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关系”后,业主拒退房屋押金,合法?

【案情简介】

小徐通过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承租合同,在北京市海淀区承租了房产公司所有的一居室楼房一套,租期自2003年10月8日至2004年10月7日,月租金为1600元。

承租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甲方(小徐)应向乙方(房产公司)支付1600元押金;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在甲方结清承租期间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后,将押金退还给甲方。附件5约定: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不视作违约,否则视作违约。根据承租合同,小徐将1600元押金交付给房产公司。

2003年12月5日,小徐向房产公司申请退租。2004年1月7日,双方清点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填写了物品交割单。同日,小徐与房产公司还签订了终止协议一份,约定: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

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关系”后,业主拒退房屋押金,合法?

一房一律(蓝应政律师)

后,小徐要求房产公司退还押金,房产公司表示不应退还,主要理由为“双方已经签订终止协议,明确表明从签字之日起无经济纠纷”。

【问题讨论】

租房押金是否应当退还?

【简要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是承租人抵押给出租人的一笔财产,用以保证自己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承租人履行了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后,出租人应当将押金返还给承租人。综合审查判断本案所有证据,可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在小徐既没有损坏租赁房屋或者租赁房屋中的物品,也没有应交而未交的费用,更没有表示放弃押金权利的前提下,对小徐抵押给房产公司的1600元,房产公司没有返还。该公司不返还押金的惟一理由,就在于终止协议中有“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条款。

按照通常理解,押金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双方既然再无任何经济关系,当然包括再无押金法律关系。但水费、燃气费的交纳与收取,也是一种经济关系。双方在签署了“再无任何经济关系”的协议后,仍然交纳与收取这两项费用,说明他们对“再无任何经济关系”的认识,不符合常理。小徐认为,“再无任何经济关系”不包括押金法律关系;房产公司虽然认为“再无任何经济关系”包括押金法律关系,但却以收费的行为,将水费、燃气费的交纳与收取排除在经济关系之外。双方对这一条款的解释截然相反。

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关系”后,业主拒退房屋押金,合法?

一房一律(蓝应政律师)

本案所涉的北京市房屋租赁承租合同和终止协议,都是房产公司向小徐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对终止协议中“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外,对其他条款的理解一致,这两份合同的其他条款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签署终止协议时,房产公司明知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的押金尚未退还,1600元的押金收据还在小徐手中。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房产公司既然认为“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格式条款中包含了不返还押金的意思,此时就有义务提醒小徐注意或在协议中注明:这一条款签署后,押金不再退还,押金收据废止。房产公司并未履行这一义务。鉴于终止协议里对押金以及押金收据如何处理只字未提,从“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格式条款的文字中,不能直接推导出小徐有自愿放弃押金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租赁合同终止并且应交纳的费用已交纳的前提下,房产公司仅以小徐签署了终止协议为由拒不返还押金,于法无据,是侵犯小徐的财产所有权。

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关系”后,业主拒退房屋押金,合法?

一房一律(蓝应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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