,助其升职光大银行分行行长,终审判决:不算受贿!中央汇金女副主任收受情人600多万,助其升职光大银行分行行长,终审判决:不算受贿!

看似簡單的行賄、受賄案,卻有著不簡單的故事。

女主角,王霞,1970年生人,原中央匯金銀行機構管理二部副主任,光大銀行派駐董事。

男主角,王欣,1968年生人,原中國光大銀行濟南分行行長。

判決書顯示:

2007年,被告人王霞與時任中國光大銀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太原分行行長助理的王欣相識。

2009年7、8月,王霞與王欣確定情人關係,雙方約定各自辦理離婚手續後結婚。王欣還把其銀行卡交給王霞,將工資、獎金等收入轉入該銀行卡中供王霞使用。

2011年和2012年,王欣先後兩次起訴離婚,但均以撤訴告終。

2012年10月,王霞與王欣結束情人關係。

前後收受情人609.5萬元,其中事涉“齊魯事件”

609.5萬元的故事

2009年底至2010年初,王霞應王欣的請託,利用其擔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匯金公司)綜合部光大股權管理處主任、光大銀行董事一職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分別向中共光大銀行委員會書記、光大銀行董事長唐某,中共光大銀行委員會副書記、紀委書記林某請託,為王欣在職務晉升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期間,王霞收受王欣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89.5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10年9月,王欣向朋友借款120萬元,匯入由王霞掌握的其名下的銀行卡中。王霞應王欣的要求,將該款匯入王霞母親的賬戶後提取了現金。

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光大銀行濟南分行下屬支行在辦理兩筆業務過程中違規操作,造成16.7億元資金損失風險和案件風險(以下簡稱“齊魯事件”)。

2010年12月,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案件時,“齊魯事件”爆發,光大銀行隨即開展調查工作。時任中共光大銀行濟南分行委員會副書記(主持工作)的王欣面臨被追究相關責任的風險。王欣遂向王霞請託向唐某、林某及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股份制銀行部處長孫某說情,在“齊魯事件”的處理中對其免於或從輕追責。王霞應王欣的請託,幫助王欣向上述人員說情,並將其參加相關會議得知的“齊魯事件”的調查處理信息實時告知王欣。

2012年1月,王欣因“齊魯事件”受到通報批評,扣減績效工資3萬元的問責處理。

2011年8月,王欣向王霞轉賬匯款30萬元;同年10月,王欣向王霞轉賬匯款40萬元。

2012年9月,王欣向他人借款230萬元,通過轉賬方式給予王霞。

助“友人”子女找工作

2005年7月,光大銀行聘請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年度審計工作。此後,光大銀行每年都對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工作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經管理層、董事會審議後決定是否續聘。

2007年,王霞作為匯金公司派駐的董事進駐光大銀行,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宋某定期向董事彙報審計工作時與王霞相識。

2011年,王霞經王欣介紹,接受馬某的請託,向宋某打招呼,安排請託人馬某的親屬進入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為此,收受馬某給予的錢款20萬元。

本案爭議焦點一:王欣給予王霞錢款是行賄款還是情人間贈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欣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併為此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款189.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欣雖具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的從重情節,但鑑於本案的具體情況,被告人王欣所犯行賄罪情節輕微,且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故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欣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抗訴意見為:原判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畸輕。主要理由如下:

(一)原判未認定王欣給予王霞420萬元錢款的事實,屬於認定事實有誤。本案中,王欣與王霞的確曾存在情人關係,但在王欣已有銀行卡交由王霞使用的情況下,仍多次從客戶、朋友處大額借款給予王霞;王欣兩次起訴離婚均以撤訴告終,二人財產也未混同;王欣給予王霞錢款的方式也與其他特定關係人存在明顯差異,情人關係的存在並不排斥權錢交易的存在,屬於“多因一果”的因果關係。現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王欣應對全部指控事實承擔責任。

(二)原判對王欣減少認定犯罪金額及罪名,導致量刑明顯畸輕。王欣行賄600餘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即使按照一審判決所認定王欣行賄189.5萬元的犯罪事實,亦屬於情節嚴重,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王欣亦具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從重處罰情節。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意見為:原審被告人王欣雖然與王霞具有一定的情感關係,但王欣在二人相處期間多次向他人借款後給予王霞大額財物,並請託王霞為其職務晉升和減免領導責任提供幫助,王欣的行為構成行賄罪,一審判決未能準確評價王欣的整個行為性質,造成減少部分犯罪事實。

本案爭議焦點二:王欣是否構成介紹賄賂罪

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決未認定王欣介紹王霞收受馬某錢款的事實,對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抗訴意見為:

原判未認定王欣介紹王霞收受馬某錢款的事實,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王霞作為光大銀行控股股東匯金公司派出董事,代表匯金公司參加董事會發表意見、行使權利,其對於光大銀行年度審計工作具有相應表決權,即負有決定國有銀行委託審計工作的職權,且該事務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共事務”。在案證據證明,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繫光大銀行2005年至2014年年度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規定,經管理層、董事會審議,光大銀行需每年對在任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續聘,同時,會計師事務所需定期向股權董事彙報工作情況。王霞與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宋某由此相識,也正是由於王霞所具有的職權,宋某才應王霞要求,為馬某親屬入職提供幫助。王欣為幫助馬某親屬入職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介紹馬某向王霞行賄,符合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予以認定。介紹賄賂20萬元,情節嚴重,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意見為:王霞經王欣介紹,利用其對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工作進行評價及是否續聘上的一定決策權,幫助馬某親屬入職畢馬威事務所,並收取20萬元財物,王欣的行為應認定為介紹賄賂罪。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

王欣不應認定為行賄 王霞不應認定為受賄

本案中,檢察機關認為王霞與王欣之間雖然具有情人關係,但並不排斥權錢交易的存在,屬於“多因一果”。具體到個案中,要綜合考慮二人間的情感背景、經濟往來情況、請託事項與收取財物的對應關係等多方面因素。

情人一方為另一方在事業提拔和責任追究方面建言獻策、通風報信、出面斡旋有關領導,雖有違紀之嫌,但確屬人之常情。王霞與王欣主觀上並未將其視為一種交易,而是情感因素驅使下的自願付出,因此不屬於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的收買。綜上,王欣給予王霞609.5萬元錢款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行賄。王霞收受王欣給予609.5萬元錢款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受賄。

王欣認定為介紹賄賂罪

王霞收受20萬“感謝費”認定為受賄罪

對於王欣而言,其向馬某介紹王霞,並在此過程中牽線搭橋,促成行受賄事實發生,其行為應認定為介紹賄賂罪,免予刑事處罰。

王霞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利用此項職務便利的情況下,非法收受馬某一方給予的感謝費20萬元,為請託人馬某的親屬謀取利益,完全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鑑於其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中央汇金女副主任收受情人600多万,助其升职光大银行分行行长,终审判决:不算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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