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更新

由于收到众多留言,都提到《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一文中有诸多错误,涉及新旧税率和内容不够严谨等,因此在这里重新修改发布更加使其完善,

继《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更新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则分包方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分析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10%÷(1+10%)-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9.09%×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3%÷(1+3%)=2.91%×X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09%×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91%×X

推导出: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6.18%×X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16%÷(1+16%)=6.18%×X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4.8%×X

6、结论

清包工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4.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4.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4.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给淮安某劳务公司(乙方),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劳务公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500万元,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10%÷(1+10%)-500×16%÷(1+16%)

=90.91-68.97=21.94(万元)

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500>448[44.8%×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1000万],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节约增值税7.19万元[29.13-21.94(万元)]。

案例2:

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给淮安某劳务公司(乙方),双方拟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劳务公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150万元,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10%÷(1+10%)-150×16%÷(1+16%)

=90.91-20.69=70.22(万元)

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150<481.8[48.28%×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1000万],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比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节约41.09万元税[70.22(万元)-29.13(万元)]。

(四)建筑劳务公司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与总包方签订“清包工”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劳务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4.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4.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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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供材料如果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合同约定:1000万工程造价,400万甲供材料。按建办标【2016】4号文件规定,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1.税前工程造价=1000÷(1.10%)=909.1万

扣除400万的甲供材料后,税前工程造价为509.1万元

应纳增值税:509.1×10%=50.91万元

2.税前工程造价=600÷(1+10%)=545.45万元

应纳增值税545.45×10%=54.55万元

会计处理:

一般计税方式下:授权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600万元

1.A公司方式承包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00万元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400万元

2.增值税纳税义务方式(对应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

1.采用预收款方式(假如预收款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200÷(1+10%)×10%=18.18万元

工程结算181.82万元

2.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按付款日期约定收200万)

借:应收账款200万元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200÷(1+10%)×10%=18.18万元

工程结算181.82万元

3.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完成的当天。

借:应收账款600万元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600÷(1+10%)×10%=54.54万元

工程建设545.46万元

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按照建筑合同会计准则来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82.5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545.46万元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 545.46万元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00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82.52万元

简易计税方式下:授权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600万元

1.A公司方式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00万元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400万元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对应的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不可以抵扣):

1.采用预收款方式(假如预收200万元)

借:应收账款200万元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200÷(1+3%)×3%=5.83万元

工程结算194.17万元

2.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按付款日期约定收200万)

借:应收账款200万元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200÷(1+3%)×3%=5.83万元

工程结算194.17万元

3.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完成的当天。

借:应收账款600万元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600÷(1+3%)×3%=17.48万元

工程建设582.52万元

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按照建筑合同会计准则来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82.5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582.52万元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 582.52万元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00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82.52万元

(六)注意事项

建筑业营改增后,甲供材料的货物和建筑业的劳务都是同一个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条件下税务处理的涉税难点、风险将全部消除。但与建造师相关的货物或劳务种类繁多,几乎各挡税率都可能涉及。对应的税率不同就会有不同的抵扣效果,所以企业要考虑周祥,特别注意一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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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采购,谁抵扣。

由于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金额大、税款多,谁采购谁将享受税款抵扣的好处。但在建筑市场中甲方居于主动地位,这种强势的地位,或可导致甲方将易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等自己来采购,而难于取得发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购。这样对甲、乙双方的税费将产生很大的影响。随意营改增后要解决好谁采购、谁抵扣的问题。

2.如果抵扣。

虽然谁采购、谁抵扣,但是抵扣税款并不意味着税负一定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0%。你们采购16%税率货物,将获得6%的税差收益;采购3%征收率的货物、劳务,将损失8%的税差;采购10%税率的货物劳务,进项销项税差将维持平衡。所以企业要根据材料、劳务的类别、分类管理、方便采取政策。钢筋的可以抵扣税率16%商品砼的可抵扣税率3%。

如果供应商的商品砼按简易征收,按照财税【2014】5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简易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底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商品砼征收率3%,全部由甲方采购,则甲方可以直接抵扣税款。如果甲方决定只采购钢筋,商品砼交由乙方采购,则甲方可抵扣的税款为:甲方采购钢筋税款和乙方开了的商品砼部分的建筑业10%税率的税款,这样甲方可多抵扣。同样道理,对应钢筋乙方采购,乙方将获得(16%-10%)税差,而乙方采购商品砼则乙方将损失(10%-3%)的税差。哪方采购、采购何种货品涉及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所以“营改增”后双方需要在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协商好,以达到双方税负的大体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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