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其享有管理權的事項是否享有訴權?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其享有管理權的事項是否享有訴權?

依照《物權法》第83條的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小區規劃範圍內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但是根據上述條款的規定,是不是就可以得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享有訴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結論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依法針對物業管理、物業服務等事項進行監督。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並不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活動的後果歸於全體業主,民事責任最終由全體業主承擔,因而不宜確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替業主直接提起訴訟。在涉及大多數的業主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業主可以採用訴訟代表人的方式提起訴訟,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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