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南陽市監委首例留置職務犯罪案件判決生效

2018年11月9日,由新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南陽市監委首例留置職務犯罪案件判決正式生效。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阳市监委首例留置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生效

社旗縣原產業聚集區主任、黨工委書記劉寶鑫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賭博案於2018年6月19日由南陽市監察委移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陽市檢察院對劉寶鑫依法決定逮捕,7月10日,指定新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8月10日,新野縣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0月23日,新野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新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員額檢察官潘雲出庭支持公訴。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阳市监委首例留置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生效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阳市监委首例留置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生效

新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寶鑫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784.5478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00萬元歸個人使用,其中200萬元用於進行非法活動,100萬元用於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多次參與聚眾賭博,並將賭博所得用於個人揮霍和家庭支出,涉賭金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新野縣人民檢察院出示了相關證據,劉寶鑫及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和罪名均無異議,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意見,劉寶鑫宣讀並遞交懺悔書,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從判決,不再上訴。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阳市监委首例留置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生效

新野縣人民法院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成立,證據確實充分,當庭宣判,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賭博罪,數罪併罰,判處劉寶鑫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劉寶鑫在上訴期內未提起上訴,判決正式生效。

主編 | 劉桂陽

編審 | 趙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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