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機構改革方案》獲批,事業單位這樣改!

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至27日在呼和浩特舉行。全會傳達學習了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報黨中央備案的《內蒙古自治區關於盟市、旗縣(市、區)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對全區機構改革工作作了部署。主要有以下內容:

自治區本級機構改革12月底前基本落實到位

《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明確了我區黨政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機構設置等內容,明確要求統籌推進自治區人大、政協和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等各項改革。

設置黨政機構60個

《内蒙古机构改革方案》获批,事业单位这样改!
《内蒙古机构改革方案》获批,事业单位这样改!
《内蒙古机构改革方案》获批,事业单位这样改!

《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明確了黨政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

一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

二是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開展自治區各級機構改革,改革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理順職責關係。

三是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黨委負總責,統籌推進各層級、黨政群各領域改革,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積極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促進各方面改革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發揮改革整體效應。為建設亮麗內蒙古、共圓偉大中國夢提供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改革特點鮮明

一是始終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旗幟鮮明地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為改革的政治主題和首要任務,從體制機制上對全面加強黨的領導作出制度安排,有力地加強了黨對各領域各方面的領導。如組建了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自治區黨委財經委員會、自治區黨委外事工作委員會等。

二是有力加強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更好地發揮自治區黨委職能部門作用,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工作的歸口協調管理職能。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統一領導自治區民族工作、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宗教工作和僑務工作。

三是全面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這次機構改革,把更加重視民生和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擺到了突出位置,加大機構調整和優化力度,組建了一批新機構,充實了新職能,著力構建有利於更好服務人民群眾的機構職能體系。如組建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等,強化了生態保護、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職能,使各類機構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有更大作為。

四是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嚴格落實中央“規定動作”不打折扣、不搞變通,堅決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做到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上,與中央和國家機關保持基本對應。

五是體現出了內蒙古特色。充分發揮中央賦予地方的自主權,準確把握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國家重要能源基地、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的戰略定位,因地制宜設置能源局、林業和草原局、口岸管理辦公室,優化調整自然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責,從體制機制方面加強對自治區戰略定位的支撐和保障。緊密結合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的區情特點,著眼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進一步調整優化脫貧攻堅、區域協調發展、營商環境建設等方面機構和職能。

統籌推進各項改革

深化自治區人大機構改革。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人大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監督職能,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在整合相關專門委員會職責的基礎上,組建自治區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

深化自治區政協機構改革。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優化政協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將自治區政協農牧業委員會更名為自治區政協農牧委員會。將自治區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更名為自治區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自治區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更名為自治區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深化群團組織改革。推動群團組織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優化機構設置、完善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堅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層,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擔適合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群眾功能,更好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群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深化自治區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除行政執法機構外,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實施範圍,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改革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明確時限要求

本次機構改革組織實施過程中,全面貫徹落實“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和“先轉隸、後三定”原則,有組織、有紀律、有步驟推進。有序做好新機構組建、辦公場所調整、人員轉隸、職能交接等工作。其中,自治區本級在11月全面完成新組建部門掛牌、人員轉隸(含事業單位)、“三定”規定(草案)報送等工作, 12月底前基本落實到位。各級機構改革任務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機構編制管理要把握四條“硬槓槓”

10月26日至27日,自治區黨委十屆七次全會在呼和浩特召開,審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其中,對嚴肅機構編制紀律,強化剛性約束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堅持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嚴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體制,把加強黨的領導貫穿於機構編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不折不扣執行黨中央確定的重大體制機制和機構、職能、編制、領導職數等規定。堅決維護部門“三定”規定嚴肅性和權威性,實現權責清單同部門“三定”規定有機銜接。凡涉及職能調整、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增減的,統一由黨委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充分發揮機構編制在管理全過程中的基礎作用,加快建立完善機構編制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臺,錄用人員、配備幹部、核撥經費等應當以機構編制為基礎依據。

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嚴禁超機構限額設置機構或者變相增加機構,擅自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嚴禁違規增加編制或超出編制限額錄用、調任轉任人員;嚴禁超越權限審批機構、編制種類、編制,或違反規定核定領導職數;嚴禁超編進人;嚴禁以虛報人員編制等方式佔用編制並冒用財政資金;嚴禁超出規定的領導職務名稱、設置範圍、機構規格、數量標準核定領導職數,嚴格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配備幹部。要依法管理各類組織機構,不斷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

堅決杜絕“條條幹預”

除黨中央有明確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要求地方設置同上級業務部門對口的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下級部門的機構編制事項,不得要求下級部門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機構或提高機構規格,不得要求為其業務對口的機構配備或增加人員編制。堅決制止和整治上級部門通過資金分配、考核督查、評比表彰等方式干預下級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配備的行為。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有關“條條幹預”的內容一律無效,不得作為審批機構編制的依據。

嚴格機構編制監督檢查

健全機構編制部門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加強與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黨委督促檢查、審計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整改反饋等工作機制,將機構編制工作情況和紀律要求納入巡視巡察、黨委督促檢查、選人用人專項檢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監督範圍,必要時組成工作組,開展聯合督查,發揮督查合力。

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路線圖”劃定

《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明確要統籌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對改革的範圍、內容等方面作出要求。

明確改革範圍

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按照中央關於深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要求,統籌制定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確保改革整體推進、落實到位。繼續深入推動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鞏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從源頭上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制定執法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

整合執法隊伍

自治區行政主管部門應強化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職責,主要負責政策標準制定、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原則上不設執法隊伍。強化盟市、旗縣(市、區)行政執法職能,可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實行更大範圍的綜合執法,設區市和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整合蘇木鄉鎮各類站所力量資源,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建立健全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隊伍間協調配合、信息共享機制和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

加強執法力量

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減少執法隊伍種類,減少執法層級,下沉執法力量。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涉及的機構編制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鎖定執法人員編制底數,暫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規範。按照統一規範管理方向,積極探索建立體現綜合行政執法特點的編制和人員管理辦法。

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向明確

在獲批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中,明確事業單位改革要與黨政機構改革統籌推進,特別是要深化自治區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

《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指出,要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除行政執法機構外,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實施範圍。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對主要或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將行政職能劃歸主管部門或職能相近的黨政機構,原有事業單位調整為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或併入相關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併入相關行政機構或調整為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為行政機構的,在中央規定的限額內設置。改革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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