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法院傳票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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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拒收法院傳票並且拒不到庭的後果如下:

第一、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可以拘傳。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拘傳使用戒具等強制方法,迫使被告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

第二、被告拒收傳票等法律文書,法院可以缺席判決,被告自行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三、如果是原告拒收法院傳票的,法院可以直接按撤訴處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3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司法實踐當中,拘傳多數僅限於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即使是拘傳,按照法律規定,對被拘傳人進行調查詢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因此大多數案件法官都採取缺席判決的方式處理。


法律知道


如必須到場,會拘傳;不是不必必須到場,缺席判決。實踐中,拒收傳票的,送達人員(

最少二人)會在送達回正註明拒收。拒收傳票,也意味著放棄答辯權利,非常不利。

傳票只是法院告訴你有案件及開庭日期,拒收非常不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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