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金期權激勵計劃

員工獎金期權激勵計劃

導讀

期權是在金融領域中將權利和義務分開進行定價,權利的受讓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決定是否進行交易,而義務方必須履行。期權模式又分為股票期權和股份期權,而前者是目前國際上最為經典、使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它是指企業所有者授予激勵對象購買本公司股票的選擇權,具有這樣選擇權的人,可以在規定的時期內(鎖定期),以事先約定好的價格(行權價)從公司購買一定數量的股票(行權),也可以放棄購買股票的權利,但股票期權本身不能轉讓。本案例中的“員工獎金期權計劃”為公司按有關的期權計劃給予獲授員工有條件地參與公司經營利潤分配的權利,並考慮在將來的適當時機,將員工獲授的相應期權資金以比較優惠的價格來轉換為公司的股權。

簡介

上海光和光學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和光學”或“公司”)是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為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專業提供平面光學玻璃的加工銷售,及玻璃加工相關原材料和設備的代理銷售服務。該公司為完善其治理結構,欲通過員工獎金期權激勵計劃,留住人才、聚集人才,提高團隊的凝聚力和戰鬥力,以維持企業的長期戰略,保證公司高速發展以及業績的穩步提升。公司於2017年制定員工獎金期權(以下或簡稱為“期權”)激勵計劃,該計劃包括獎金期權激勵計劃及其相應的退出機制。期權模式適合成長性較好、具有發展潛力、人力資本依附性較強的企業,通過本案例,我們逐一分析員工獎金期權的激勵計劃。

(一)激勵對象

期權激勵對象一般包括管理層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有突出貢獻人員和優秀員工等。光和光學更注重員工和企業共同成長的理念,強調員工長期在公司工作的意願。在此前提下,光和光學選擇公司的管理骨幹、技術骨幹或業務骨幹作為激勵對象,並且上述人員的年度考核必須為“優”和“良”等級。

(二)獲授數量及其分配標準

用於2017年度獎金期權激勵部分的標的資產(資金)總額來自以下兩部分之和:

1.2017年度公司實現的稅後總利潤的10 %;

2.2017年度的經營業績目標的超額部分的50 %(年度考核中被評為“良”等級的員工

無法參與該利潤分配)。例如,2017年初時公司制定的稅後總利潤目標是1540萬元人民幣,如果2017年度末公司實際稅後總利潤為1740萬元人民幣,那麼,超額部分的200 萬元人民幣(1740萬元- 1540萬元)的50 %即進入2017年度的獎金期權激勵計劃資金中,作為購買期權的額度放入公司資金池,以供購買公司期權股票,此總額度由公司董事會經研究後最終決定。

(三)期權的行權計劃

公司的2017年度稅後總利潤確定為1540萬元,如果在本年度末公司所實現的年度稅後總利潤是大於1540萬,那麼公司的獎金期權激勵資金包含:2017年度公司實現的稅後總利潤的10 %和當年經營業績目標的超額部分的50 %;如果在本年度末公司所實現的年度稅後總利潤低於或者等於1540萬元,那麼公司的獎金期權激勵資金只有2017年度公司實現的稅後總利潤的10 %;

(四)獎金期權的行權事宜

員工獎金期權激勵計劃


(五)獎金期權變更

在鎖定期到期之前,當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獲授員工即失去有關仍未行使的部分或全部期權的權利,且公司無需就期權本身的價值向獲授員工支付任何補償。

1.獲授員工主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2.獲授員工藉助公司名義進行受賄索賄、或盜竊公司財產、或與公司的競爭對手進行任何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或聲譽、或做出任何對本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或損失的其它行為;

3.獲授員工利用職權便利直接或間接地為自己或者他人竊取本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或通過任何方式為本公司的競爭對手提供服務;

4. 獲授員工嚴重失職;

5. 獲授員工違反公司規章,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6. 獲授員工違犯適用法律;

點評:

(一) 分期行權的利弊焦點

一方面,分期行權,只有在達到一定時間或條件的時候才能行權,有利於激勵對象為促使條件事項而提高工作的積極性,使期權達到長期的激勵效果。有效的分期行權將員工的報酬與公司的長期利益捆綁在一起,助推企業的長遠發展和長期利益。另一方面,當每期的行權比例不均勻或不合理,將會產生反向效果。例如,一次性獎勵過多帶來的收入差距矛盾,或者獎勵時間過長將挫低員工的積極性。又如週期較長,對於更需要現金收入的員工來說這種方式就較難起到激勵效果。光和光學每期的行權比例並不高,三期的行權比例均維持在40%、30%和30%。一期的獎金期權比例略高於其他兩期,將有效的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均勻的比例在一定層度上維持了員工的期望值。此外,對於急需現金的員工,開放綠色通道,有利於達到長期激勵的效果。

(二)員工期權的取消是否需要賠償

光和光學獎金期權的變更中涉及,在鎖定期內,當員工侵害公司利益時,公司是否可以無償回收獎金期權。計劃中約定如果激勵對象有洩露公司商業秘密,進行商業賄賂,違反競業禁止規則,以及激勵員工嚴重失職或違反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獲授員工即失去仍未行使的部分或全部期權的權利,公司無需就期權本身的價值向獲授員工支付任何補償。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從法院的判決來看,效力是被認可的。一方面,公司以一定條件向員工授予獎金期權,也就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回收的權利。另一方面,從公平原則上來看,員工應當對其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行為向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員工對公司的債務。在一定形式上,公司通過回收獎金期權方式達到以物抵債的效果,但應當注意員工賠償範圍應當與獎金期權相一致。

(三)獎金期權計劃可有效緩解資金壓力

對非上市公司來講,期權激勵有利於緩解公司面臨的薪酬壓力。由於絕大大多數非上市公司都屬於中小型企業,他們普遍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因此,獎金期權激勵的方式,公司能夠適當地降低經營成本,減少現金流出。與此同時,也可以提高公司經營業績,留住績效高、能力強的核心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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