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

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数罪并罚

①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多不能超过20年;总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多不能超过25年。

②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③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④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需执行。。

⑤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则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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