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金|11月新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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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信息】


2018年11月21日—22日,我们将举办《摩金(集训营)》,关注“同道摩金”,了解更多,或添加lala(微信号:2727975700)联系报名。

转眼间,2018年只剩下最后两个月了。

进入十一月,又有一些新法颁布了,它们将如何改变企业生存环境呢?关注这些新法,它们与你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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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修改——松绑股权回购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多公司采取股权激励方式留住人才,激励过程中涉及公司股权回购事宜,而原来的公司法对公司股权回购的情形只有四种,不利于实际操作。

为此,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和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颁布,修订公司股权回购等内容,推动公司灵活发展。


新旧公司法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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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述修订内容课件,主要的修订有如下三点:


一、补充完善允许回收股权的情形


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二、适当简化回收股权的决策程序


该规定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

规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收的规范要求


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删去了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因奖励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

由此可见,这一次的改革更加看重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同时也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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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明细(征求意见)出炉


十月份个税改革的红利刚进钱包,第二波红利又来了!

年轻人要租房,中年人要教育孩子,赡养老人,偿还房贷……如何进一步减轻人们的负担?



2018年10月20日,大家心心念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出炉。征求意见将有15天时间,再经过修改完善,提交国务院讨论,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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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改革的具体动向如何,请期待摩金接下来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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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退税解读


2018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从五个方面对进出口退税的方式进一步解读。


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1、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一是适当降低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企业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一类生产企业要符合“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条件,此次将该条件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使得一类生产企业和一类外贸企业关于年末净资产比例要求的评定标准一致,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一类企业户数。



二是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评定条件。

此前,由于该条件限制,部分出口业务量小的中小出口企业不能被评为一、二类企业,取消此项条件后,原三类企业中其他条件符合一、二类企业评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调高分类管理类别,进而加快退税进度。


2、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


《办法》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明确“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此次《公告》进一步明确“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今后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出口企业只要达到一、二类管理类别标准,就能尽快调整管理类别,提高其退税效率。


3、 此前,按照相关规定,分类调整工作一般要求在20工作日内完成。


此次标准调整后,尽管调整户数较多,但为尽快完成调整工作,进而加快退税进度,《公告》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此次评定调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部署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管理工作,目前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地区均已开展了无纸化退税申报试点工作。

实行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需按规定提供正式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公告》提出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并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


三、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为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公告》提出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此外,为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化解代办退税风险,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需求,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建设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防范代办退税业务风险。


四、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


针对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企业收齐单证到申报退税时间较长,影响企业申报退税问题,《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政策宣传辅导,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途径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便于出口企业及时收集单证,尽快满足退税申报条件。

此外,为减少出口企业因未按规定时限办理退税造成的损失,《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等情况,便于出口企业及时、足额获取出口退税。


五、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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