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13歲男孩“偷錢”買手機家長索退 商家:我沒誘導消費

义乌13岁男孩“偷钱”买手机家长索退 商家:我没诱导消费

圖源視覺中國

“13歲的小孩子一個人去買手機,商家問都不問就賣給他,我覺得這件事兒不合理啊。”近日,家住義烏城西街道的傅女士找到中國義烏網(0579-85516611),表示事後找了商家協商多次,都沒有解決問題,對方堅稱“沒有誘導消費”,屬於自主行為。

傅女士告訴記者,近段時間,她發現其13歲的兒子常常攥著一個東西在玩,行為很神秘。幾經追問,傅女士才得知兒子玩的是手機。經過進一步追問,傅女士才知道該手機是8月底的時候,兒子在家長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悄悄拿走家中2000元錢,獨自到城西街道伏龍山路一手機營業廳花費1915元購買的。

“我當即找到商家要求退貨退款,但是商家不同意。”傅女士說,她認為未成年人私購手機,法律應該不予支持,商家更是不能在明知消費者是孩子的情況下,把手機賣出去。

針對傅女士遇到的情況,商家則表示,孩子是主動來購買手機的,並非是他們採取誘騙等手段忽悠他買的,並且該手機已經被拆封使用2個多月,影響到了二次銷售,“手機本身沒有質量問題,不能退貨。”

幾經交涉無果,記者與傅女士找到了義烏城西市場監管所,經調查得知,該所認定傅女士所反映的情況屬實,並組織了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指出,《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同時,《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監護人追認後,該合同方有效。”也就是說,購買手機的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買賣合同,孩子需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才有法律效力。

經過調解,商家表示可以退還傅女士900元的手機款。對於這樣的結果,傅女士依舊認為商家沒有核實孩子是否有購買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就擅自銷售貴重的手機給他,是商家的責任,手機價值1915元,她不應該再承擔額外1015元的費用。

經第二次調解,雙方才達成一致,由傅女士承擔415元折舊費用,將手機退還給商家,商家向其退還手機款1500元。

在此,義烏市場監管局鄭重提醒,近年來,因未成年人私自進行大額消費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因此,商家在銷售商品時要謹慎辨別消費者是否具有消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切勿在家長未確認或是監護人未在場陪同的情況下,向未成年人出售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適應的商品。

更重要的是,廣大家長也要擔負起監護人的責任,針對孩子的消費特點進行正確的引導,幫其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和自我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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