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間
被告人林某在福鼎各地
先後十餘次
趁多戶居民房未上鎖之際
採取推門、踹門等方式
進入他人房間實施盜竊
1、2017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林某到福鼎桐城街道星火小區,進入被害人繆某租住的三樓房間,盜走房間衣櫃抽屜內的現金400元及一枚黃金戒指。經鑑定,被盜的黃金戒指價值1230元。
2、2017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林某到福鼎桐城街道星火小區,進入被害人寧某租住的三樓房間,盜走放在床上的牛仔褲裡的現金2200元。
3、2017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林某到福鼎桐城街道流美路,進入被害人劉某租住的三樓房間,盜走放置在衣架上一個包內的現金1000元。
4、2017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林某到福鼎桐城街道星火小區,進入被害人藍某租住的六樓後間,盜走放置在木床被子下的現金1300元。
5、2017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林某到福鼎山前街道城東南路,進入被害人吳某租住的四樓房間,但未盜得財物。
6、2017年12月2日晚上,被告人林某進入被害人陳某位於福鼎桐城街道某房屋的五樓房間,盜走放置在床頭櫃抽屜內的現金3200元。
7、2017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林某到福鼎市桐城街道龍津路,進入被害人張某租住的五樓房間,盜走放置在電視旁的兩個儲蓄罐,儲蓄罐內現金共計800元。
8、2017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林某進入被害人夏某位於福鼎桐城街道錦福路某房屋的四樓房間,盜走放置在鐵皮櫃內的一條銀項鍊。
9、2017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林某進入福鼎桐城街道南灣玉門北路,用六樓廚房內的菜刀撬開被害人吳某租住的六樓房間的房門,盜走放置在衣櫃內的一隻玉鐲。
10、2017年12月12日晚上,被告人林某至福鼎桐城街道南灣玉門北路,進入被害人陳某租住的五樓房間,盜走放置在床旁地上的一個紅色盒子,盒內現金共計200元。
11、2018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人林某到福鼎白琳鎮某村,從一樓後門窗戶攀爬入室內,進入被害人林甲(化名)所住的二樓房間,盜走放置在黑色挎包內的現金14900元。
2018年1月16日,民警在福鼎星火工業區某路段抓獲被告人林某並查扣其隨身攜帶的被盜現金10800元,並已將該被盜現金10800元發還給被害人林甲。另查明,被告人林某通過家屬賠償給被害人林甲現金3000元,並取得對方諒解。
判決
法院認為
被告人林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戶竊取他人財物
共計25230元
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
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並處罰金20000元
不義之財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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