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多次未果,列入失信人名单后,法院就不管了吗?

安安166761747


从两个方面回答你,就能明白了。


一是,案件的执行期限。也就是对法院执行流程办结的时间要求。

按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这是为了避免法院执行拖拉,给个期限,在此期限内应该把所有该做的执行工作做完成。

但大部分一般的执行案件会在6个月内执行完结。如果被执行人,到执行期结束时,还是没有(被发现或找到)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对被执行人(也就是欠债人等)将会采取信用惩戒,就是你说的,列入失信人名单,限高令等。


二是,执行期后,实务中你的执行案件仍是可以及时向执行员(执行局)联系,沟通后续执行情况的。

无论是你发现了可供执行财产,还是你要求执行员采用新的方式发现了,都是可以继续执行的,只要有依法可以被执行的财产。没有被执行到位的,执行期结束后,如果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是不受执行期限约束的。


愿你案件早日执行到位!如有其他,可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


本人有16年的法务工作经验,曾在主板上市公司做过高管、法律顾问。欢迎浏览我回答,如有探讨,请加关注交流!

左会计右法律的牛老实


法院不但会管,还会管到底。

申请执行人人不管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符合恢复条件,他们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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