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臨頭 老賴不但還清了欠款還繳納了罰款

湖北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因拖欠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貨款65萬元未付,後被訴至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該院判決後,湖北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該案由該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鄭文武承辦,承辦人首先向被執行人湖北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風險提示書等執行材料,責令被執行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與此同時,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工商登記信息、銀行存款、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進行查詢,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書等材料產時仍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僅僅回寄了一張財產申報表並註明該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根據反饋的查詢結果可以看出佔被執行人90%股權的大股東王某已在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前將法定代表人由其本人變更為在被執行人無任何股權、任職的曹某,這一異常的人事變動引起承辦法官的高度注意。其依託多年的辦案經驗來看這事有“蹊蹺”,在深入查閱案卷並結合查控系統反饋的被執行人賬戶交易明細及被執行人提交的財產申報表,發現被執行人經常有大額的款項匯入某一固定的賬戶,匯入後立即轉出。為了查明款項轉移的去處,避免未打草驚蛇,承辦人通過順藤摸瓜方式前往進款賬戶的開戶行進行再次查詢,並打印交易記錄。根據銀行提供的交易記錄顯示,韶某通過其個人賬戶多次轉移被執行人資產高達600萬元。通過約談韶某及實際控制人王某,查明,韶某系被執行人的財務出納,其按照王某的指示使用個人賬戶用於接收被執行人的債權,避免使用對公賬戶後遭到人民法院的凍結。王某也表示出於這樣做的目的是因被執行人在外債務較多,其財產正被當地法院在執行,如果再使用對公賬戶必將遭到法院的凍結,出於這種“動機”,王某就私自授意韶某使用個人賬戶來轉移公司資產。

本案事實真相查明後,承辦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寄送責令履行義務通知書,並告知其虛假報告財產,故意轉移公司資產,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如再不按期履行義務,將依法追究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時決定給予王某罰款5萬元處罰。上述措施採取後,王某仍抗拒法院執行,嚴重挑戰法律權威,始終未履行義務。因王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將王某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從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不到一個月的時間,王某不僅償還了全部欠款,還繳納了5萬元的罰款,申請執行人收到全部款項後向該院申請結案並申請撤銷對王某拒執罪的控告。目前,涉嫌拒執犯罪仍在進一步處理中。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其中具有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情況,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有能力履行義務而拒不履行的案件。被執行人虛假報告財產,實際控制人王某在該院採取罰款措施後仍拒絕繳納罰款,自認為法院對他沒有辦法,只要熬過去,法院將再“無計可施”,自己就可逃避執行。殊不知,這種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目前,在執行案件中,規避、抗拒執行的行為屢見不鮮,因此,“老賴”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罰款或者司法拘留並非法院執行的“最後辦法”,如有情節嚴重,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蕪湖經開區法院 周曄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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