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訴訟時效的意思是借了錢,三年不還,就不用還了嗎?應該怎麼理解?

人生就是相遇的過程


這個問題涉及到訴訟時效的有關知識,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2017年生效的《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延長為三年,所謂的訴訟時效,即是指權利受到保護的法定期間。如果你在訴訟時效內對你的債權不聞不問,那麼你將會喪失請求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比如,朋友借你的錢在三年前履行期就已屆至,在這三年裡你一直不管不顧。那麼三年後如果你要把朋友告上法庭,朋友可以援引“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屆時,法院將會判你敗訴。

那麼,該如何在訴訟時效期間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其實我們可以運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則。根據法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前,你可以通過發短信、發催收通知或者直接要求還債等方式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你一旦這麼做訴訟時效就會發生中斷的法律效果,屆時,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將會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當然,即使訴訟時效期間經過,你也只是喪失了請求權,受領權並未喪失。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那麼你也有權接受履行,他事後也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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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三年的訴訟時效指的是,發生糾紛之後,當事人要在三年之內主張自己的權利,超過這個時間之後,法院還是會照常受理案件,但是開庭的時候,如果對方主張訴訟時效已過,那原告就喪志了勝訴可能!

比如借錢的事情,如果借條明確約定了還款時間,那就從約定還款之日起三年之內,當事人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那就是說,這個錢什麼時候還都行。但是,如果有一天,債權人想把這個錢要回來,但是對方不給,那就從要求對方還款之日起,三年之內都可以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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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即使過了訴訟時效也並不意味著就不用還了。債權人仍然可以將債務人告上法庭,法官並不會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條款,一般只有債務人明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經法院查證屬實,法院才會做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此時債務人就可以不用再償還債務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9條,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於借款合同糾紛而言,依據《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一般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向債務人催要過借款、提起訴訟、仲裁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的,此時訴訟時效期間就中斷了,重新開始計算三年訴訟時效。

因此,只要債權人不斷地向債務人催要借款,每一次催收都會中斷訴訟時效。催收方式很多,可以發短信、發催收通知單、發律師函、甚至還可以採用公告方式催要借款,也可以採用法院起訴、仲裁中斷訴訟時效。這樣就可以有效防範此類法律風險。


法律知道


借條的訴訟時效是20年,欠條的訴訟時效是3年。所謂3年訴訟時效,是指還款期限到了,出借人從這一日起的3年內,沒有向借款人發送催收函,沒有登報索債,沒有發律師函,甚至也沒有微信聊天記錄或通話錄音證明催過債務,那麼3年期滿後,你就失去了國家法律對你的債權的保護,法院無法支持你要求還錢的訴訟請求,你只能通過私人力量和人情關係來找他要錢了。(所以建議萬一借錢,請打借條,不要打欠條,及時郵寄發函催告還錢,發函後記得保存蓋郵戳的郵寄單,這樣可以從你發函之日重新起算3年訴訟時效)


畢律師看法


訴訟時效是提醒當事人有權利要及時行使,否則可能面臨敗訴!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上面的話有些官方,咱通俗解釋一下:訴訟時效大致是這麼個意思,別人欠你錢,你得主動跟他要!所謂要就是行使權利的意思。行使權利的方式有很多種常見的有:見面口頭催要、電話催要、發函催要、到法院提起訴訟催要!上述這幾種方式前兩種特別不可靠,因為打官司的時候你可能無法舉證你行使過這兩種權利。所以,如果讓律師建議,最好的選擇是在不超過時效的條件下,該起訴就到法院起訴,這樣最安全。實在不願意起訴,也要定期保留書面催要行使權利的證據。


如果人家欠你錢,你不催要就叫不行使權利,當你不行使權利超過一定時間就會導致超過訴訟時效。這個“一定時間”是多久呢?就借款來講,以前的時效期是2年,現在訴訟時效已改為3年。


就借款而言,超過約定該還款的日期後,時效就開始起算了,你什麼權利都不行使的時間最長不要超過3年,一旦超過時效期法律上就喪失勝訴權。喪失勝訴權什麼意思呢?


對於超過時效的案子,你到法院起訴法院還是應該受理,然後就看人家被告 的意思了。如果雖然你超過時效,但人家被告到法院來說“我確實欠錢,也願意還錢”那沒問題,法院還能判你勝訴。但如果人家被告說“他已超過訴訟時效了,我不願意還他錢了!”那法院就只能判你敗訴了,這就叫喪失勝訴權!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律師楊文戰


首先,這個三年時效指的是借條或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後,出借人三年未向借款人主張要求清償借款或者雖然主張但未能留下書面、錄音、錄像等相關材料證明的,三年後借款人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出借人會喪失勝訴權。其次,如果借款期限屆滿後,出借人留有催款的證據材料或者借款人在此期間有過清償記錄,時效都會從此時中斷重新再計算三年。最後,如果借條或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借款期限,那麼出借人隨時可以向借款人主張要求清償,不受三年時效的限制……


你問李答


訴訟時效當然表達的不是這個意思,通俗地說就是法律雖然保護正當合法權利,但是怠於行使權利甚至躺在權利上睡眠,就降低保護力度。所以訴訟時效,就是要求民事權利人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權利,超過該期間行使權利,債務人取得了訴訟時效的抗辯權。

【案例解說】楊過於2018年5月20日為表達對小龍女的真心,打算買一輛奧迪a8送給小龍女做情人節禮物,楊過從小無父無母,沒有任何積蓄,於是向公孫姑娘借80萬元,並約定2019年5月20日還清。甜蜜的日子總是過得太快,一晃又到了2019年的5月20日,楊過仍分文未還,公孫姑娘畢竟顧念情分,也一直未曾要求楊過還錢。

1、公孫姑娘起訴楊過還錢的訴訟時效應當從何時起算呢?

根據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相關規定,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期限屆滿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楊過與公孫姑娘約定2019年5月20日還清,那麼就是約定了債權請求權,公孫姑娘如一隻未收到楊過償還的借款,三年訴訟時效就從2019年5月20日起算。

2、假如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公孫姑娘請求楊過償還借款的訴訟時效三年怎麼算呢?

如果沒有約定何時還款,公孫姑娘何時要求楊過還錢,訴訟時效就從要求還錢時起算,但是公孫姑娘若見楊過辛辛苦苦也不容易,給他十天半個月的寬限期,那麼三年訴訟時效就以十天半個月屆滿起算。

3、公孫姑娘直到2022年5月21日恍然大悟,不能因楊過誤終身,遂要求償還借款,可否將借款要回來?

一是公孫姑娘與楊過協商要求楊過還錢,楊過心中慚愧,既有負公孫姑娘感情,何以再拖欠借款,遂將80萬還給公孫姑娘,借款之事到此結束,皆大歡喜。

二是楊過窮小子一個,實在沒有錢,雖經公孫姑娘好心協商,仍賴著不還。公孫姑娘自知與楊過沒有可能,一紙訴狀將楊過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楊過償還借款80萬。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楊過沒有答辯出庭或者雖答辯出庭卻沒有主張我借公孫姑娘80萬元的訴訟時效已過,表示願意遲一點還錢,如此甚好,公孫姑娘的請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若事發不巧,楊過出庭之前偶遇見識廣博,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黃老邪,從而得知三年訴訟時效抗辯權,並向法院主張時效抗辯,那麼公孫姑娘由此只能人財兩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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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三年訴訟時效指的是債權人在法定的三里並未向債務人主張過該債權請求,在訴訟時債務人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在法定時效沒有主張過的事實,法院會依法駁回債權人請求。即便訴訟時效超過了法定三年時效,債權人起訴法院一樣受理案件,但法院不會主動審查時效,當債務人提出時效已過抗辯,該債務也不一定就不受法律保護,只要債權人證明在法定訴訟時效內未放棄主張債權的行為事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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