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廣東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於 2018年11月1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90號),公司董事長吳錦鵬、總經理江春、財務總監陳志斌相收到《關於對吳錦鵬、江春、陳志斌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91號),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一、《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2017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7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為2,500萬元至3,800萬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業績快報,預計2017年度淨利潤為3,813.92萬元。2018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業績快報修正公告,預計修正後的2017年度淨利潤為-3,931.3萬元。2018年4月27日,你公司在2017年度報告中披露2017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為-3,931.3萬元。你公司2017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中披露的淨利潤與2017年經審計淨利潤存在較大差異,盈虧性質發生變化,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進行修正,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

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並督促公司董監高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人員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另,東方鋯業董事長吳錦鵬、總經理江春、財務總監陳志斌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吳錦鵬、江春、陳志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

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將上述監管措施決定的內容告知相關人 員,公司將按照上述警示函的要求,加強相關人員對法律、法規的學 習和領會,嚴格執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 一步規範公司運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公司及廣大股東利 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

特此公告

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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