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完善《公司法》股東能否委託他人查閱公司帳簿的條款

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的推進,能夠積極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利益的主體也越來越多。《公司法》上的知情權,是指股東享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公司財務報表以及董事會會議決議等資料的一系列權利。股東知情權作為股東諸多權利中的一項基礎性權利,是股東有效行使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經營決策權、質詢權、訴訟請求權、收益權,並使這些權利得以保障的前提,沒有知情權的保障,股東的其他權利也將成為“紙上談兵”、“空中樓閣”。


建議完善《公司法》股東能否委託他人查閱公司賬簿的條款


我國的《公司法》第33條規定了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許小軍律師說該法條對股東知情權的規定過於原則,並未授權股東可以授權他人代為行使知情權,導致在具體操作中存在爭執,體現為:

1、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由於股東並非都具有會計專業知識或者熟悉、精通財務知識,在面對公司繁雜的賬簿常常會不知所措,頭腦裡也是一抹黑,就算股東查閱了也不知曉公司經營的財務狀況,起不到監督、管理作用,即便法律賦予了權利,但也因為股東缺乏專業知識而無法把知情權真正落到實處。

2、如果股東委託他人代為行使知情權去查閱公司賬簿,那麼公司就會以會計賬簿是公司的重要資料,涉及公司的經營運作和商業秘密,只能由股東本人行使會計賬簿查閱權而予以拒絕,導致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為此,建議:完善《公司法》股東查閱公司賬簿主體的具體細則,明確查閱主體是否僅限定股東本人還是可以委託他人,讓公司法保護股東行使知情權而具體化、有可操作性。(文/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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