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提到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应该怎样做?当时在文末,说取保候审留到以后讲。今天就来说一下取保候审的工作。
首先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理阶段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负责取保候审的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一)保证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保证金数额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千元,但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进行确定。
四、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规范
犯罪行为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特殊情况下,决定机关可以要求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拘留或者逮捕。
以上是我国刑法对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的梳理。在实践操作中,如何运用又是嫌疑人和家属都应该注意的。在刑事辩护中,存在“黄金37天”的说法。因为从拘留到逮捕,总共的时间不能超过37天。如果超过37天没有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变更强制措施,将羁押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而在这37天中,起关键作用的有两个阶段。一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家属如果通过律师会见了解到嫌疑人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规定,那么应当向公安机关及时提出申请。二是拘留期限快要到了,公安机关必然会想检察院提请逮捕嫌疑人,此时,与检察院进行对接很有必要,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么取保候审就理所当然了。
在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中,家属经常摸不着头脑,不知道如何着手,会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所以,还是那个建议,聘请律师最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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