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4期」设置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不是娱乐,而是犯罪

「第414期」设置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不是娱乐,而是犯罪

福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设置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的案件,被告人陈甲、陈乙、陈丙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赌博游戏机三十六台及赌资500元的处罚。

「第414期」设置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不是娱乐,而是犯罪

陈甲、陈乙、陈丙是福绵区石和镇人,在今年的春节期间,他们商量赚钱的事宜,商定由何某(另案处理)协调关系,陈甲提供赌博游戏机,陈乙提供场地,共同开设游戏室组织赌博活动,并约定利润分成何某占65%,陈甲占20%,陈乙占15%。陈丙是陈乙的父亲,他明知陈乙设置的赌博游戏机是供他人赌博,也同意设置赌博游戏机并帮助上分。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的举报,2月21日晚当场缴获“打鱼”游戏机、“六合彩”游戏机、“飞禽走兽”游戏机等共计36台及赌资500元。经鉴定,涉案的36台游戏机为具有荧屏计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福绵区法院作出上述的一审判决。

「第414期」设置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不是娱乐,而是犯罪

赌博机并非一般的游戏机而是一种赌博陷阱。网络虚拟互动导致的个人与实际生活的真人互动交往障碍,是互联网机器时代的通病,加之赌博本身对人意志力的摧毁,网络赌博机对个人和社会危害无穷。赌博游戏机玩家如果长期沉迷游戏忽视与周围人在真实世界的互动与交流,丧失基本的情感纽带,在面对赌博导致的债务时,不能把握好自身的保护,容易发生极端行为,破坏社会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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