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寫淫穢小說賣錢,被判10年,你怎麼看?

數列888


看題目,一般人就想的是,不過是寫小說,可能有些色情描述,我國不是很多優秀的文學作品也有嗎,怎麼她就十年了呢?

但是個人認為這種錯覺,不過是部分媒體的一種避重就輕的誤導

根據現有法律判刑十年很正常

首先,她觸犯的是“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

先看這個罪,重點還有兩個字牟利,也就是說,如果你自己寫給自己看,或者你就小範圍給他人看,都不構成該罪。

但是該女子,是出版成冊進行印刷了7000份,並從中獲利了15萬元。

15萬元,多不多?也許對很多人來說不多,但是根據該罪的處罰,該女子已經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也就是,法定量刑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也許會有人說,當時指定此類司法解釋時,年代久遠跟不上現如今的經濟條件,10多萬怎麼就情節特別嚴重了呢?

這點的確有此類改正餘地,但是且不說現如今司法解釋並沒有更改,就說7000冊這個數量,依然屬於嚴重的範疇。

這就是法律規定本身如此。

言論自由,色情和藝術的區別

可以說基本上所有的國家,所謂的言論自由其實都建立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比如你不能誹謗他人,造謠他人,不能散播恐怖言論,這時候你可以說你這是言論自由嗎?

再說很多人說的一些藝術作品也包含了情色部分的描寫,怎麼就她寫就淫穢了。

首先我國對於淫穢的認定,真不是你寫這個就算,也是會從幾個方面考慮的

比如,所佔的比例,各種表現手法,是否為表現作品的思想、藝術所應當添加的,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學性、藝術性、思想性所緩和與淡化。

你可以理解成,所謂的情色描述是為了服務情節,凸現中心思想,還是單純為了滿足他人的感官刺激。

讓我們來看看該女子描述的情節,比如未成年的17歲男生強姦自己的男老師

你告訴我,這種是為了表達什麼藝術思想?

所謂的色情和藝術,我相信很多人明明是懂得區分的。

也許很多人可以說,誰長大沒有看過這些呢,是不是故意針對男男性關係才這樣。

但是個人認為,男男也好,女女也好,男女也好,也許你在一個有辨別能力的年齡階段接觸還好。

但是讓其氾濫其實很可怕,你可以想象你兒子無意中上網看見小說,描繪的是男學生強姦男老師嗎?強姦這其實並不是世俗認可的正常性愛關係

另外,我真心希望能夠提高我國對青少年的性教育的普及。正確看待相關行為,學會保護自身。


廖彩琳律師


這篇新聞我看了,裡面的劉某某為了獲利才去編撰淫穢小說。編撰的淫穢小說是關於男男的耽美小說。如果她僅僅是在網上寫寫小說,判刑不會這麼嚴重的。最關鍵的是什麼?

最關鍵的是她把自己寫的小說出版了,而且數量達到了7000冊。從中牟利了15萬元。這樣的話就很嚴重了。

因為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製作、販賣淫穢物品並牟利的,構成犯罪。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牟利15萬元已經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判刑是在10年以上進行量刑。這種行為是比較惡劣的,是向大眾傳播淫穢色情信息,而且主要目的是為了盈利。

所以,從量刑上來看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因為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牟利達到5萬就已經算是比較嚴重的情況了。

關於此事,您是如何看待的?歡迎留言評論說說您的看法。


保險島島主


很多人在評論都說判重了,我覺得判輕了。

1、你們瞭解過她寫的內容嗎?如果你瞭解,你可能會支持把她綁在火刑架上燒死!

她寫的不是普通的情色內容,全是三觀不正的,比如幼童,亂……等等。

2、她不是在色情網站上寫,而是網絡小說題材連載,公眾號推送,試問一下,你們家小孩看了這種垃圾,你還會冷靜嗎?

這明顯比色情網站更容易讓小孩看到,而且不全是色情,裡面有故事情節,更容易扭曲小孩三觀。

3、一鍋湯就被這種老鼠屎害了。

網絡小說本來挺和諧的,就是這種垃圾,今天寫一下曖昧,明天寫一下色情,害的我們人人自危,現在又開始淨網嚴打了。

一淨網,就可能矯枉過正,本來網絡小說裡上床劇情,拉手接吻很正常吧,好嘛,被這些垃圾害的現在男女主角連拋媚眼都不行了,即使全文清水,都有被封禁的可能。

真不知道這種垃圾是不是腦子不好,她寫的敢給自己家裡人看嗎?

另外,這次判刑並不是單純的寫小說導致的,還有非法出版的事。


起點馬家大小姐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劉某某的判刑沒有問題。因為劉某某通過販賣淫穢小說共計獲利15萬元,因為我國刑法規定製作、販賣淫穢物品並牟利的,構成犯罪。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牟利15萬元已經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應在10年以上進行量刑。所以對於劉某某的判罰結果雖然有人提出異議,但是我認為結合劉某某淫穢小說傳播的危害性來說,這種判罰沒有問題。

先說說事情始末:

在網絡上,尤其是在喜歡“耽美文”(描述男同性戀愛情)的圈子裡,“天一”這個名字則是一個比較“響亮”又比較“另類”的存在,因為她的“耽美”小說所描述的並不是普通愛情故事或是有藝術文學價值的色情描述,而是非常“重口味”的淫穢內容,比如未成年的17歲男生強姦自己的男老師。而這個“天一”的真實作者就是女子劉某某。

30歲女子劉某某為牟取暴利,編寫了一本淫穢書籍。該書有專人校對,專人印刷,專人通過網絡對外銷售。短短几個月時間,銷售了數千本。此書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鑑定,為淫穢非法出版物。前不久,蕪湖縣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被告人劉某某犯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刑並處罰金。

通過上面的描述可以發現劉某某至今已經銷售7000多冊獲利15萬元,而且是有組織有系統的進行售賣淫穢小說,而且其小說的內容大多比較重口味,因為她寫的不是普通的情色內容,全是幼童,男同等異常重口的內容。這已經流出去的7000多冊的小說對閱讀者造成的影響,不用多說,危害性不輕。

刑罰究竟重不重?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次根據1998年最高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給出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來看,女子通過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15萬的數額已經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據此對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符合法律規定。

大部分人認為量刑過重的理由是認為,如今15萬的數額就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過重。而且依據的司法解釋是98年的司法解釋,距今20年的情況下,這種數額應當予以調整才是。

但是我認為本案當中即使數額予以調整,還要區分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例如如果15萬放在一線城市確實數額不高,但是如果在偏遠山區的話那麼該金額就可以說是天價了。最好的方式應當是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出臺相應的地方規定才是。


麋鹿說法


本來網絡小說就良莠不齊,有些小說的三觀是很可怕的。如果青少年看多了這類小說,後果不堪設想。



你覺得有人往你家裡扔垃圾,你可以忍受?肯定不行。

但如果有人往你孩子家孩子腦袋裡塞垃圾,你覺得是小事?

這種小說為了吸引眼球,完全沒有下限。青少年的三觀尚未成熟,這類小說,無疑是一種可怕的精神毒品。慢慢的侵蝕人的思想。本來明顯不對的一些事情,因為那種小說裡描寫的很酷,孩子可能真的就會認為是一件很酷的事,進而去模仿。



我一直以為,文字工作者是應該有基本的良知的。為了獲得閱讀量,把文字轉現。而完全沒有下限,扭曲三觀,是很可怕的。



有人可能覺得她只是寫寫文字,不是殺人放火,這樣判有些重了。但是殺人放火,傷害的可能是幾個人。可是藉由網絡,小說的傳播範圍是很廣的。因此受她她小說中扭曲的三觀毒害的人,絕對不在少數。而且聽說她小說中還宣揚和幼童的性行為。這完全是不能忍的。

希望國家能加大對網絡上一些毒品小說的打擊力度。


HEY青城


網絡色情小說屢見不鮮,清一色的男歡女愛,男女主角都是小舅子和嫂子,公公和媳婦,姐夫和小姨子,情節讓人血脈噴張。當高潮部分,繼續欣賞就必須進入公眾號,然後是付費。這和安徽女子出書牟利性質是如同一轍。都是編造亂倫,都是牟利,都有受眾群。而安徽女子判了10年,網絡色情小說是法外之地嗎?

色情,唯恐避之不及,可又是生理訴求。真刀實槍的賣淫嫖娼,改革開放後死灰復燃,年年打擊,年年復發,其社會腐蝕性比色情小說更嚴重。在處罰時,頂多罰款.行政拘留。組織者,也就判個三.五年。

安徽女人的量刑,十年刑期有點過重。牟利15萬隻是籠統的概念,時間成本,印刷成本,7千冊黃色讀本是否全部售完?在判決時也要全面考量。最重要的,應該參照賣淫嫖娼的標準,還是適合的。


秋平171152879


彩票腐敗判多少年?那可是上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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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該作者的處罰是合理合法的,並無不當。作者已經是成年人理應明白她的行為是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意料之中。

一、法院判處其10年6個月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該女子製作淫穢物品,還自己印刷7000冊,獲利達到15萬,根據我國行為規定: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達到1000冊以上,獲利3萬到5萬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超過以上數額5倍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很多人可能認為,就是寫個小說,是否量刑過重!

如何認定為淫穢物品,法律規定是有嚴格的標準的,更是有專業的驗黃師進行甄別,而且該女子寫的東西也是不堪入目,流傳開來造成很大的不良影響。對於該女子的量刑,完全是根據她的犯罪行為和涉案數量、金額確定,尤其是傳播範圍較大,影響人群交廣,尤其是對青少年的影響。

三、網絡文學是新興的一種文學,近年來發展的越來越快,有出現了很多的優秀作品。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一些違法分子也乘機想要獲利,製作傳播違法物品,網絡上並非法外之地,違反法律一樣會受到嚴懲。廣大網友也應該一起抵制這種有毒作品,切莫讓這“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湯”。

對於自己文學創作,這是作者的自由,但是,這種自由必須要建立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任何地方、任何時代都是這個道理。


管律師


做人做事都要有底線的。做人要有道德的底線,淫穢小說害了多少青少年,誰家沒有孩子,誰不是從青少年時代度過的,不能為了金錢喪失道德底線。做事要有法律的底線,人要有敬畏之心,法律的規定是社會運行的規則,如果大家都不遵守,安全感何存。總而言之,賺錢要有底線。


至一說法


已經有法律界人士闡述了自己的觀點,我再從自己的角度談一談對這件事的看法。個人認為該女子被判10年合法也合理,沒問題。

其實,精神文化方面的汙染造成的影響要比某些刑事犯罪更甚。當我們一直詬病青少年犯罪時,是否想過他們或許就是某些暴力、淫穢製品的間接受害者?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而有些人顯然為了金錢丟掉了道德。據說該女子這本書,主要就是男男耽美小說,其中還涉及男童、師生等等無底線的描寫,可見其傳達了多麼扭曲的價值觀。

有人會說,類似《金瓶梅》等書是不是也屬於此類呢?這種論調純屬強詞奪理,以偏概全。真正的藝術作品和淫穢作品其實有著很大的區別,能夠被稱為藝術作品流傳下來的,多半都有其內涵和價值。而另外一種則是毫無價值地傳播淫穢思想,甚至完全是建立在變態的臆想之上。打個簡單的比方,《泰坦尼克號》等著名電影中也有兩性的鏡頭,但是,它們明顯和那種露骨的情色電影完全不是一種性質。你要非抓住其中一點來混為一談,那就是耍流氓了。

客觀地講,類似該女子所寫的這些東西對於價值觀成熟擁有判斷能力的成年人來講,或許影響有限,這也讓人產生了危害不大的錯覺。但是,如果讓正在成長期的青少年看到,影響無疑是很大的。

最終,該女子因為印刷7000本,獲利15萬被判刑10年,有人說處罰有點重。重就對了,對於這種行為的依法嚴懲,才能起到警示後來者的作用。如果每減少一個這樣的作者和作品流出,就有可能避免幾十個上百個未成年人誤入歧途,從這個意義上講,10年不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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