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蘭環罰字「2018」30號

酒鋼集團榆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123745891055G

詳細地址:蘭州市榆中縣來紫堡鄉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勇 職務:總經理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我局於 2018年10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一期燒結廢舊場地上堆滿脫硫石膏,面積較大,未嚴格執行固廢儲存標準。

以上事實,有蘭州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我局於2018年10月19日以《蘭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8〕30)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之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貳萬捌仟玖佰元整。

責令立即整改。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匯繳戶,

匯繳戶帳戶名稱:蘭州市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

開 戶 行

帳 號

聯繫電話

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7026969881853012

4600177

中國銀行高新區支行

104028477814

8553541

農行蘭州金穗支行營業室

037101040012174

4900399

中信銀行蘭州金昌路支行

7461410183100000264

8732100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甘肅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由蘭州市環境監察局送達、執行。

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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