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辽宁葫芦岛撞死5个小学生的交通肇事逃逸者,能判死刑吗?

猫的星空梦想


11月22日,辽宁葫芦岛在一所小学门前发生一起重大车祸,一男子驾驶一辆奥迪A6撞向小学生,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

从视频来看肇事者在学生面前并没有改道或是减速,而是驾车冲向学生,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停车查看情况,而是驾车逃逸,这一系列举动已经可以算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肇事逃逸,情结严重可以判死刑。

但我们还需注意到,肇事者的家庭情况,很有可能会以有“间歇性精神病”或是“有精神病史”等特殊情况开脱。

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案件往往会附带民事赔偿情况,如果肇事者家庭以民事赔偿作为要求,取得受害家庭的“谅解书”,那么肇事者就不大可能被判“死刑”,很有可能是8~10年有期徒刑。

希望当地法院能依法惩处肇事者。


大眼喵喵熊


一定能判死刑!对于这种人判一般的死刑都不算重,对于这种最大恶行的人应该处以极刑!做人再坏也要有底线,不要去伤害那些无辜的平民百姓,何况是孩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如果这个司机在发生事后并未逃逸的话可能还被会被认定为醉酒后非主观意事,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而他却在事后乘车逃逸,定会被认定为主观意识,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从而判处死刑。

最后让我们为被撞的孩子们祈祷,希望死亡人数不要再增加🙏🙏🙏

如果感觉我说的有道理的话,请点击上方红色部分关注哦。


燕赵时态


由于案件还在侦破阶段,许多细节还没有出炉,过载的判断并不合适,作为一名法律爱好者,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伤亡非常惨重

案发至今,最受关注的可能是孩子们的伤亡情况了。据最新报道,截至22日16时50分,已造成6人死亡,17人受伤。

之前报道是有5死18伤,看来,在送医院抢救的过程中,又有一名学生,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建昌县委宣传部今日8:30发文介绍,共有5死19伤,重伤3人。

估计这个数据的差异,在于统计时间的不一致。

据建昌二小工作人员介绍,伤亡学生是学前班和一年级二班学生。也就是说,伤亡孩子的年龄,主要集中在5-6岁,最大的8岁!伤者中,还有一名教师,一名家长。目前,教师已经转院,家长情况不详。

比花儿还娇嫩的年龄啊,还没怒放就凋谢了!

第二,关于凶手

凶手确实是青牛山村村支部书记韩某升的儿子,叫做韩某华,29岁,前几年结婚,有一个5、6岁的女儿,之前在沈阳打工。案发一个多小时之后,韩某华在驾车逃逸的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犯罪动机。目前,据建昌县宣传部介绍,因夫妻矛盾,轻生厌世,便采取极端措施,驾车随机冲撞,导致案件发生。我一直想不通,为什么遇到了一些不如意,就要那毫无防护能力的孩子开刀——对于这样的人,除了严惩,别无他法!

第三,可能受到的刑罚

按照宣传部门的介绍,如果法庭采信的话,我们基本上可以判断,凶手韩某华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的报道和通报,该犯罪嫌疑人的犯案情节,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该罪的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从主体条件来说,该嫌疑人已29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惟愿不要出现诸如精神病之类的免于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况。

从主观要件来说,

该犯罪嫌疑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当然,具体情况有待公安机关侦获。

由上述分析可知,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鉴于该嫌犯的所作所为及其后果,极为严重,应当按照最重的处罚,也就是说,可以按照最高刑罚,处以极刑!

为教育人,我一贯坚持给人以改过向善的机会,但对于这类穷凶极恶的人,给他们生机,其实就是不尊重其他的生命!

但不论怎样,这些如花一般的生命,已经凋谢了,再也不可能断续重生!

只有祈愿,这些可怜的孩子们,一路走好!

希望所有的家属,节哀顺变——说起来容易啊!

希望当地倾尽全力,抢救所有伤者,并尽快启动心理干预,让他们早日重返正常生活!

也希望警方尽快侦破此案,还社会安宁、家庭祥和!


三水三心


11月22号,12点左右,在葫芦岛建昌二小门前发生重大车祸,一男子驾驶一辆奥迪A6,撞向多名小学生,然后驾车逃逸,警车一路追赶,将奥迪车别向路边沟内,并将其控制住。

截止现在,已经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死者均为小学生,

根据目前的新闻,尚不知是一起蓄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是普通的交通肇事致重大伤亡逃逸。


如果只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没有死刑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方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应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致5人死亡18人受伤。不出意外的话最少是无期徒刑了。有机会被判死刑。


总之,不管是涉及哪种,这个人也要因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严重的惩罚。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难道不应该判死刑嘛?死刑都算便宜它了!这么恶劣的事件,不重判怎么对得起那些无辜的孩子,怎么对得起那些孩子的家属,怎么对得起大众?


1.都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更是祖国的未来,幼儿园砍伤儿童事件过去都没到一个月,现在又来一起奥迪轿车冲撞
儿童事件,这种蓄意伤害儿童的人渣不枪毙难道留着浪费空气?

2.学校路段本来就该减速让行,而这轿车却突然变道,逆向行驶,加速撞上正在过马路的孩子们,而且当时孩子们已经差不多过完马路了,也就是说路上有足够的空间给车子通过,所以这绝对是故意为之。

3.孩子们还这么小,仅仅是几岁的孩娃,本该过着天真烂漫的童年生活,现在却遭遇这种飞来横祸,这让那些失去孩子的父母们怎么办?十几个家庭的幸福就此破碎啊!难道不应该有人对他们负责嘛!

4.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处理,给那些逝去的孩子,给那些孩子的家属,给大众一个交代!


邕城小龙


看看下面官方发表的警情,这起已经不能说属于交通事故了,可判死刑。



用户2993216792492


是否能判死刑,这要看最后确定的是什么罪名。

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量刑幅度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是故意杀人罪,导致多人死亡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是可以处死刑的。

从目前通报的情况来看,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是因为家庭矛盾,轻生厌死,产生极端思想,采取驾车冲撞方式,随机选择作案目标,导致案件发生。这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条件。

从通报来看,案件正处于进一步侦办中,最终具体定什么罪,如何量刑,还有待公安机关侦办,检察机关公诉和法院审理确定。


熙熙天下


如果这男人有驾照,未喝酒,无精神病史,当时开车是清醒的话,那么他就是主观恶意的,按照当时情形:逆行、高速。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最高可以判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妳137758175


这个问题绝对是死刑,想都不要想,不要以为靠着精神病诊断或者心情抑郁激情这些奇里古怪的名词能够解脱。

这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是一种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总之看到这件事情的时候心里非常难受,这不仅仅是能用心理变态来解决了,如果我们的社会还是有某些刑法比较残酷的,那种几千到几万刀的故事,石头丢下去的故事,那么我想很多人会支持这种刑法继续使用。

我想还有一种更好的办法就是把这个人交给受伤害的家长们来处理,然后免除这些家长的责任。

如果用语言可以挽救的话,我想骂人已经不能够解决任何问题。仿佛只有暴力才可以解决。

法律上的事情我们不考虑,由法律专家有许多法律机构来完成,我们只考虑就是如何安抚那些因为这件事受伤的家庭,因为这件事给社会所带来的恐慌,每一个人都会感同身受,每一种人都会感受到这种危险,如果不制止的话,说不定哪天都会发生在自己的心上。

恐惧会蔓延,所以制止恐惧最好的办法就是消灭恐惧的来源,消灭制造恐惧的人,消灭制造恐惧的一切原因。只有法律才能完成这一步。只有消灭才能让每个人都安心,让每一个狂妄的人都自行收敛。

这不是一件让每个人可以以为是别人的事,都会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事情发生了,这种事每个人都会反思,每个人都会讨论,每个人都会愤怒。

所以说大家就等着结果。

回答,不能骂人,所以我不骂人。


谈笑有白丁往来无鸿儒


我是不请自来,对于此类事件建议国家处于极刑,比如五马分尸,千刀万剐等,并游街示众。

此等人在行此类事之前是知道后果的,他们本身就是不想活在这个世界上而做出的报复社会式的行为,这种行为极其恶毒,如果不制定相应的措施,此类事件还会继续发生,还会有更多的无辜的生命陪葬!唯一的办法就是要让有此类心态的人知道他们行了此事后的后果是他们还活着之时是无法承受的,要让他们感到“怕”!

恶魔必须严惩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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