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犯強姦未遂,但受害人自衛殺人了會怎麼判?

薛曉糖兒


按題主所述,應該是嫌疑人在對受害人,實施強姦過程中,遭到受害人的拼死反抗而強姦未遂,並且在此過程中被受害人殺死。

如此情形應該怎麼判,關鍵因素是否適用正當防衛,是否構成防衛過時或過當。在遭遇搶劫,強姦,殺人等犯罪行為時,可以實施自衛。在法律規定範疇內的自衛,為正當防衛。構成正當防衛的主要因素有兩個,一個是適時,一個是適當。所謂適時是指犯罪行為正在進行中,適當是指自衛行為應該與制止犯罪行為相適應,超出制止範圍的自衛屬於過當。

題主所述情況,一般應適用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題主描述模糊,缺乏細節,雖不存在防衛過時,但很難確定是否有防衛過當行為。比如,在受害人的自衛過程中,由於受到打擊,嫌疑人已經失去反抗能力,而此時受害人仍然對嫌疑人進行毆打攻擊,致嫌疑人死亡,就會構成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但並非在防衛過程中致死嫌疑人,都會構成防衛過當。

在司法實踐中,有過這樣一個案例。一個犯罪嫌疑人,欲對一個女性實施攔路強姦。嫌疑人將女受害人,強行拖至隱秘的小樹林中,強行撕開了受害人的衣褲,褪下了自己的褲子,露出生殖器,欲對女受害人強姦。受害人是個裁縫,隨身攜帶了一把剪刀。情急之中受害人摸出剪刀,突然剪斷了嫌疑人的生殖器。嫌疑人因為疼痛難忍落荒而逃,受害人也被自己的舉動嚇呆了,慌亂中把剪下的嫌疑人的生殖器埋進土裡,匆匆跑回家中。

嫌疑人被路人送進醫院,雖然經過治療保住了性命,但生殖器因為汙染和超過最佳時間,未能接活,落下了終身殘疾。

在案件的偵查審理過程中,嫌疑人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女受害人,法院依據事實和證據,認定女受害人為正當防衛,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檢察院批准對嫌疑人逮捕並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嫌疑人已構成強姦罪(未遂),因鑑於犯罪未遂及已經喪失性能力,判處嫌疑人有期徒刑緩期執行。


無奈且向上


看該女子在什麼情況下殺的對方。兩種結果:一種是正當防衛;一種是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

正當防衛。

簡單地說,強姦犯正在實施犯罪的時候,被害人怎麼反抗“都不為過”。被害人被強力摟抱、親吻、撕扯或“欲行不軌”的時候,可以對強姦犯的任何部位進行打擊、可以利用各種順手工具予以打擊、可以用各種“想的到”的手段予以打擊,也就是說,被害人此時具有“無限防衛權”。法律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

特別注意,一旦強姦犯“住手”了,就不要再貿然“打”他了。比如,在被害人苦苦哀求下,強姦犯停止了犯罪行為,此時,被害人趁其不備,對其打擊;或者在強姦犯欲行不軌的時候,被害人將其“命根子”折斷,強姦犯被“重創”已無反抗能力,此時被害人極度憤怒,對其打擊。上述情況,無論強姦犯是主動亦或被動“住手”,被害人已經不具備防衛正當性和緊迫性的條件了,此時,再予打擊,就超出了防衛的限度,屬於傷害的性質了,依據結果及該女子對其打擊的部位、打擊的強度,認定女子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但強姦犯有嚴重的過錯在先,法律在量刑時會考慮的。


正當防衛的“嚴苛”之爭。

正當防衛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是很困難的,有數據顯示正當防衛的判決率是6%,進而導致兩種觀點之爭:一種觀點認為,被害人在極度恐懼的情況下不可能還要求其理智、精確的計算還擊的尺度,因此,對正當防衛的認定不能過於嚴苛;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畢竟是普遍適用的,一旦放開對正當防衛權限的限制,勢必會產生一系列衍生問題,如洩憤報復等私權氾濫等等。專家有分歧、司法實踐中不敢判,都起源於立法與司法之間的偏差,因此,下一步還需要制定詳盡的司法解釋及輔助權威的指導性案例來解決正當防衛問題,但解決之前,我們還是要多瞭解一些現行的觀點和判例,我想,應該是有益無害的。


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Beyond1975


根據當前法律規定,女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夠成犯罪。

眾所周知,強姦是針對女性的嚴重暴力犯罪,不光會侵害女性的性自由,更會對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危害。況且,女性在面對強姦犯罪的過程中,普遍都會驚恐萬分和驚慌失措,會在失去理智的情況下竭盡全力進行反抗。因此,為了充分保障女性的合法權益,有效提高她們在面對強姦犯時的反抗成功率,法律服務了女性在強姦罪行中的無限防衛權,即女性在反抗強姦的過程中就算造成強姦犯死亡,也不構成防衛過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 對正在進行……強姦……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也會存在某些奇葩案例。曾經有這麼一個真實案件,一名女性在反抗強姦過程中,把強姦犯的xx給弄斷了,然後女性不顧強姦犯血流不止而逃跑,最終強姦犯因流血過多而死亡。強姦犯家屬認為,他的xx斷裂以後已經失去繼續作惡的能力,即危害行為已經結束,因此女子負有挽救他生命的義務。由於女子沒有履行這一義務,導致男子因得不到及時救治而死亡,所以構成防衛過當,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對於此案,我只想說誰要是在那種情況下還能保持冷靜不逃命,那她就不是人而是神,要求做到這點的法律也是為神制定的,而不是為我們普羅大眾制定的。法不強人所難是一項基本原則,因此該女子的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行為。


冰焰


要他麼不殺不就強姦得手了嗎!當然是自衛了!!!



閒人觀雨


題中已經把幾個要點說得很清楚,強姦犯已經被確定,受害人屬於自衛也被肯定,至於自衛過程中導致對方死亡則不適用故意殺人範疇,而更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所以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的過程中本就屬於弱勢群體,本來就很難抓住逃脫和反抗的機會,當抓住任意一個反擊的機會時,根本就無法判斷是否會給對方造成何種傷害,我們看見影視劇中所描述的女人反抗過程,就可以看出幾乎都是閉著眼睛隨便亂打亂刺的,這都是真實的寫照,所以導致對方死亡的絕對是無意識的自衛反抗行為,自然就無需承擔責任啦!

有人可能會想,強姦未遂屬於沒有完成實施侵害,這樣還被女子所殺,怎麼不屬於故意殺人吶?我們要知道,無論強姦還是強姦未遂都屬於違法行為,對女士的侵害已經成立,因為女士如果有機會反擊總不能去等著強姦完再去自衛或反擊吧!即使不是強姦目的,對女士發生不法侵害時女士反擊一樣是合理合法的。


但女士做到自保需要注意下面三點:

第一,在對對方反擊成功後,對方無論倒地昏迷還是死亡,切不可再進行擊打,否則真的可能涉嫌防衛過當,當然對方只要有還手能力,你就可以進行繼續擊打,因為真的輪到他起來後那麼死的恐怕就是自己了。

第二,儘快選擇逃離現場,儘快找到有人可以給你一定保護的場所,以防被追趕後發生生命危險。

第三,逃離後第一時間報警,說明現場情況,並說明應該有傷者,請警方連續醫務人員趕來救治,做到為對方生命負責的義務,同時屬於疑似傷人後主動自首,這樣即使真的死了,也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了。


總之,任何人在遭受不法侵害過程中因自我防衛導致的對方傷亡,大多都屬於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也極有可能發生,法律也會最大限度的給予正義方減輕刑責,甚至結合現場情況進行分析給予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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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這個在法律上屬於正當防衛,按理論上來說是無罪的,但是會根據當時的事發情況,多少還是會有些麻煩。

我們援引一個真實的案例。

洛林區關林鎮女工小麗下夜班回家,被吃宵夜的江某盯上,江某尾隨,並將小麗拖入樹林深入欲實施強姦,小麗拼命反抗,導致江某生殖器折斷,失血過多死亡(江某喝過酒,還吃了偉哥),結果小麗被判了三年,緩期三年執行。並賠償受害人家屬8.8萬。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個案子。

首先江某犯罪在先,這個沒有什麼問題。

其次小麗正當防衛,這個也是沒有罪的,但為什麼小麗被判了三年呢?

我們來逐個的解釋法律條文

1、正當防衛:根據《刑法》 [1]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2、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強姦屬於無限正當防衛,就是在小麗反抗江某過程中,導致江某的死亡,小麗是沒有刑事責任的。但是她為什麼會被判刑呢?

在江某某處折斷,流血的過程中,江某又喝過酒,他已經喪失行為能力,導致強姦行為已經終止。正當防衛的階段已經過去,這個時候是江某處於危險狀態,無論江某的出發點是什麼?但是江某現在的這個樣子與小麗是有關係的,或者說是有責任的,小麗應該立即報警,對江某進行救治,挽救江某的生命。

但是小麗顧忌自己的名譽,而選擇了沒有對江某進行救治,從而導致了江某的死亡。

小麗被判刑的原因是不作為與過失致人死亡。

但是考慮到江某的行為在先,可以減輕小麗的處罰,於是小麗被判了三年,緩刑三年。

所以說還是要看具體情況而定,而不能一概而論。

正當防衛還要注意幾個問題:

第一,侵犯人雖然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但是他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他即使侵犯主體,但同時又是具有生命與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的,這個問題一定要清楚。

第二,正當防衛的對象,必須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單個公民,就是說這個人必須年滿16週歲,如果是15歲的孩子去侵犯你,你失手把他打死,這也不屬於正當防衛。

第三,正當防衛的目的,是制止侵害行為的發生,你的行為舉動一定要包含這個目的,超出這個範圍,又不屬於正當防衛,比如在爭鬥過程中,侵犯人已經被打倒,喪失行為能力,你氣不過,又去對他進行報復性的攻擊,而導致的後果,這就不屬於正當防衛。

第四,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這個是在防衛的過程中頭腦一定要清醒,不能採取過激的防衛行為,比如你身邊有木棍,刀具,與AK47,最優的是木棍,終止侵犯行為是沒有錯的,錯的是你明知道你採取的方式會造成惡劣後果,而沒有避免他的發生。

超出這4點都會構成防衛過當,要負有一定的刑事責任。

但是在量刑的時候會酌情減免,與從輕處罰。


百悅軒


如果單從題目來看,受害人是要接受刑事處罰的。因為題目中明確的說了,犯罪份子強姦未遂,初步判斷情節並不嚴重,至於受害人實施的正當防衛,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受害者的行為可能涉嫌防衛過當,因此說受害人是要承擔責任的。下面我就本案分幾種情況做詳細的說明。

第一種情形,在這個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強姦的行為,因受害人的反抗從而使犯罪嫌疑人沒有強姦成功,最終導致犯罪未遂。但是這裡有一個重點,就是受害人的反抗行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正在實施強姦的過程當中而同步進行,如果是那受害人的行為就屬於正當防衛。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有著特別嚴格的要求,這個案件很有可能按照防衛過當處理。對於受害人可以從輕處罰判處緩刑。在正當防衛裡邊,有幾個很重要的構成要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不能超過明顯必要的限度。



第二種情形,犯罪嫌疑人對受害者實施強姦,引起受害者的強烈反抗,面對受害者的強烈反抗,犯罪嫌疑人最終放棄了強姦的舉動。強姦行為雖然已經制止,但是受害者心理不平衡,她認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她心裡很窩火所以一時衝動的受害者接著打擊報復犯罪嫌疑人,最終導致犯罪嫌疑人死亡。如果屬於這種情形的話,受害者的行為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亦或屬於故意殺人罪,但是同樣可以減輕處罰,這是因為犯罪嫌疑人有錯在先。但是這種減輕處罰要比第一種情形處罰嚴重的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強姦未遂,受害者殺死犯罪嫌疑人,受害者是要承擔責任的。依據警方破案偵察結果,如果此案的“正當防衛”沒有被採信,受害人極有可能被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在我國司法實踐過程當中,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有著極其苛刻的要求,從判例來看還不足5.98%。之所以這樣規定,之所以這樣苛刻,主要是為了防止有些人圖謀不軌,藉此機會打擊報復他人。這才是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的認定要求特別高的主要用原因。關於這個案件您還有什麼新的觀點,歡迎評論區留言。


璟軒自媒體


這個問題背後本身是一個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即指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種損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需要具備兩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衛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須存在不法侵害的行為。②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對於預備的或想象的侵害行為,不能借口正當防衛,先發制人,而只能採取預防措施;對於已經實施的侵害行為,如果沒有實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經實施完了,也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但侵害行為雖已完成,卻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況下,則應認為侵害行為仍在繼續中。例如罪犯搶奪他人財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蹤並強行將財物奪回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如果搶奪者已經逃匿,事後被事主發現,就不能認為侵害的事實正在進行。

防衛方面的要件是:①防衛必須針對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針對第三人。如果實施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②防衛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衛者和侵害者的損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過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衛行為不是當時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因而對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是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清風普法


再次看到這個問題,覺得以現在的正當防衛解釋辦法,應該無罪釋放,連批捕、上庭都不會。

因為9月1日,江蘇崑山市警方已就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作出了公正和大得人心的調查處理結果。被打被砍的於海明在情急之下,撿起劉海龍掉落的兇器反擊得手,讓劉海龍殺死。警方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於海明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在強姦案中,強姦犯為了達到的不法行為,一般對女性施加暴力,如打耳光、拳擊、捆綁,或採取威脅、恫嚇,精神上的強制和折磨,迫使受害人就範。]而此時的女性,則處於極大的恐懼當中。肯定會發生激烈的反抗行為,這時候,或抓、或咬、或打,攻擊強姦犯的敏感部位,拿起任何可用的武器對強姦犯進行反擊,只有重傷強姦犯,才能可能逃脫強姦犯的魔爪。

依照最新崑山“龍哥案”的比照案例,受害人在受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下的防衛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我們社會的進步與法律的進步,因為前幾年,有一起強姦案例中,受害人因為強姦犯的死亡而被判刑。事發在河南洛陽,當時洛龍區關林鎮女青年宋麗加班後回家,被江某盯上,江某捂住宋麗的嘴將其拖到小樹林中進行了強姦。宋麗拼命反抗,導致江某的生殖器官折斷,因失血過多死亡。當時的公訴機關認定,宋麗在被強姦的過程中反抗,導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斷,在明知其喝酒有醉意的情況下,未打120進行急救,使江某死亡。法院則認為,宋麗應當預見強姦犯江某死亡後果,故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執行。宋麗還進行了民事賠償。如依據崑山“龍哥案”進行審理,宋麗屬於受害者,在反抗強姦中造成江某死亡,應是正當防衛,還應向江某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人身傷害損失費。

可以說,隨著“龍哥案”的落幕,對於正當防衛的實施相信會越來越明確,真正地起到了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健康和安全的作用,大讚特贊。


黎濤微世界


無過當防衛,打死無責。

什麼叫無過當防衛?我給大家解釋解釋。

一般來說正當防衛大家都懂,就是別人要侵犯你,無論是要殺人還是要綁架還是要搶劫還是要傷害還是要強姦,你被動反抗,就是正當防衛。但是防衛有限度,超了限度就不正當了,比如人家只是發生口角的時候要推搡推搡你,你給人一刀捅死,那肯定過當。防衛過當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但是法律又說了,在別人對你實施某些犯罪行為的時候,你怎麼防衛都不過當,比如,強姦。

所以,打死強姦犯,沒事兒,適用無過當防衛,怎麼防衛都不為過,都不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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