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特別提示:

1.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方式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召開。

2. 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3. 本次會議沒有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形。

4.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無新議案提交表決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 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2. 會議主持人:董事長曾芳勤女士

3. 會議召開日期和時間:

現場會議: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00

網絡投票: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8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至11月15日下午15:00。

4. 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廣東省東莞市黃江裕元工業園裕元三路1號309會議室

5. 表決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6. 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7. 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授權代表)4人,代表有效表決權股份數量為4,433,260,877股,佔公司總股本的65.9223%。

(2)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18人,代表股份數量為1,278,6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190%。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其中“議案2”《關於聘任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8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表決結果是否有效以“議案1《關於修訂〈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制度〉的議案》”是否獲審議通過為前提條件,即只有當“議案1”獲審議通過後,“議案2”的表決結果方為有效。具體表決情況如下:

1. 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制度〉的議案》

同意4,434,517,377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的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5%,其中現場投票4,433,260,877股,網絡投票1,256,500股。

反對22,1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5%,其中現場投票0股,網絡投票22,100股。

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其中現場投票0股,網絡投票0股。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同意5,030,2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5626%;反對22,1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4374%;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2.審議通過了《關於聘任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8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3.審議通過了《關於使用閒置自有資金辦理現金管理業務的議案》

同意4,434,397,377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的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68%,其中現場投票4,433,260,877股,網絡投票1,136,500股。

反對142,1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32%,其中現場投票0股,網絡投票142,100股。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同意4,910,2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7.1874%;反對142,1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8126%;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三、律師見證意見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了本次股東大會的見證律師並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相關事宜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 2018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 2018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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