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写了“到期不还,以房抵债”,为什么到期后会变成无效的呢?可能会有哪些原因?

东友律师事务所


借条上写了“到期不还,以房抵债”,违反物权法禁止流押契约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禁止流押契约,主要是考虑借款人借款往往处于困难之时,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借款人与其签订留押契约,以价值过高的抵押物担保小的债权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从而牟取不当利益。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一般按不高于房屋评估值的80%批准贷款额,北京等地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有的一年房价涨了近一倍,如果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房屋归银行所有,银行可以获得贷款本息之外的暴利,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429方寸世界


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了,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明白法律,往往以房抵债与房屋抵押相混淆,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后果。

以房抵债,指的是当事人如果到期不偿还借款,就直接拿房子来抵销之前的债务。对于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一是要看债务的数额与房产的价值之间是否对等。比如债务人欠债200万,拿一个价值200万的房子进行抵债,这种情况下还是有可能有效的,但是假如,债务人欠对方20万元,确拿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子抵债,这对债务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这也是明显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借款利率的。所以这样的条款自然是属于无效的。

另外一个就是这样的约定不能直接在借条当中进行约定,否则就是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流押条款,应当等债务期满之后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清偿进行核算之后,另行签订抵债协议。否则如果直接在借款协议当中就写上,如果债务到期不还直接拿房产抵债,即使该房产的价值与债务的数额是对等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而房产抵押是与以房抵债不同的一个概念。房产抵押指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而在订立债务的时候,就将债务人的某一套房产到房管部门进行抵押,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则债权人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理或者拍卖。由拍卖之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

所以房产抵押与以房抵债最大区别就在于,房产抵押用于拍卖之后的部分房产价值来偿还债务,而不是把整套房子的价值都给债权人。以房抵债则往往意味着将房产的全部价值或者全部产权,都归债权人。所以这是两种不同的性质,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任律师工作室


这个属于以房抵债的法律问题。

最高院现在对于以房抵债的处理已经是相当明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专门对于以房抵债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根据八民会议纪要,最高院对于以房抵债的态度如下:

(三)关于以房抵债问题

16.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

17.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院意见,对于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应当严格区分借款到期的以房抵债和借款到期之后的以房抵债。

对于借款未到期的以房抵债,将被认定无效。

《物权法》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定,禁止流押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纪要》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如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叶律师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弄明白“以房抵债”和“房屋抵押”的区别“以房抵债”“房屋抵押”,尽管从约定者的心理和初衷而言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但实质上二者是不同的

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房屋抵押权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才产生。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的的抵押权也并不存在。其次,我国《物权法》明确禁止流押条款,“以房抵债”的约定恰恰就违反了该规定故而无效。最后,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取得并非是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而是从房屋的拍卖价款中实现其债权。

因此,直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以房抵债”属于无效约定。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也并不能简单的认为所有的“以房抵债”约定均是无效的!“以房抵债”约定合法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以房抵债”的约定不能在借款合同中一并约定;

2、“以房抵债”的协议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或借款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双方另行签署。

3、根据最高法院指导案例72号确认的审判指导规则,确认以房抵债合法有效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2)“以房抵债”协议的内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3)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金凌律师


“到期不还,以房抵债”这样的约定叫做“流押条款”,即在债务设定之初约定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则以某物抵销债务。我国法律规定,流押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能约定以某物进行抵押或者质押,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就担保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权益,因为在抵押权设定之时,抵押人在经济地位上相对于抵押权人处于弱势地位,抵押权人可能会利用抵押人急需用钱的危困状态“坐地起价”,逼迫抵押人将价值远高于债务金额的某物用来抵债,这样显然违反了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

比如,甲向乙借80万元,以一套市价为10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就算债务到期难以偿还,将该房产拍卖变卖后还能剩下20万元留给自己。但是,如果乙逼甲签订“以房抵债”的流押条款,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甲就要多损失20万元了,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冰焰


人都有困难的时候,我们可能做过借款人或者被借款人。作为被借款方,一般借钱给他人,特别是大数额的,我们总担心借款人在约定时间未能如约归还欠款,因此为避免产生本金无法要回的风险,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大多数被借款人都会选择的方式。而大数额的借款的担保,借款人为让被借款人心安,则常常以房子抵押为担保对象。

那么问题来了,把房产抵押事项写在借条上就一定能够保证被借款人无法实现时债权行使抵押权么?

首先我们要了解,房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出借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出借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从上述的解释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虽然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的事实记载于借条之上,但是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出借人的抵押权并未生效,在借期届满之后如果借款人无还款能力,出借人仅仅依据借条上的抵押事项要求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极低。


赫兹空间


这个问题提问的非常好,我先来说一下背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从民法上讲都是平等的私法主体,但是在借贷时,两者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因为债务人急需融资,故债权人的谈判地位要比债务人的地位优越不少。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到期能够得到清偿,往往会设置一些各式各样的条款。

一、流质条款

债权人在出借时后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用来担保他的债权得到实现。可是有些债权人考虑到债务到期后,还要拍卖,然后在优先受偿,这会十分不方便(注:还有其他考量,比如债权人借机占有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就会要求债务人在担保合同上加上一句话“债务到期不还,担保物归债权人所有”。这样一来,债务到期不能履行时,如果该条款生效,那么担保物就自动归于债权人了。考虑到债权人签订上述条款时,有地位上的优势,其很有可能在签订合同时过分地低估抵押物的价值。到时候抵押物给债权人时,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可能会超过债权的本息总额,多余的部分会导致债权人不当得利,债务人利益受到侵害。故《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条无效后,如何处理呢?其还是按照抵押物的实现流程,在抵押物的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价值过低,债权人还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未清偿部分的还款责任;如果抵押物的价值过高,债权人也会基于优先受偿权使得自己的主债权完全得到清偿,这样一来才能合法地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双方利益。避免债权人利用地位优势强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二、让与担保

如上文所述,留质条款被我国法律否定之后,聪明的债权人或者说是民间借贷者,又设计出了一个新的方案来规避上述留质条款无效。那就是让与担保(让与担保的历史,笔者没有去考证,但绝非是新出现的方法)。所谓让与担保,说简单点,以债务人的房子为例,就是在借款时,债务人先跟债权人签订一个借款合同,这个不用多说。其次呢,他们私下里还会签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把自己的房子卖给债权人,房价就是借款本金的总额。到期如果债务人不能还款,那么债权人就会拿着《房屋买卖合同》去起诉债务人,以借款金额为支付的房款,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怎么样,这样看起来就很合法了吧。不得不说,笔者认为还是蛮巧妙地,但是这个规避法律的行为怎么能欺骗的了最高法院呢。2015年,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这个所谓的聪明条款也被最高院明令禁止了。

三、以物抵债

那么就会有读者问了,怎么平时看到很多人能拿房子去抵债的情形。这里笔者要说一下。之所以有上述两个禁止条款,是因为国家考虑到债务人借钱的时候,地位存在不平等,债权人借此会狠狠地宰债务人一笔。故法律禁止上述条款。但是为什么债务到期后以物抵债就可行了呢,借过钱的人知道,只要你的钱一到债务人的手里,想要要回来,在生活中,那是存在很大难度的,债务到期不还时,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地位姑且不说是否平等,债务人肯定具有了和债权人谈判的筹码,在这种情形下,以物抵债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法律是允许的,所以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到期后,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获取债务人的相应财产,但是以物抵债有法律风险的,笔者在往期文章中写到过,在此不赘述,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关注笔者去阅读。

总之,现有的担保物权以及保证等担保方式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债权人就不要去想那些旁门左道了。

笔者经常发布有关于金融借款以及民间借贷等领域的文章,也包括其他法律问题。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关注头条号“司法判例研究”,具体了解一下。欢迎有疑问的同学多多提问,互动交流。新人回答,求赞求关注。


刘晓勇律师


借条上写的“到期不还,以房抵债”这种约定是无效。

一、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规定是《物权法》第168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40条也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二、法理原因。

为什么法律禁止借款“到期不还,以房抵债”?

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借款关系发生时,债权人处于强势地位,债务人处于弱势地位。可能了现债权以利用其强势地位,以较低的价款侵吞债务人的房产。其二,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这种约定可能排除了其他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依法受偿的权利。

三、如何解决债务清偿与处理房产的关系呢?

首先,担保法及物权法均规定了拍卖房产来实现抵押权。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其一,可以以相对合理的市场价处置房产,避免债权人以强势地位侵吞债务的房产。其二,可以用拍卖价款之外的房款,偿还其他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保护多个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也可以在事后达成以房抵债的协议。但是不得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可以依法撤销事后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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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之道


是否有效存在争议,但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无法还款,债权人是可以对房屋行权的。

有些人认为是有效的,因为在民事活动中,法无禁止皆可行。法律并未禁止流质。

有些人认为是无效的。因为法律并没有将流质规定为物保形式。但是,即便如此,如果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无法还款,债权人是可以对房屋行权的。前后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同的态度,背后的法理是: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容易利用其出借人的优势地位以不合理的对价获取房屋,所以此时债务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但是,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无法还款,则债权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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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慈大乐行者


我不是律师,不会说那么多。以房抵债不合法因为我国禁止流质条款(合同不合法自然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基础),必须得事后通过拍卖变卖或者协商,达成何意,才具备物权变动的法律基础,然后才能过户取得物权。很多人关心,如何在对方不还钱的时候,有处分对方房子的权利。下面是干货,记得画重点,不是每个律师都明白。在借款合同达成一致时,另签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附合同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就是应还借款,另外约定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时的违约金若干。以对方到期不还钱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条件。因为没有直接约定物权转移,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采纳的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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