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縣發佈通告敦促贍(撫)養人切實履行法定義務

房縣發佈通告敦促贍(撫)養人切實履行法定義務

為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傳統美德,保障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社會道德風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佈本通告。

在全縣開展脫貧攻堅、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工作中,發現部分地區存在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父母不盡撫養義務的現象:一些子女居住於寬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讓自己的父母及其他被贍養人長期居住在黑、髒、亂、差等條件簡陋危舊房屋中;有的以讓被贍養人居住危舊房屋為手段,騙取、套取國家資金;有的具備贍(撫)養能力,但不給付贍(撫)養費,致使被贍(撫)養人生活困難;有的不送未成年子女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甚至強迫其輟學打工;更有甚者,甚至遺棄、虐待被贍(撫)養人。這些未盡贍(撫)養義務、歧視、虐待、遺棄被贍(撫)養人的行為,應受到全社會的強烈譴責,政法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第六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就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教育費的法律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上述侵害被贍(撫)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必須立即糾正。

1、贍養人須立即將被贍養人接入安全住房居住生活,並尊重被贍養人的生活習慣,處理好家庭成員關係,確保老人住得安穩、生活舒心。

2、對贍養人與被贍養人惡意串通,以讓被贍養人居住危舊房屋為手段,騙取、套取國家資金的,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有贍(撫)養能力但拒不給付贍(撫)養費,虐待或遺棄被贍(撫)養人的,要立即主動履行贍(撫)養義務。

4、監護人不送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致其綴學的,要立即送其上學。

對拒不履行上述法定義務的,由司法部門指定法律援助機構代被贍(撫)養人依法起訴,人民法院將就地巡迴審理,並將審理情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政法機關將視情節撤銷贍(撫)養義務人的繼承權、監護權,並對其進行相應處罰,同時責令其履行贍(撫)養義務。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房縣人民法院 房縣人民檢察院

房縣公安局 房縣司法局

二O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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