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授意作假賬,會計需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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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讓會計作假,要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會計法》的相關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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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職的職工什麼時間繳納社保,企業有哪些行為會被列入黑名單?

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各項社會保險費,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

根據《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人力資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相關失信信息及時交由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名單公示和數據上報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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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有這6種情況,將被列入黑名單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存在以下行為,情節嚴重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住房公積金方面:

一、限制、阻撓、拒絕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情節嚴重且拒不整改的;

二、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後仍不執行的;

三、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四、違規提取或者協助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五、違規獲取或者協助違規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六、住房公積金貸款連續逾期6期以上,經催收仍不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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